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该有标签。标签应该说明什么?
第六十七条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标签应注明以下内容:
(1)名称、规格、净含量和生产日期;
(2)配料或成分清单;
(三)生产者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
(4)保质期;
(5)产品标准代码;
(6)储存条件;
(七)国家标准中使用的食品添加剂的通用名;
(八)生产许可证编号;
(九)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规定的其他应当标注的事项。
专为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设计的主辅食品的标签,还应当标明主要营养成分及其含量。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对标识事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十九条转基因食品的生产经营应当按照规定进行显著标识。
第七十条食品添加剂应当有标签、说明书和包装。标签和说明书应当载明本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六项、第八项和第九项规定的事项,以及食品添加剂的使用范围、用量和使用方法,并在标签上标明“食品添加剂”字样。
第七十一条食品、食品添加剂的标签和说明书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和治疗功能。生产经营者应当对其提供的标签和说明书的内容负责。
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应当清晰明显,生产日期、保质期等事项应当标注清楚,易于识别。
与标签、说明书内容不符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不得上市销售。
第七十二条食品经营者应当按照食品标签上标明的警示标志、警示说明或者注意事项销售食品。
第七十三条食品广告的内容应当真实合法,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食品生产经营者对食品广告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食品检验机构、食品行业协会不得以广告或者其他形式向消费者推荐食品。消费者组织不得通过收取费用或者其他方式向消费者推荐食品,谋取利益。
第四节特殊食品
第七十四条国家对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等特殊食品实行严格的监督管理。
第七十五条保健食品声称具有保健功能,应当有科学依据,不得对人体造成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
保健食品的原料目录和保健食品允许声称的保健功能目录,由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制定、调整并公布。
保健食品原料目录应当包括原料的名称、用量和相应功效;列入《保健食品原料目录》的原料只能用于保健食品生产,不得用于其他食品生产。
第七十六条首次使用《保健食品原料目录》以外的原料进口的保健食品和保健食品,应当经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注册。但是,首次进口的保健食品属于补充维生素、矿物质和其他营养素的,应当报美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务院备案。其他保健食品应当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进口保健食品应当是出口国(地区)主管部门允许上市的产品。
第七十七条依法应当注册的保健食品,注册时应当提交保健食品的研发报告、产品配方、生产工艺、安全和保健功能评价、标签、说明书等材料和样品,并提供相关证明文件。国务院美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经组织技术审查,对符合安全和功能要求的予以注册;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注册并书面说明理由。决定批准使用《保健食品原料目录》以外的原料的保健食品注册的,应当及时将该原料列入《保健食品原料目录》。
依法应当备案的保健食品,在备案时应当提交产品配方、生产工艺、标签、说明书以及表明产品安全和保健功能的资料。
第七十八条保健食品的标签、说明书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内容应当真实,与注册或者备案的内容一致,标明适宜人群、不适宜人群、功能性成分或者象征性成分及其含量,并注明“本品不能代替药品”。保健食品的功能和成分应当与标签和说明书一致。
第七十九条保健食品广告除符合本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外,还应当声明“本品不能代替药品”;其内容应当经生产企业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并取得保健食品广告批准文件。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公布并及时更新经批准的保健食品广告目录和经批准的广告内容。
第八十条特殊医学用途的配制食品应当经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注册。注册时,应当提交产品配方、生产工艺、标签、说明书以及表明特殊医学用途产品安全性、营养充分性和临床效果的资料。
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的广告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和其他有关药品广告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
第八十一条婴幼儿配方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实施从原料进厂到成品出厂的全过程质量控制,并对出厂的婴幼儿配方食品进行逐批检验,确保食品安全。
生产婴幼儿配方食品使用的原料乳、辅料等食品原料和食品添加剂,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规定,保证婴幼儿生长发育所需的营养成分。
婴幼儿配方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将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产品配方和标签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婴幼儿配方乳粉的产品配方由国务院美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注册。注册时,应当提交配方的研发报告和其他表明配方科学性、安全性的材料。
婴幼儿配方乳粉不得分装生产,同一企业不得用同一配方生产不同品牌的婴幼儿配方乳粉。
第八十二条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和婴幼儿配方乳粉的注册人或者备案人应当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公布注册或者备案的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和婴幼儿配方乳粉目录,并对注册或者备案过程中知悉的企业商业秘密予以保密。
生产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和婴幼儿配方乳粉的企业,应当按照注册或者备案的产品配方、生产工艺等技术要求组织生产。
第八十三条生产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和其他特定人群专用主辅食品的企业,应当按照良好生产规范的要求,建立与其生产的食品相适应的生产质量管理体系,定期对体系运行情况进行自检,确保体系有效运行,并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自检报告。
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