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版2010gmp医用氧气规范(gmp补充规定)《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修订版)》
良好生产规范(2010修订)
医用氧气附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范围
第一条本附录所称医用氧是指低温空分制备的液氧和气态氧。
第二条本附录适用于医用氧气的工业生产过程,不包括医疗机构医用氧气的生产和处置。
第三条其他医用气体的工业化生产要求参照本附录执行。
第二章原则
第四条医用氧气的生产和质量控制应符合本附录和国家相关法规的要求。生产过程应避免与其他气体交叉污染。
第三章人员
第五条企业生产管理负责人应当具有化工、药学、化学分析、机械等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或者中级职称,并具有3年以上医用氧气生产和质量管理经验,其中至少1年以上医用氧气生产和管理经验。
第六条企业质量管理负责人和质量授权人应当具有药学、化学分析、化学工程等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或者中级职称,并具有5年以上从事医用氧气生产和质量管理工作的经历。
第七条从事医用氧气生产的人员应当接受医用氧气具体操作的相关知识培训,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相关管理部门的资格证书。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气瓶充装资质证书、运输管理部门颁发的危险品押运证、安监部门颁发的安全员证等。
第八条色盲患者不得从事医用氧气的生产和质量检验工作。
第九条医用氧企业的员工应当根据生产需要配备相应的工作服和安全防护用品。
第四章工厂和设备
第十条医用氧气生产企业的生产环境应当整洁。生产、行政、生活及辅助区域的总体布局应合理。
第十一条厂房应根据医用氧生产工艺的要求合理布局。气瓶的充装区应有明显的标志。不同阶段(如待灌装、灌装、检验、合格、不合格)产品的空瓶、气瓶应有明显标志并分开放置,可用标志线、隔板、围栏、标牌等适当方法加以区分。生产区和储存区应有与生产规模相适应的面积和空间,并有通风、照明、防火、防爆、防静电等设施。
第十二条医用氧气充装生产车间应当保持整洁,地面平整、耐磨防滑,并设置专用更衣室;灌装车间应与维修车间分开。
第十三条用于生产和分析的设备应当定期确认和校准。
第十四条生产和检验设备应定期维护,生产设备的任何维护不得影响医用氧的质量。
第十五条医用氧生产过程中的气体压缩设备禁止使用氟塑料材料制造活塞密封压缩机和水润滑压缩机。
第十六条液氧气化充装气态氧时,必须使用低温液氧泵,气体必须加压气化后充装。
第十七条医用氧气容器(槽车、储罐和气瓶)应当专用,并有明显标志以区别于其他气体容器。
第十八条医用氧气充装应当使用专用设备,充装夹具应当有错装装置。
第五章文件管理
第十九条每批气瓶充装记录应当包括
(1)产品名称、规格和批号;
(2)填充操作的日期和时间;
(3)使用的设备及其序列号;
(四)气瓶的编号和充装前气瓶的检验情况;
(五)充装前后气瓶的数量和规格;
(六)每一步操作者的签名,必要时,复核者的签名;
(七)相关生产操作或活动、工艺参数及控制范围;
(八)医用氧气充装前的质量检验结果;
(九)充装气瓶的检验结果;
(10)包装标签样本;
(十一)生产过程偏差的描述和处理,并经签字认可;
(12)填写主管的确认签名和日期。
第二十条医用氧空分生产企业应当具有描述气源、气体纯度、其他成分以及净化过程中可能存在的杂质成分的文件。
应该有流程图来描述每个过程步骤。
关键的工艺参数应记录在案,如分离和纯化过程中的温度控制。
第二十一条应当制定气瓶报废管理制度,建立气瓶报废处理记录。
第六章生产管理
第二十二条生产过程中的所有关键步骤都应进行验证。
第二十三条生产液氧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a)应根据工艺要求每天验证和监控分离和纯化工艺。消耗品(如净化过滤器)的维护和更换应根据验证和监测的结果进行。
(二)生产过程应有连续的质量和杂质监控措施,并有监控记录。
(三)用于控制或监控过程的计算机系统应经过验证。
(四)连续生产过程中批次的划分应在文件中规定,并按批次进行抽样检验。
(5)液氧充装和输送操作等步骤应有防污染措施,输送管道应配备止回阀或采取其他等效措施。应特别注意适配器和软管之间的连接。
(六)向装有液氧的液氧储罐添加液氧,必须证明添加的液氧质量符合要求。可以在添加之前或混合之后取样。
