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有处方管理档案的标准或制度?

卫生部发布《医院处方点评管理规范(试行)》。

中新网3月4日电卫生部网站近日发布《医院处方点评管理规范(试行)》和《规范》

要求三级以上医院逐步建立和完善专门的处方点评制度,对特定药物或特定疾病的用药情况进行点评。对开不规范处方、处方不当、处方异常的医生,将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离岗的处罚。

以下为全文:

医院处方点评管理标准(试行)

第一章一般原则

第一条为规范医院处方点评,提高处方质量,促进合理用药,保障医疗安全,根据《药品管理法》、《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处方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处方点评是评价处方书写规范性和药物临床适用性(适应症、药物选择、给药途径、用法用量、药物相互作用、配伍禁忌等)的过程。),发现存在或潜在的问题,制定并实施干预和改进措施,促进临床合理用药。

第三条处方点评是医院持续医疗质量改进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提高临床药物治疗水平的重要手段。各级医院应当按照本规范,建立健全系统、规范、持续改进的处方点评制度,开展处方点评工作,并在实践中不断完善。

其他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的处方点评参照本规范执行。

第四条医院应当加强处方质量和药品临床应用管理,规范医生处方行为,落实处方审核、药品发放、核对、用药台账等相关规定。定期对医务人员进行合理用药的培训和教育;制定并实施持续质量改进措施。

第二章组织和管理

第五条医院处方点评工作在医院药物与治疗学委员会(组)和医疗质量管理委员会的领导下,由医院医疗管理部门和药学部门组织实施。

第六条医院应当根据医院的性质、功能、任务和科室设置,在医学与治疗学委员会(组)下设由医院药学、临床医学、临床微生物学、医学管理等多学科专家组成的处方点评专家组,为处方点评提供专业技术意见。

第七条医院药剂科应成立处方点评工作组,负责处方点评的具体工作。

第八条处方点评工作组成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丰富的临床用药经验和合理用药知识;

(二)具备相应的专业技术资格:二级以上医院处方点评工作组成员应具备中级以上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其他医院处方点评工作组成员应具备药师以上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第三章处方点评的实施

第九条医院药剂科会同医政管理部门,根据医院诊疗科目、科室设置、技术水平、诊疗量等实际情况,确定具体抽样方法和抽样率,其中门急诊处方抽样率不低于处方总量的1‰,每月审核处方绝对数量不低于100;病房(区)医嘱抽样率(以出院病历数为基准)不低于1%,出院病历绝对数每月不低于30份。

第十条医院处方点评小组按照确定的处方抽样方法随机抽取处方,根据处方点评工作单(附件)对门急诊处方进行点评;病房(区)用药医嘱应根据患者的病历资料,实施综合意见,意见表由医院根据本院实际情况制定。

第十一条三级以上医院应逐步建立和完善特殊处方审核制度。特殊处方点评是对特定药物或特定疾病用药(如国家基本药物、血液制品、中药注射剂、肠外营养制剂、抗菌药物、辅助治疗药物、激素等)的处方点评。)根据药事管理和临床应用管理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

第十二条处方点评工作应坚持科学、公正、务实的原则,有完整、准确的书面记录,并通知临床科室和当事人。

第十三条处方点评小组在处方点评过程中发现不合理处方,应当及时通知医药管理部门和药学部门。

第十四条有条件的医院应当利用信息技术建立处方点评系统,并逐步实现与医院信息系统的联网和信息共享。

第四章处方点评结果

第十五条处方点评结果分为合理处方和不合理处方。

第十六条不合理处方包括不规范处方、不适当处方和异常处方。

第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判定为不规范处方:

(一)处方的前言、正文、后记内容缺失,书写不规范或者字迹不清的;

(2)医师签名或盖章不规范或与签名或盖章样本不一致的;

(3)药师未对处方的适宜性进行审核(处方附言的审核、调配、核对、调剂栏目未对调配药师签名进行审核、核对调剂药师签名,或单人值班调剂未实行双人签名的规定);

(四)新生儿和婴儿的处方未注明日期和月龄的;

(五)西药、中成药、中药饮片未单独处方的;

(六)未使用药品说明书名称开处方的;

(七)药品的剂量、规格、数量、单位不规范或不明确的;

(八)“遵医嘱”、“自用”等模糊用语的用法用量;

(九)处方未签名并注明修改日期,或者未注明药物超剂量原因并再次签名的;

(十)未书写处方或临床诊断不完整的;

(十一)单次门诊急诊处方五种以上药品;

(十二)无特殊情况下,门诊处方用药量超过7天,急诊处方用药量超过3天,慢性病、老年病或特殊情况需要适当延长处方用药量而未注明原因的;

(十三)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等特殊管理药品的处方未执行国家有关规定的;

(十四)医师未按照《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规定》开具抗菌药物处方的;

(十五)中药饮片处方药未按“君、臣、佐、使”顺序排列,或者未按要求标注配药、煎服等特殊要求的。

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判断该药品不适宜处方:

(a)显示不合适;

(2)选用的药物不合适;

(三)药品的剂型或者给药途径不适当;

(四)无正当理由未优先选用国家基本药物的;

(5)用法用量不当;

(六)联合用药不适宜的;

(七)重复给药;

(八)存在不相容或不良相互作用;

(九)其他不适宜的药物。

第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判定为非常时效:

1.无适应症用药;

2.无正当理由开高价药品的;

3.无正当理由超说明书用药的;

4.无正当理由为同一患者同时开出两种以上具有相同药理作用的药品的。

第五章评审结果的应用和持续改进

第二十条医院药剂科应当会同医疗管理部门对处方点评小组提交的点评结果进行审核,定期公布处方点评结果,并通报不合理处方;根据处方点评结果,对医院药事管理、处方管理和临床用药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总结和综合分析评价,提出质量改进建议,上报医院药物与治疗学委员会(组)和医疗质量管理委员会;发现可能对患者造成损害的,应当及时采取措施,防止损害的发生。

第二十一条医院药理与治疗学专业委员会(组)和医疗质量管理委员会应当根据药学部会同医疗管理部门提交的质量改进建议,研究制定有针对性的临床药品质量管理和药事管理改进措施,指导相关科室实施质量改进措施,提高合理用药水平,保障患者用药安全。

第二十二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医师定期考核机构应当将处方点评结果作为重要指标纳入医院评价和医师定期考核指标体系。

第二十三条医院应当将处方点评结果纳入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绩效考核和年度考核指标,并建立健全相关奖惩制度。

第六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辖区内医院处方点评的监督管理,对不按规定开展处方点评的医院要责令改正。

第二十五条卫生行政部门和医院应当对开具不合理处方的医生采取教育、培训、批评等措施;医师开具异常处方的,按照《处方管理办法》的规定处理;医师在一个考核周期内开具不合理处方超过5次的,视为定期考核不合格医师,离岗参加培训;对患者造成严重损害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给予相应处罚。

第二十六条药师未能审核处方、调剂药物、解释药物或者有效干预不合理处方的,医院应当采取教育、培训、批评等措施;对患者造成严重损害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依法给予相应处罚。

第二十七条医院因不合理用药给患者造成损害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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