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商品编码协调制度?
《商品名称及编码协调制度》简称“协调制度”,又称“HS”(商品名称及编码协调制度的缩写)。是指以原海关合作理事会商品分类目录和标准国际贸易分类目录为基础,并与各种国际商品分类目录相协调的多用途国际贸易商品分类目录。在实际工作中,为了适用于海关监管、海关征税和海关统计,需要根据进出口商品的性质、用途、功能或加工程度,将其准确地归入协调制度中相应的类别和编号。
商品编码是一种科学、系统的国际贸易商品分类体系,适用于海关、统计、贸易、运输、生产等与国际贸易相关的诸多需求。它是国际贸易商品分类的“标准语言”。
HS的整体结构由三部分组成:一是分类总则,有* * *六条,规定了分类的原则和方法,以保证HS使用和解释的一致性,使某一特定商品总能归入一个唯一的编码;二是节、章、目、副标题的标注,严格限定了相应的商品范围。三、顺序排列的顺序和子目的编码和条文,采用六位编码,将所有商品分为21大类和97个章,然后再分为章下的顺序和子目。代码的前两位表示“章”,前四位表示“项”,第五位和第六位表示“副标题”。
《协调制度》中的“类别”基本上是按社会生产部门分类的,属于同一生产部门的产品归入同一类别。我们卖的货主要集中在十六、十八类,其他类别也会涉及一些零配件。
《协调制度》中的“章”有两种分类方法。一种是将原料相同的产品按照原料的属性进行分类,原料相同的产品一般归入同一章,按照产品加工程度从原料到成品的顺序排列。二是根据用途或性能对商品进行分类。协调制度的每一章都有一个"其他"小标题,以便任何国际贸易商品都能在这一分类系统中找到适当的位置。
中国亚目。我国现行关税采用八位编码,前六位相当于HS编码,第七位和第八位是根据我国进出口商品的实际情况,在HS的基础上扩展的两位编码,也称附加税目。
税则分类是指根据每一项具体进出口商品的特点,在税则中找到最合适的税号,从而确定合适的税率,计算关税负担。关税分类一般按以下步骤进行:
a、了解需要归类的特定进出口商的成分、材料性质、组成、特性、用途和功能。
b、找出税则中相关商品的类别、章、税号。对于具有原料性质的商品,首先要考虑根据其属性进行分类;对于成品,首先要考虑按用途分类。
C.比较相关类别、章节和税号,选择最合适的税号。比较筛选时,首先看类、章的注释是否具体描述了分类对象或其同类产品,如已具体描述,则按类、章的规定办理;其次,参考“HS注释”准确了解相关类别、章节和税号范围。
D.对于用上述方法难以确定的归入税则的货物,可以使用归类总规则的有关规定确定其税则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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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名称及编码协调制度的出现
在国际贸易中,每个主权国家都需要对其进出口的货物进行分类。为了了解进出口贸易,政府还需要借助商品目录进行统计。因此,许多国家都不同程度地发展了进出口货物分类编码。最早的商品目录极其简单,只是将商品名称按笔画数或字母顺序列在一个表格中。由于各国在商品名称、目录结构、分类方法等方面存在各种差异,给贸易商造成了极大的不便。同时,由于由此产生的统计数据可比性差,必须有一个系统的、科学的贸易活动分类和国际普适性,以适应国际贸易的发展。正因如此,从本世纪初开始,国际社会就开始探讨如何制定国际统一的商品分类目录,经过几十年的努力,制定了两套国际通用的分类编码标准。