第二十四条医用氧气的灌装生产工艺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生产批号的划分应以同一连续生产周期内充装的医用氧气为一个批次。
(2)气瓶应符合有关规定,不得充装非本气瓶。
(3)灌装设备和管道应根据书面程序进行清洗和更换,并在使用前进行检查和确认,特别是在系统维护或系统完整性被破坏后。
(四)对气瓶使用前的处理、清洗等影响产品质量的主要因素进行验证,并制定相应的操作规程。
(5)回收的气瓶应确认为我公司的医用氧气瓶。
(6)气瓶充装前的检查至少应包括以下步骤:
1,气瓶外表面颜色标志与医用氧气规定标志一致;
2.检查剩余压力(0.3 ~ 0.5 MPa),确认气瓶没有完全排空。对于带余压保持阀的气瓶,只要余压为正;
3.如果气瓶显示无残压,应整理出来进行检测,确认气瓶未被水或其他污染物污染;受污染的气瓶应该用经过验证的方法清洗;
4.确认气瓶上的所有批次标签和其他标签已被移除;
5.目视检查每个阀门和气瓶,并目视检查凹痕、电弧烧伤、碎片、油污和其他损坏。
6.检查每个气瓶或低温容器的阀门接头,确保其适合充装医用氧气;
7.检查气瓶的“检验日期”,确认气瓶已按有关规定进行检验,并在有效期内。
8.确认气瓶安全附件齐全,符合安全要求。
(7)可重复使用的气瓶充装前,应对瓶体进行清洗消毒,将瓶内底部气体全部放出,然后用置换法或抽真空法处理,直至合格。
对于带余压保持阀的气瓶,只要余压为正,15KPa抽真空就足够有效;或者,也可以对每个气瓶中的残余气体进行全面检查。
(8)应采用适当的方法检查并确认气瓶已经充装。因为气瓶在充装过程中温度会有轻微上升,所以可以通过触摸气瓶外部感知温度变化来确认。
(9)医用氧气充装后,应对每个气瓶进行检漏,并保护好瓶口和阀门。阀门出口处应加封条,并加瓶盖和防震圈。
(10)每个气瓶应贴有产品标签,标签应注明:产品名称、企业名称、生产批号、生产日期、有效期、氧气量、压力、执行标准。
第七章质量控制
第二十五条分装医用氧气的生产企业应当从具有医用氧气生产许可证的企业购买液氧,并在分装前进行全检。
第二十六条医用氧气产品的有效期不得超过包装容器的检定有效期。
第二十七条气瓶必须由具有批准资质的单位定期检验,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气瓶在使用过程中如有严重腐蚀或损坏,应提前检查。
第二十八条医用氧气放行前,必须按质量标准进行检验,并符合中国药典标准。
第二十九条水压试验所用的水至少应为饮用水,并定期监测其微生物污染水平。
第三十条对于客户保管的低温容器,充装公司使用专用移动罐车现场充装医用氧气。如果灌装公司提交了从移动罐车上取样的检验报告,则灌装后无需取样检验。客户保存的低温容器应定期检查,以确认其内容符合中国药典的要求。
第三十一条除另有规定外,产品无需留样和进行稳定性试验。
第八章储存、放行和销售
第三十二条充装的气瓶应当经质量授权人员全面检验合格后,方可销售。
第三十三条气瓶应当储存在能够避免极端温度的有盖区域。储存区应清洁、干燥、通风良好且无易燃物质,以便气瓶在使用前保持清洁。
第三十四条医用氧气应当有相对独立的储存区域,空瓶和固体瓶应当隔离,并按照先进先出的原则保证周转。
第三十五条气瓶应当能够防止运输过程中恶劣天气的损坏。
第三十六条医用氧气的生产、储存、运输和销售应当符合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并取得相关证明。如: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或危险化学品安全经营许可证、危险化学品运输许可证和永久气瓶充装许可证。
第三十七条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低温容器
一种固定的或可移动的绝热容器,用于盛装液化或低温气体。气体可以以气态或液态被去除。
流体静压试验
出于安全原因,为了确认气瓶或储罐能够承受高压,根据国家或国际标准进行测试。
阀门
打开或关闭容器的装置。
余压保持阀(最小压力保持阀)
为了防止使用中的污染,装有止回系统的阀门可以保持一定的压力(比大气压高约0.3 ~ 0.5 MPa)。
止回阀
只允许单向流动的阀门。
拖罐车
固定在车辆上用于运输液化或低温气体的容器。
附件2
良好生产规范(2010修订)
中药饮片附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范围
第一条本附录适用于中药饮片的生产、质量控制、贮存、配送和运输。
第二条民族医药参照本附件执行。
第二章原则
