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实施意见的内容主体

为保障人民基本药物,减轻医药费用负担,根据《国务院中央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和《国务院关于印发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重点实施方案的通知(2009-2011)》,现就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提出以下意见:

一是基本药物是满足基本医疗卫生需求、剂型适宜、价格合理、能够保障供应、公众能够公平获得的药品。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全部配备和使用基本药物,其他医疗机构也必须按规定使用基本药物。

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是对基本药物的遴选、生产、流通、使用、定价、报销、监测和评价进行有效管理的制度,与公共卫生、医疗服务和医疗保障体系相衔接。

二是国家基本药物工作委员会负责协调解决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制定和实施过程中各方面的相关政策问题,确定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框架,确定国家基本药物目录遴选和调整的原则、范围、程序和工作方案,审议国家基本药物目录。该委员会由卫生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监察部、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商务部、国家美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等部门组成。办公室设在卫生部,承担国家基本药物工作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三、制定并公布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在充分考虑我国当前基本国情和基本医疗保障制度保障能力的基础上,按照预防为主、安全有效、价格合理、使用方便、中西医并重、基本保障、临床优先的原则,结合中医药使用特点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求,参考国际经验,合理确定我国基本药物的品种(剂型)和数量。2009年,公布了国家基本药物目录。

四、在保持数量相对稳定的基础上,对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实施动态调整和管理。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医疗保障水平、疾病谱变化、基本医疗卫生需求、科技进步等情况继续优化基本药物的品种、类别和结构比例。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原则上每三年调整一次。必要时,国家基本药物工作委员会将适时组织调整。

五、在政府宏观调控下,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规范基本药物生产和流通,完善医药产业政策和行业发展规划,促进医药企业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和医药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发展现代医药物流和连锁经营,促进医药生产企业和流通企业融合发展。

六、政府举办的医疗卫生机构使用的基本药物,由省人民政府指定政府主导的药品集中采购相关机构按照《招标投标法》和《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实行省级集中网上公开招标。通过招标选定的药品生产企业、具有现代物流能力的药品经营企业或者其他具备条件的企业统一配送。药品配送成本由招标决定。其他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采购基本药物由国家自行确定。

七、各地要围绕企业的产品质量、服务和保障能力,制定企业参与基本药物招标的资格条件。药品招标采购要坚持“质量第一、价格合理”的原则,坚持全国统一市场,不同地区、不同所有制的企业平等参与、公平竞争。充分依托现有资源,逐步形成国家基本药物集中采购信息网络。

八、完善国家药品储备制度,确保临床必需、不可替代、用量不确定、企业不常生产的基本药物的生产和供应。

九、加强基本药物购销合同管理。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合同法》等规定,根据集中采购结果签订合同,履行药品购销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合同应明确品种、规格、数量、价格、还款时间、履行方式、违约责任等。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进行监督检查。

十、国家发展改革委制定国家基本药物零售价格。在制定零售指导价时,要加强对成本调查、监审、招标价格等市场购销价格和流通成本的监控,在保持生产企业合理利润的基础上,降低不合理的营销成本。基本药物零售指导价原则上按照药品通用名称制定并公布,不区分具体生产经营企业。

11.在国家零售指导价规定的范围内,省级人民政府根据招标形成的统一采购价格、配送成本和药品加成政策,确定当地政府举办的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的具体零售价格。鼓励各地在保证产品质量和配送服务水平的前提下,探索进一步降低基本药物价格,探索设定基本药物基价,避免企业间恶性竞争。

十二、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县(市、区),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配备使用的基本药物实行零差率销售。各地要按照国家规定落实相关政府补贴政策。

十三、建立优先合理使用基本药物制度。政府举办的所有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都配备和使用国家基本药物。在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建立初期,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确需配备和使用非目录药品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暂予确定,并报国家基本药物工作委员会备案。未列入目录的药品配备使用按照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相关政策规定执行。其他类型医疗机构也应当将基本药物作为首选并达到一定的使用比例,具体使用比例由卫生行政部门确定。

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国家基本药物临床应用指南和基本药物处方集,加强合理用药管理,确保基本药物的规范使用。

十四、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增加非目录药品数量,应坚持预防为主、控制必要,结合当地财政能力和基本医疗保障水平从严控制。具体品种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发展改革(价格)、工业和信息化、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食品药品监管、中医药等部门选择。,从国家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A)中,或从目录(B)中如果确为治疗当地特殊疾病所必需。更多的药品应该由许多企业生产。

民族自治地方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配备国家基本药物目录以外的民族药,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

十五、患者可凭处方在零售药店购买药品。零售药店必须依法配备执业药师或者其他具备执业资格的药学技术人员,为患者提供购药咨询和指导,审核处方的合法性和合理性,按照处方正确调配和销售药品。

十六、基本药物全部纳入基本医疗保险药品报销目录,报销比例明显高于非基本药物。具体办法按照医疗保障的有关规定执行。

十七、加强基本药物质量安全监管。完善基本药物生产和流通质量标准,定期开展基本药物质量抽检,并及时向社会公布抽检结果。加强和改进基本药物不良反应监测,建立健全药品安全预警和应急处置机制,完善药品召回管理制度,保障用药安全。

十八、加强基本药物制度绩效评价。统筹利用现有资源,完善基本药物采购、配送、使用、价格和报销信息管理系统,充分发挥行政监督、技术监督和社会监督的作用,对基本药物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绩效评价,出具监测评价报告等相关信息,推动基本药物制度不断完善。

19.2009年,各省(区、市)30%的政府办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县(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包括省级集中网上公开招标采购、统一配送、全部配备基本药物和零差率销售;到2011,初步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到2020年,全面实施覆盖城乡的标准化国家基本药物制度。

二十、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是一项全新的制度,要加强合理用药的宣传教育,提高全民对基本药物的知晓度和信任度,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按照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总体要求,各地要落实政府责任,认真履行职责,改革与投入并重,结合本地实际,积极稳妥地建立和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