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私药材罪是什么?

走私药材情节严重的,以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论处。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刑法第153条)是指违反海关规定,逃避海关监管,非法运输、携带、邮寄武器、弹药、核材料、假币、珍贵动物及其制品、珍稀植物及其制品、淫秽物品、毒品以及国家禁止运输的文物、金银和其他贵重金属以外的货物、物品,偷逃应当缴纳关税。所谓“应纳税额”,是指进出口货物、物品应缴纳的进出口关税和海关在进口环节代征税。走私货物、物品应当缴纳的税款,按照走私时海关核定的适用关税、税率、汇率和完税价格计算,并以海关出具的证明为准。

法律依据

刑法第153条

走私本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三百四十七条规定以外的货物、物品的,根据情节轻重,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数额较大的,或者在一年内因走私受到二次行政处罚后又走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二)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三)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未经处理多次走私的,按照累计走私货物、物品应纳税额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