第三条中药饮片质量与中药材质量和炮制工艺密切相关,应当严格控制中药材质量和炮制工艺。在加工、贮存和运输过程中,应采取措施控制污染,防止变质,避免交叉污染、混淆和差错;直接口服中药饮片的生产应控制微生物。
第四条中药材的产地应当符合标准,产地应当相对稳定。
第五条中药饮片必须按照国家药品标准炮制;国家药品标准没有规定的,必须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的炮制规范或者标准炮制;企业自行制定生产工艺和质量标准的,必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
第三章人员
第六条企业生产管理负责人应当具有药学大专以上学历、中级职称或者执业药师资格,具有五年以上中药饮片生产经营实践经验,或者具有药学中专以上学历,具有八年以上中药饮片生产经营实践经验。
第七条企业质量管理负责人和质量受权人应当具有医学大专以上学历,或者中级职称或者执业药师资格,并具有五年以上中药饮片生产或者质量管理的实践经验,其中至少具有一年质量管理经验。
第八条企业的关键人员、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人员应当是企业的专职在职人员。
第九条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人员应当具备控制中药材和中药饮片质量的实际能力,并具备鉴别中药材和中药饮片真伪的能力。
第十条从事中药材加工的经营者应当具备中药材加工的专业知识和实践技能;从事有毒中药材及其他有特殊要求生产的操作人员应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技能,熟悉相关劳动保护要求。
第十一条负责中药材采购和验收的人员应当具备鉴别中药材真伪的能力。
第十二条从事养护、储存和养护的人员应当掌握中药材和中药饮片储存和养护的知识和技能。
第十三条企业应当对管理人员进行培训,培训内容应当包括中医药专业知识、岗位技能和GMP相关法律法规知识。
第十四条进入生产区的人员应当更衣、洗手;进入洁净区的工作服的材料、款式和穿着方法应符合总则的要求;从事对人体有毒有害作业的人员应按规定穿戴防护服,其专用工作服应与其他作业人员的工作服分开洗涤、分类,避免交叉污染。
第四章厂房和设施
第十五条生产区与生活区应严格分开,且不应设在同一建筑内。
第十六条厂房和设施应当根据生产工艺合理布局,清洗、切割、烘烤等操作间应当与其生产规模相适应。同一工厂的生产作业和相邻工厂之间的生产作业不得相互干扰。
第十七条直接口服饮片的粉碎、过筛、内包装等生产区域应当按照D级洁净区的要求设置,企业应当根据产品的标准和特性在该区域采取相应的微生物监测措施。
第十八条有毒中药饮片的加工、炮制应使用专用设施和设备,并与其他饮片生产区严格分开,产生的废弃物应经过处理并符合要求。
第十九条厂房的地面、墙壁和天花板的内表面应光滑易清洗,不易产生脱落和霉变。应有防止昆虫、鸟类或啮齿动物进入的设施。
第二十条中药材的洁净精选应设置分拣工作台,工作台表面应光滑,不易产生脱落。
第二十一条中药饮片炮制过程中产生的热量和蒸汽,应当设置通风、排烟、除湿、降温等必要的设施;应采取有效措施控制粉尘扩散,避免污染和交叉污染,如安装捕尘设备和排气设施等。、在分拣、筛选、切割、粉碎等易产生粉尘的工序中。
第二十二条仓库应有足够的空间,面积应与生产规模相适应。中药材和中药饮片应分开存放;有毒中药材及饮片和其他有特殊要求的中药材及饮片应设专库储存,并应有相应的防盗和监控设施。
第二十三条库房应当配备相应的设施,并采取有效的温湿度监控措施,保证中药材、中药饮片符合规定的储存条件,冷藏温度不得高于25℃;应当有适当的专用仓库或者冷藏设施,用于储存易闻的新鲜中药材。
第五章设备
第二十四条应当根据中药材和中药饮片的不同特点和加工工艺的需要,选择能够满足生产工艺要求的设备。
第二十五条直接接触中药材、中药饮片的设备、工具和容器应当易于清洗消毒,不易产生落物,不会对中药材、中药饮片质量产生不利影响。
第二十六条中药材生产用水应当至少为饮用水,企业定期对生产用水的水质进行监测,饮用水每年至少一次到相关检测部门进行检测。
第六章材料和产品
第二十七条采购的物料应当符合药品标准、包装材料标准及其他相关标准,并分别编制批号进行管理;所用材料不得对中药饮片的质量产生不利影响。
第二十八条质量管理部门应当对生产资料供应商的质量进行评价,建立质量档案;直接从农民手中收购中药材,应当收集农民的鉴别资料,对收购的中药材进行质量评价,建立质量档案;那些在产地新鲜时购买中药材的人应该评估其加工质量。
第二十九条每次接收的中药材应当按照产地、供应商、采集时间、药材规格进行分类,分别编制批号进行管理。
第三十条购进的中药材应当在每个包装上明确标示名称、规格、数量、产地、采集、初加工时间等信息,毒性中药材和其他有特殊要求的中药材的外包装应当明确标示。