从65438到0948,联合国统计委员会制定了标准国际贸易分类(简称SITC)。欧洲经济委员会(欧洲关税同盟)于5438+0950年6月+15年2月在布鲁塞尔签署了《关税税则项下货物分类公约》,并于5438+0972年6月修订,更名为关税合作理事会(CCCN)项下货物分类。SITC和CCCN的出现对简化国际贸易手续和提高工作效率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是两套编码同时存在,仍然无法避免国际贸易中由于分类方法不同而需要对商品进行重新分类、命名和编码。这些都阻碍了信息的传递,阻碍了贸易效率,增加了贸易成本,不同系统的贸易统计数据比较分析困难;同时,利用计算机等现代化手段处理外贸单证和信息也带来了很大的困难。因此,自5月1973起,海关合作理事会成立了协调制度临时委员会,以CCCN和SITC为基础,旨在满足海关进出口管理、关税征收和外贸统计以及生产、运输和贸易的需要,着手编制一套国际通行的协调统一的商品归类目录。大约60个国家和20多个国际组织参与了新目录的编制。
经过13年的努力,《商品名称及编码协调制度国际公约》及其附件《协调制度》终于在1988年6月海关合作理事会第61次会议上通过。协调制度编码"协调"涵盖两个主要的分类编码系统,CCCN和SITC。这样,世界各国在国际贸易领域采用的商品分类编码体系在历史上第一次得到了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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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名称及编码协调制度的结构
HS是一个科学、系统的国际贸易商品分类体系。HS的整体结构包括三个部分:分类规则;关于类、章和副标题的说明;按顺序排列的条目和子条目的代码和规定。这三部分是HS的法律条文,具有严格的法律效力和严密的逻辑。
1.为了保证协调制度在国际上使用和解释的一致性,使某一特定商品能够被一致地归入一个唯一的编码,协调制度首先列出了六个通用分类规则,规定了使用协调制度对商品进行分类时必须遵循的分类原则和方法。
2.协调制度的许多类别和章节在开头都有注释(类别注释、章节注释或小标题注释),严格规定了归入该类别或章节的商品范围,并详细说明了协调制度中专门术语的定义或区分某些商品的技术标准和界限。
3.HS采用六位编码,将所有国际贸易商品分为21大类97章(其中第77章为保留章)。这一章分为序和副标题。商品代码的前两位数字代表“章”,前四位数字代表“项”。五六位数代表“字幕”。1996版的HS有5113个六位小标题。在HS中,“类别”基本上是按经济部门划分的,比如第四类是食品、饮料、烟酒,第六类是化学工业及相关工业产品,第十一类是纺织原料及制品,第十六类是机电设备。运输设备在第十七类,武器弹药在第十九类。
HS“章”的分类基本上有两种方式。
一、按商品原料分类,原料相同的产品一般归入同一章。在该章中,按照产品的加工程度,从原料到成品进行了排列。比如第五十二章棉花按照原棉-粗梳棉-棉纱-棉布的顺序排列。
二是根据用途或性能对商品进行分类。制造业中很多产品很难按照其原材料来分类,尤其是各种材料制成的产品或混合材料制成的产品(如第64章中的鞋子、第65章中的帽子、第95章中的玩具等。)和机电产品。HS按其功能或用途分为不同的章节,不考虑所用的原料,条目或子目按原料或加工程序排列在章节内。HS的每一章都有一个名为“其他”的小标题,起到“底”的作用,使任何进出口商品都能在这个分类体系中找到自己的适当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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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名称及编码协调制度的特点
由于HS是由国际公约管理和统一实施的国际商品分类目录,其目的是便利国际贸易,便于统计数据特别是国际贸易统计数据的收集、比较和分析,减少国际贸易中因分类体系不同而产生的更名、分类和编码等成本,便于数据的传递和贸易单证的统一。因此,与以前的主要国际商品分类目录相比,HS具有以下突出特点:
1.商品名称及编码协调制度是一个多功能和多用途的商品分类目录。
HS是众多国际商品分类协调的产物,是各国专家长期努力的结晶。如《协调制度公约》所述,协调制度的编制充分考虑了与贸易有关的各方面的需要,是国际贸易商品分类的“标准语言”。
2.商品名称及编码协调制度是世界上使用最广泛的商品分类目录。
