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医备案制门诊的应用条件

中医诊所是指在中医理论指导下,运用中医和针灸、拔罐、推拿等非药物疗法,以及中药调剂、煎药汤剂等进行药学服务的诊所。中医治疗率100%。

一.人事

(一)至少有1名执业医师,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具有中医执业资格证书,注册后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执业满3年,身体健康;

2 .具有《中医(专科)医师资格证书》,依法注册执业,身体健康。

(2)至少有1名合格的中药技术人员开展中药饮片调剂活动。

第二,房子

(一)房屋相对独立;

(二)诊疗区域布局合理,符合布局和流程卫生;

(三)至少设置候诊区、医疗区;

(四)面积满足功能需要,并根据诊疗范围的不同,满足以下条件:

1.开展中药饮片和中成药调剂服务的,服务区域应当相对独立;

2 .开展中医非药物疗法,应设置独立的治疗室。

第三,设备

(1)基本设备:咨询台、咨询椅、脉冲枕、紫外线消毒设备、污物桶等。

(二)有与诊疗范围相适应的其他设备(包括中医诊疗设备)。

四、有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各种规章制度、人员岗位责任制、医疗技术操作规程,并有书可查。制定感染控制制度与流程,中医技术操作符合预防与控制感染相关的中医医疗技术的相关规定。

法律依据:

中医诊所备案管理暂行办法

第五条中医诊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个人开办中医诊所,应当具有中医执业资格证书并经注册后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执业满三年,或者具有中医(专科)执业资格证书;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举办中医诊所的,诊所主要负责人应当符合上述要求;

(二)符合《中医诊所基本标准》;

(三)中医诊所名称符合《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

(四)符合环境保护和消防的有关规定;

(五)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申请设置医疗机构或者举办中医诊所。

第六条中医诊所应当提交下列备案材料:

(一)《中医诊所备案信息表》;

(二)中医诊所主要负责人的有效身份证明、医师资格证书和医师执业证书;

(三)其他卫生技术人员名录、有效身份证明和资格证书;

(四)中医诊所的管理规章制度;

(五)医疗废物处理方案和诊所周边环境的说明;

(6)火灾应急预案。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举办中医诊所的,还应当提供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资质证明、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或者其他组织代表的身份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