第三十一条中药饮片应当使用能够保证储存和运输期间质量的包装材料或者容器。包装上必须印有或贴有标签,标明名称、规格、产地、生产企业、产品批号、生产日期和执行标准,实行批准文号管理的中药饮片还必须标明药品批准文号。
第三十二条直接接触中药饮片的包装材料至少应符合食品包装材料标准。
第三十三条中药材和中药饮片应当按照质量要求储存和养护,储存期间应当记录各种养护操作;维护方法应安全有效,以避免污染和交叉污染。
第三十四条中药材、中药饮片的运输应当不影响其质量,并采取有效、可靠的措施防止中药材、中药饮片变质。
第三十五条进口药材应当具有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文件,以及按照有关规定办理进口手续的文件。
第七章确认和验证
第三十六条企业应按品种进行工艺验证,关键工艺参数应在工艺验证中有所体现。
第三十七条关键生产设备和仪器应当进行确认,关键设备应当进行清洗和验证。
第三十八条生产一段时间后,应当进行再验证。
第三十九条验证文件应当包括验证总体规划、验证方案、验证报告和保证验证真实性的记录。
第八章文件管理
第四十条中药材和中药饮片质量管理文件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制定物料的进货、验收、储存和养护制度,分类制定中药材和中药饮片的养护操作规程;
(2)制定每种中草药饮片的生产工艺规程,关键工艺参数必须明确,如:中草药用量、辅料用量、浸泡时间、片剂类型、炒制温度和时间(火候)、蒸煮压力和时间等。
(三)应根据中药材的质量、用量、生产工艺等因素,制定每种中药饮片的收率限制范围,并在关键工艺中制定物料平衡参数。
(四)制定每种中药材和中药饮片的质量标准和相应的检验规程,制定中间产品的质量控制指标。
第四十一条中药饮片从生产到包装全过程的生产、卫生和质量控制应当有记录,批记录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中药材和辅料的名称、批号、投料量和投料记录;
(二)切割加工工艺的编号;
(3)生产前检验和检查记录;
(四)各工序的生产运行记录,包括各关键工序的实际技术参数;
(五)清理现场记录;
(6)关键控制点和过程实施的检查和审核记录;
(七)产品标签的实际样品;
(八)不同工序的产量,必要环节物料平衡的计算;
(九)特殊问题和异常事件的记录,包括偏离生产工艺规程的说明和调查,并经签字认可;
(十)中药材、中间产品和中药饮片的检验记录和审核放行记录。
第九章生产管理
第四十二条中药饮片生产应当按照品种工艺规程组织。
第四十三条中药饮片中间体或成品不得外包分装或更换包装标签。
第四十四条洁净的中药材和中药饮片不得直接接触地面。中药材、中药饮片应有防虫、防雨等有效的防污染措施。
第四十五条中药材应当用流动饮用水冲洗,使用过的水不得用于冲洗其他中药材。不同的中药材不得在同一容器内同时洗净浸泡。
第四十六条生产经营有毒中药材和有毒中药饮片,应当采取措施防止污染和交叉污染,并对中药材加工的全过程进行有效监控。
第四十七条中药饮片的生产日期为中药材投入使用的日期。
第四十八条中药饮片批号应为同一批中药饮片在同一连续生产周期内生产的一批相对同质的中药饮片。
第四十九条在同一操作室内同时进行不同品种、规格的中药饮片生产操作时应当有有效的隔离措施。
第十章质量管理
第五十条中药材和中药饮片应按法定标准进行检验;中药材及中间产品的检验结果用于中药饮片质量评价的,应当制定与中药饮片质量标准相适应的中药材及中间产品质量标准,并在中药饮片检验报告中注明引用的检验结果。
第五十一条企业应当配备必要的检验仪器,并有相应的标准操作规程和使用记录;检验仪器应能满足实际生产品种的要求,除重金属及有害元素、农药残留、黄曲霉毒素等特殊检验项目和使用频率较少的大型仪器外,原则上不允许委托检验。
第五十二条每批中药材和中药饮片应当留样。中药材留样量至少能满足鉴别的需要,中药材留样量应为检验量的2倍。应规定留样时间,中药饮片留样时间至少为放行后一年。
第五十三条企业应当设立中药材标本室(柜),标本品种至少应当包括生产中使用的中药材或者中药饮片。
第五十四条企业应当选择产量大、质量不稳定的品种进行年度质量追溯分析,其他品种也应当定期进行产品质量追溯分析。审查和分析的品种应涵盖企业的所有加工范围。
第一章XI术语
第五十五条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直接口服中药饮片
是指在使用过程中无需煎服即可直接口服或内服的中药饮片。
(2)在产地加工新鲜的中药材。
指标准要求在产地用新鲜中药材进行切割加工的中药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