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中药材种质和繁殖材料生产质量管理标准
第七条野生培育、栽培或者采集的药用动植物的种(包括亚种、变种或者变种)应当准确识别,并记录其中文名称和学名。
第八条种子、菌种和繁殖材料在生产、储存和运输过程中应实行检验检疫制度,保证质量,防止病虫害和杂草传播;防止假冒伪劣种子、菌种和繁殖材料的交易和传播。
第九条药用动物的引种驯化应当按照动物习性进行。捕获和运输过程中应避免动物身体和精神伤害。进口的动物必须经过严格的检疫隔离和一定时间的观察。
第十条加强中药材的育种和繁育,建立良种繁育基地,保护药用动植物种质资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