世界上已有150多个国家使用了HS,全球贸易货物总量的90%以上采用HS分类。
3.作为国际政府间公约的附件,世界上有专门的机构和人员来维护和管理。协调制度委员会决定每四年对协调制度进行一次全面审查和修订。目前全球版1996,HS委员会已经开始修订the 2000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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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名称及编码协调制度的主要优点
《商品名称及编码协调制度》是许多国际商品分类协调的产物,是各国专家长期努力的结晶。其最大的特点是通过协调适合国际贸易相关各方面的需要,成为国际贸易货物分类的“标准语言”。它是一个完整的、系统的、通用的、准确的国际贸易商品分类体系。所谓“完整”,是因为它列出了目前世界上所有国际贸易的主要品种。同时,为了满足各国税收、统计等商品目录的全方位要求和未来技术发展的需要,还在各大类、各章节中列出了起“底”作用的“其他”项,让任何进出口商品,甚至是目前无法预测的新产品,都能在这个体系中找到自己应有的位置。
“系统”是因为它的分类原则不仅遵循一定的科学原理和规则,而且是根据人们对生产部门、自然属性和用途的认识,对商品进行分类和排列。还兼顾了商业习惯和实际操作的可行性,把一些进出口量较大、难以分类的商品,如灯具、活动房等专项放进去,这样就很容易理解、分类和查找,甚至外行也不难掌握。说到“通用”,一方面是指在国际上有相当的影响力,被上百个国家使用过。这些国家的关税和外贸统计目录项目可以相互转换和比较。另一方面,它不仅适用于海关税则目录,也适用于外贸统计目录,还可以作为国际运输和生产部门的商品目录,其通用性超过以往任何商品分类目录。至于“准确”,是指其各个项目的范围清晰明确,绝不重复。因为它的条目不仅有目录文章本身的说明,还有总分类规则、章注、类注和一系列辅助出版物的说明,所以它的条目范围是准确的。
商品名称及编码协调制度除了自身的优势外,作为国际政府间公约的附件,在国际上由专门机构和人员维护和管理。技术问题也可以在世界各地专家的帮助下解决。各国也可以通过制定或修订《商品名称及编码协调制度》来争取自己的经济利益,发挥自己的影响力,这是一个国家力所不及的,也是国际通行的。
当然,由于《商品名称及编码协调制度》制定时,发达国家的参与程度比发展中国家更深,所以反映的产品多来自欧美等国家。因为是国际协调的产物,所以有些商品的分类不是那么科学合理。但是,我们可以通过增加国内子目,使商品名称及编码协调制度中国化,为我国的经济利益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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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调制度编码和协调制度编码的区别。
严格来说,两者有关联,但又不完全相同。(1)制定主体不同。HS是由世界海关组织制定的;海关编码是由各国海关制定的。(2)位数不同。HS只有6位数;海关编码不一样,中国是10位。(3)使用范围不同。HS只是指导和协调,所以叫和谐系统。海关使用海关编码来管理实际的进出口业务。但在实践中,各国海关都是以HS为基础,根据WCO的相关原则确定自己的海关编码。所以,在一定范围内,尤其是在大多数操作中,两者的称呼是相等的。
HS编码由海关合作理事会(现改为世界海关组织)编制。6月199365438+10月1日,中国海关正式采用HS在中国编制协调制度代码。中国海关采用的HS分类目录的前六位是HS国际标准编码,第七位和第八位是根据中国海关、统计和贸易管理的需要而增加的国内子目。我国在8位分类编码的基础上,根据实际工作需要,进一步将部分税号划分为第9位和第10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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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名称及编码协调制度在中国的应用
