山东五项医疗保障措施支持企业复工复产。
2月17日下午,省政府新闻办召开新闻发布会,介绍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医疗保障情况。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疫情科学防控、有序做好企业复工复产工作的决策部署,根据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2月16日,省医保局、省科技厅、省财政厅、 省卫生健康委、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联合下发《关于疫情防控期间医保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通知》,出台5项医保政策措施支持企业复工复产。
_一是支持我省企业积极生产防控疫情所需的医药产品。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新冠肺炎诊疗方案确定的药品和新冠肺炎临床诊疗必需的药品和治疗项目,均暂纳入医保基金支付范围,鼓励企业在新冠肺炎生产诊疗所需的药品、试剂、耗材、设备等产品。
_二是支持医药企业新产品的创新研发。对我省企业生产的化学药创新药、中药创新药、生物制品创新药,以及使用新研制的医用试剂、耗材、设备并取得明显临床效果的诊疗项目,经专家评审后,可暂纳入医保基金支付范围。
_第三,帮助解决医药企业的现金流困难。在为定点医疗机构预付医疗保险基金的基础上,将1个月的医疗保险基金预付给医疗保险协议指定的医疗机构,用于支付医药生产流通企业的医疗货款,解决企业现金流困难,支持医药企业恢复生产和扩大生产。同时规定,实行虚拟个人账户的城市,可以向大型连锁药店预付1个月的医保基金用于购买药品和防护用品,提高其采购供应保障能力。
_第四,对困难中小企业实行缓缴医疗保险费政策。对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暂时困难,无力足额缴纳职工医疗、生育保险费的中小企业,可申请缓缴其医疗、生育保险费,最长不超过6个月。缓缴期间免除企业滞纳金,职工待遇不受影响。该政策自12年2月起实施,申请期限暂定为3个月。
_五是为复工复产企业开通医保经办服务绿色通道。对新开办和复业企业医保登记、新职工参保、医保缴费、医保关系转移接续、异地就医转诊等业务实行“网上办公”和“掌上办公”,鼓励企业通过传真、邮件、电子邮件等方式提交申请材料。受疫情影响,职工参保登记、缴费申报等业务逾期,适当延长征缴和年度基数申报时限,确保企业职工待遇接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