野生药材保护国家标准 《野生药材资源保护管理条例》第四条国家重点保护野生药材分为三级:一级:濒危的珍稀野生药材(以下简称一级保护野生药材);ⅱ级:分布面积减少、资源枯竭的重要野生药材物种(以下简称ⅱ级保护野生药材物种);ⅲ级:资源严重减少的主要常用野生药用物种(以下简称ⅲ级保护野生药用物种)。第六条禁止猎捕一级保护野生药材物种。第九条猎捕二、三级保护野生药材的,必须持有采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