6月23日,1992,经外交部授权,中国海关代表中国政府正式签署成为HS公约缔约方。多年来,中国海关积极参与服务分类标准的制定和修订,为中国争取经济利益,在国际场合发挥中国影响力。
中国海关从1983开始研究HS,并参与了HS的制定。1987,HS翻译成中文,原海关税则目录和海关统计商品目录转换成HS。在改造过程中,广泛征求了贸易管理部门和工业部门的意见。
1992 65438+10月1,中国海关正式采用HS,并于6月1996 65438+10月1日准时实施1996版HS编码。在中国海关采用的HS分类目录中,前六位是HS国际标准编码,第七位和第八位是根据中国海关、统计和贸易管理的需要而增加的国内子目。为适应中央和国务院主管部门对海关监管的要求,提高海关监管计算机管理水平,在8位分类编码的基础上,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将部分税号进一步划分为9位和10位编码体系。
在研究国内子目设置时,充分考虑了执行国家产业政策、关税政策和相关贸易管理措施的需要。具体来说,中国增加的副标题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1.为贯彻国家产业政策和关税政策,保护和促进民族工业的顺利发展,需要制定不同税率商品的子目,如暂定税率商品;
2.在国家控制或限制进出口的商品中增加子目,包括实行许可证、配额管理的商品和特定产品;
3.为适应国家宏观调控、维护外贸出口秩序、加强进出口管理的需要,在有关主管部门监测的商品中增加子目,包括进出口商会为维护出口秩序或组织反倾销应诉而单独列出的商品(如不同规格的电视机、不同品种的电风扇、自行车等。);
4.出口应税商品;
5.在我国进口或出口中占较大比重,需要单独统计的商品,包括我国传统大宗出口商品(罐头、中药材及中成药、针织材料及制品等。);
6.一些在国际贸易中发展迅速并在我国有出口潜力的新技术产品。
近年来,外经贸部与海关总署合作,将许可证商品纳入HS目录管理,实现了海关统计数据的网上传输,并正在试行配额许可证的网上核销管理。海关总署配合国际机电管理司和机电产品进出口商会拟定了《机电产品目录》,并根据商会关于加强机电产品管理的要求,增加了国内子目;配合国家税务总局加强基于HS编码的出口退税商品的核销管理;配合外汇管理部门加强出口结汇和进口付汇管理。HS编码在中国的对外贸易和经济合作中发挥着特别积极的作用。HS编码对进出口管理的重要性还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促进中国进出口管理的规范化和制度化,减少执法的随意性。例如,对特许商品采用基于HS的目录管理。明确并严格界定许可商品范围,为海关和外贸部门网上核销打下坚实基础。
第二,实现海关管理与进出口主管部门的协调,紧密衔接各个管理环节,避免部门之间因货物类别不同、相关货物范围解释不同或相互脱节而造成管理漏洞。
第三,有助于提高中国进出口管理的透明度,加强中国的贸易谈判地位。
第四,有助于进出口企业进行市场调研,研究进出口策略。企业和行政机关无法理解关税和非关税贸易管理措施(适用税率、配额等。)的商品,分析其市场需求、报价、比较优势分析等。,没有HS编码和统计数据。
目前,中国有19个部、委、局对不同种类的进出口商品提出了监管要求。这些要求大多要求海关实际监控进出口环节。国家标准制定后,各部门会根据国家标准提出税收、监管、统计等方面的要求。海关将能够更加准确、及时地满足国家行政机关的监管需求,尽快对各项监管需求实行计算机管理,从而有效加强进出口商品管理,加快通关速度,在维护贸易秩序的同时促进贸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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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名称及编码协调制度分类通则介绍
