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错药,药店应该承担什么样的责任?
1.根据国家医药产品管理局的《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
第八十条销售药品,必须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正确介绍药品的药性、用途、禁忌和注意事项。
第八十一条销售药品时,处方必须经执业药师或者具有药师以上职称的人员(含药师、中药师)审核后,方可配制和销售。处方中所列药品不得擅自更改或替代。对配伍禁忌或用药过量的处方,应拒绝配制和出售,必要时应批准原处方。
医生可以在部署和销售之前对其进行更正或重新签名。审核、调配或销售人员应在处方上签名或盖章,处方应按有关规定保存备查。
第八十二条销售药品所使用的工具和包装袋应当清洁卫生,并标明药品名称、规格、给药方法、剂量、有效期等。出售时应在药品包装上注明。
第八十三条销售特殊管理的药品,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凭加盖医疗单位公章的医生处方限量供应。销售和复核人员应当在处方上签名或者盖章,处方保存两年。
二。药品管理法
第七十九条规定,药品经营企业未按照规定执行《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经营许可证》。
第九十三条规定,药品经营企业违反本法规定,给药品使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综上所述,如果药店违反了《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可以向药品监管部门投诉,如果受到损害,可以要求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