援外物资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外援助物资项目管理,保证项目质量,提高援助效果,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物资项目,是指中国在援外资金项下向受援方提供一般生产生活物资、技术产品或单项设备,并承担必要的配套技术服务的援助项目。第三条中方总体负责组织实施重大项目,实行企业承包责任制。

重大项目总承包企业及相关人员应当遵守中国和受援国的法律法规,尊重受援国的风俗习惯,按照本办法和合同的规定实施重大项目,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因受援方对援助物资有特殊需求,需在受援方当地采购的物资项目,经中方与受援方协商一致后,可采用中方代理采购方式组织实施。第四条商务部负责重大项目的立项、管理和监督。

援外项目管理机构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组织、管理和监督物资项目的实施,并接受商务部的监督检查。第五条驻外使领馆经济商务机构协助商务部处理与物资援助相关的政府间事务,并负责物资项目实施的境外监督管理。第六条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协助商务部做好重大项目的援助管理工作。第七条除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管制管理外,援外物资出口不实行配额许可证管理。第二章指导目录第八条商务部制定并发布援外物资供应指导目录(以下简称指导目录),明确中国政府提供援外物资的原则和指导意见。

指导目录用于指导重大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包括供货清单的编制)和立项。列入指导目录的援助物资应当为国内货物,符合标准化、技术成熟、质量良好、应用合理、环境保护和售后服务保障的要求,符合有关产品出口的法律法规和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通过法定强制性产品认证。

对于受援方提出的指导目录以外的援助物资,应在可行性研究中增加专项政策评估和技术评估。第九条《指导目录》的编制应遵循“科学合理、客观准确、政策引导、动态管理”的原则,重点规范产品名称、海关商品编码、产品描述、技术要求和产品标准。第十条商务部对《指导目录》实行动态管理,根据对外援助的需要、援助效果和技术标准的变化,每四年进行一次全面修订。并随时更新指导目录中产品的产品说明、技术要求和标准。第三章项目采购管理第十一条项目管理机构应当按照援外项目采购规定,在商务部认定的援外项目实施企业范围内选择总承包企业。

商务部可根据国家区域发展政策选择援外项目实施企业。第十二条商务部在可行性研究阶段确定项目的投资估算和投资限额。

商务部应制定项目的费用构成和参考标准,供编制项目估算和报价时参考。第十三条重大项目中的一项或多项材料在项目批准后确定由唯一供应商提供。项目管理机构应当按照援外项目采购规定,事先与唯一供应商商定采购价格和条件,并将其纳入项目招标文件,监督唯一供应商将商定的采购价格和条件落实到所有投标人。

中标的总承包企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所列的约定采购价格和条件,与唯一供应商签订内部供货合同。第十四条项目管理机构代表商务部向中标总承包企业发出重大项目实施任务通知书。

《物资项目实施任务通知单》是总承包企业办理援外物资采购、储存、检验、通关、运输和出入境手续的依据。第十五条中标的总承包企业不得将合同责任范围内的任务转包或违法分包。

项目涉及的部分材料采购、配套工程施工、设备安装或其他技术服务任务有专项经营许可或专业技术资质要求,但总承包方自身资质无法覆盖的,可以分包给其他专业单位合作。招标文件中应明确分包内容、分包单位选择和分包金额。

分包方式一经确定,不得变更。中标的总承包企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分包方式签订分包合同,并报项目管理机构备案。因特殊原因确需变更或增加分包单位的,应按变更合同程序办理。第四章实施管理程序第十六条商务部审批重大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立项建议书,确定项目供货清单(包括品种、数量和主要技术参数等)。)与受援人联系,并办理立项。

项目立项后,项目管理机构根据经确认的政府间立项协议范围内的供货清单和商务部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建议书,组织项目的实施和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