分类通则是商品分类中应遵循的原则,以保证每一种商品,甚至是不断出现的新商品,都能始终属于同一目或子目,避免商品分类的争议。《分类通则》位于《商品名称及编码协调制度》之首,由六部分组成,是指导和保证商品分类统一的法律依据。这里值得注意的是,一般分类规则的使用顺序是规则1优先于规则2,规则2优先于规则3,所以必须按顺序使用。下面,这六个通则逐一介绍:
规则一
类、章、子章的标题只是为了方便查找。具有法律效力的分类应根据项目的条款和相关的类别注释或章节注释确定。项目、类别注释、章节注释中没有其他规定的,按照下列规则确定。
规则解释:第一段“类、章、分章的标题仅为方便查找”。
在编码表中把几万种商品分成几千个子标题,并不容易。为了便于查找编码,协调制度概述了商品的类别或章节,并给它们一个标题。由于现实中的商品种类繁多,一个类目或章节标题通常难以准确概括该类目或章节中的商品,所以类目、章节、分章节的标题只是为了方便起见,并不具有法律效力。换句话说,并不是类目章节中的所有商品都符合标题中的描述。比如第十五类的标题是“贱金属及其制品”,但很多贱金属制品并不属于这一类,比如铜纽扣归入第九十六章“杂项制品”;贱金属制成的机械设备归入第84章“核反应堆、锅炉、机器、机械设备及其零件”;比如第22章的标题是“饮料、酒和醋”,但通常被视为饮料的瓶装蒸馏饮用水并不包含在本章中,而应该包含在第28章“无机化学品”中,类似的例子还有很多。
第二款“具有法律效力的分类应当根据条目规定和相关类别注释或者章节注释确定”。
这里有两层含义第一,具有法律效力的商品分类是根据商品名称和相关的类注或章注确定商品编码;第二,很多商品可以直接按照目录规定归类。
在这里,我们将介绍类别注释和章节注释(简称“注释”)的功能。注释的作用是限定条目、类别和章节的准确范围。常用的方法有:
1.以定义的形式明确类别、章节或条目的商品范围,并解释部分商品的定义。例如,在第72章注1 (5)中,不锈钢被定义为碳含量为1.2%,铬含量为10.5%及以上的合金钢,不考虑是否含有其他元素。但《中国大百科全书》“机械工程”手册规定,不锈钢的铬含量不低于12%。显然,两者的规定不同,但协调制度分类的法律依据是前者。
2.列举典型事例的方法。如12章注1将主要包括油料作物在内的水果列在1207项下;另一个例子是第25章注4,其中列出了归类为2530项的主要商品。
3.通过列出具体的商品名称来定义项目的商品范围。例如,第30章注释4定义了代码3006的商品范围由11种商品组成(详见第30章注释4)。
4.利用排他性条款,列出一些不能归入某一类、某一章、某一代码的商品。例如,第1章的注释:本章包括所有活动物,但以下项目除外...在课堂笔记和章节笔记中有很多这样的例子。
有些注释综合运用了上述注释方法。例如,一些注释不仅定义,而且列出一系列包括或不包括的商品。这样会让意思更清楚。例如,第40章注4,关于“合成橡胶”的定义。
第三款“如果在标题、类别注释或章节注释中没有其他规定”旨在明确标题规定和相关的类别和章节注释是最重要的。换句话说,它们是在确定分类时应该首先考虑的规则。例如,第31章的注释规定,本章中的某些代码仅包括某些货物,因此根据规则2 (2)不能将这些代码扩展为包括未包括在本章注释中的货物。这里需要注意的是,不能根据规则2进行分类,因为条目不明确,不管类别注释和章节注释中是否有规定,但前提是条目、类别注释和章节注释中没有其他规定。
第二条规则
(一)税目所列货物包括该货物的不完整或者未完成货物,只要该不完整或者未完成货物在进口或者出口时具有完整或者完成货物的基本特征;还应包括进口或出口时未组装或拆卸的货物的完整或成品(或根据本款可归类为完整或成品的货物)。
(2)标题所列的物料或物质须当作包括将该等物料或物质与其他物料或物质混合或结合的物品。由品目所列某种材料或物质制成的货物,应视为包括全部或部分由该材料或物质制成的货物。由一种以上材料或物质组成的货物应根据规则3进行分类。
