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中医药条例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蒙医药和中医药的相关工作。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蒙医药和中医药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对蒙医药给予重点扶持,保障和促进自治区蒙医药和中医药医疗、保健、教育、科研、产业和文化的发展。第五条发展蒙汉医药应当遵循蒙汉并重的原则,坚持保护、扶持、发展的原则。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发展蒙医药和中医药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七条卫生、教育、文化、科技、广播电视、新闻出版等部门以及蒙医药和中医药机构、行业协会、学会等组织,应当通过多种渠道宣传蒙医药和中医药,扩大在国内外的影响。
65438每年10月22日世界传统医药日期间,自治区要重点宣传蒙医和中医药。第二章保障和促进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蒙医药和中医药工作的领导,建立蒙医药和中医药工作协调机制,研究解决蒙医药和中医药发展中的问题,对蒙医药和中医药工作实施监督检查。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蒙医药管理机构建设,理顺管理体制,配备蒙医药专业管理人员。第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和实施扶持蒙医药和中医药发展的政策。有关部门在制定涉及蒙医药和中医药的政策时,应当征求同级蒙医药行政管理部门的意见。第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为发展蒙医药事业提供经费保障,实行单独的财政预算,并逐年增加业务经费;设立蒙医药专项资金,支持蒙医药医疗、教育、科研、开发等重点建设项目。第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公立蒙中医医疗机构补偿机制,制定公立蒙中医医疗机构特殊医疗服务补偿办法。第十三条非营利性蒙医、中医医疗机构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享受财政补贴、减免税费、减免基本建设相关费用等优惠政策。第十四条实行政府指导价的蒙医药、中医药服务价格标准,由自治区价格主管部门会同自治区蒙中医药管理部门制定。
蒙医药服务价格标准应体现蒙医药特色,体现蒙医药服务成本和技术劳动价值。第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蒙医药和中医药服务纳入公共卫生服务体系,发挥蒙医药和中医药在疾病预防控制、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基本医疗服务中的作用。第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符合条件的蒙中医医疗机构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新型农村牧区合作医疗定点机构范围。
有关部门和单位在确定商业保险、事故处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体格检查、伤残和退休鉴定等定点医疗机构和急救中心、急救站时,应按技术装备的基本要求同等对待。第十七条符合规定的诊疗项目、中成药、蒙医医院制剂、蒙药饮片等服务的蒙中医药医疗机构,纳入当地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牧区合作医疗基金支付范围。对在蒙中医医疗机构就医的,适当提高报销比例,降低报销起付线。
在确定基本药物和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和类别时,对蒙药予以倾斜。蒙医医院制剂、蒙药饮片执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以及新型农村牧区合作医疗药品目录中中药饮片的相关政策。第十八条鼓励国内外组织和个人通过捐赠、投资、技术合作等方式支持蒙医药和中医药事业的发展。第三章蒙中医药医疗机构和执业人员第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蒙中医药医疗机构纳入区域卫生发展规划,并根据国家和自治区的蒙中医药医疗机构设置标准,按照下列规定建立健全蒙中医药医疗服务体系:
(一)县级以上行政区域应当设立相应规模的蒙医药和中医医疗机构;
(二)苏木的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乡镇卫生院应当设置蒙医蒙药药房或者中药房;
(三)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站和嘎查村卫生室应当提供蒙医或者中医服务。
县级以上蒙医药、中医医疗机构的撤销或者合并,应当征求上一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