规则解读:规则分为两部分。第一部分实际上是扩大了编码商品的范围,有两层含义:第一层含义是物品中所列的商品包括其半成品或半成品,只要具有成品或半成品的基本特征,就应该包括在内。比如一辆没有轮子的汽车,就应该被归类为完整的产品,因为它缺少的零件不能影响产品本身的特性。第二层意味着它也应被视为包括在进口或出口时完整或成品的未装配或拆卸部分。例如,一辆完整的汽车和一辆缺少某些零件的汽车被归类为整车。之所以作出这一规定,是因为编码商品有限,无法一一列举各类商品。
下面解释未完成产品和半成品的概念:
1,不完整产品:指不完整,缺少某些部分,但具有完整产品基本特征的商品。比如少了一个轮胎或者镜子的车,还是应该归为整车,不能因为少了一个轮胎就叫车;缺少键盘的便携式电脑还是应该归类为完整的便携式电脑。如果没有这样的规则,就需要单独列出缺少某个组件的每个项目。一方面很难列出所有条目,另一方面又很繁琐,浪费目录资源。
2.半成品:指具有成品形状特征,但不能直接使用,需进一步加工后才能使用的货物。例如已经具有钥匙形状的铜钥匙坯。
3.由于运输、包装、加工贸易等原因,在进口时未组装或者拆卸的货物。比如成套的机电产品,简单组装就能成为一个完整的成品。
规则2第一部分的含义可以概括为两点:第一是扩大了编码中所列商品的范围,即不仅包括商品的完整或成品,还包括其不完整产品、半成品和整机的拆卸件;其次,该规则的使用是有条件的,即不完整产品或半成品必须具备完整产品(整机)的基本特征,拆卸下来的零件必须是完整产品的成套零件。此外,应当指出,规则2的第一部分不适用于第一至第六类货物(第38章及之前的章节)。
规则二的第二部分有两层含义。第一项所列的某种物质包括该物质的混合物或合成物,也是该物品商品范围的扩大;第二,其适用条件是添加或组合的东西不能失去原有商品的特征。也就是说,混合或组合的货物似乎没有归类到两个或两个以上的项目。比如加糖的牛奶,也应该归为牛奶。加糖的牛奶并没有改变牛奶的特性。所以永远不会有以糖分类还是以奶分类的问题。但加入花椒粉的盐改变了盐的特性,把它的性质从盐变成了调料。
规则3
当货物根据规则2 (2)或由于其他原因被归类为两个或两个以上项目时,应根据以下规则进行归类:
(1)具有特定名称的项目优先于具有一般名称的项目。但是,如果两个或两个以上的项目仅谈及混合或组合商品中所含的某一部分材料或物质,或者零售包装中的某些商品,即使其中一个项目对该商品的描述更加全面和详细,这些商品在相关项目中的列名也应视为同样具体。
(2)混合物、由不同材料或成分制成的合成物以及成套零售货物,如果不能按照规则3 (1)进行分类,则应按照在本款适用条件下构成货物基本特性的材料或成分进行分类。
(3)如果货物不能按照规则3 (1)或(2)归类,则应归入按照序号可以归类的最后一项。
规则的解释:第一部分,“无论是根据规则2 (2)归类,还是由于任何其他原因,当货物看似归入两个或两个以上项目时,应根据以下规则归类”,这是规则3适用的前提。有三个规则,可以总结为:1,具体列名;2.基本特征;3.从后面分类。
这三项规定应按照其在本规则中的顺序适用。相应地,规则3 (2)只能在无法根据规则3 (1)进行分类的情况下使用;规则3 (3)只有在无法根据规则3 (1)和规则3 (2)进行分类时才能使用。规则3 (1)说,当一个商品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物品时,哪个物品比商品的描述更具体,就归入哪个物品。但是,如果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税目只谈到混合或组合货物中所含的某一部分材料或物质,或者零售包装中的某些货物,即使每个税目对该货物的描述更加全面和详细,这些货物在相关税目中的列示也应视为同样具体。很难制定几项规定来确定哪个清单更具体,但作为一般原则,可以这样理解:
1.与商品的类别名称相比,商品的具体名称更加具体。比如胸衣是内衣的一种,有两个编码,一个是6208内衣,一个是6212女式胸衣。前者是一个类名,后者是一个具体的产品名,所以应该归类为62123000。如果两个税码属于同一类商品,可以根据其功能(用途)进行深入比较,哪个功能(用途)更接近应视为更具体。
2.如果一个物品中所列的名称清楚地包括了某种商品,那么该物品就比其他名称不完全包括该商品的物品更加具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