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北京开药店有什么要求吗?

条件:

1,人员编制

城市药店应配备不少于2名药师(中药师)及以上技术人员,其中1应为执业药师、执业药师或主管药师;乡镇药店应配备药师(中药师)以上人员;位于行政村的药品零售企业应当配备药师(中医)以上技术职称人员或者经省辖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培训并取得上岗证的高中以上学历人员。

2.商店规模

主城区营业面积150平方米以上,与相邻药店相距300米以上;县城的经营场地不少于40平方米,仓库不少于20平方米;乡镇以下营业场所不低于20平方米(农村的药店不要求有仓库)。

3、设立药品零售企业,应符合当地常住人口数量、地理、交通条件和实际需要的要求,本着方便群众购买药品的原则,并符合以下要求:

1.有保证所经营药品质量的规章制度;

二、依法具有合格的药学技术人员(药师);

(三)具有与所经营药品相适应的营业场所、设备、仓储设施和卫生环境;

超市等商业企业零售药店的设置必须有独立的区域(城关地区对经营场所和仓库的面积要求分别不小于30m2和10m2,农村地区适当放宽);

四、具备满足当地消费者用药需求的能力。

资格:

需要办理药品经营许可证和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然后需要办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卫生许可证、健康证。

新开的药店也要实行GSP认证,意思是:药品经营质量管理,一切按GSP模式操作。

扩展数据:

需要注意的事项

1、药品经营企业必须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药品合格证等标识;药品经营企业购销记录(药品名称、剂型、规格、批号、有效期、生产厂家、购销单位、购销数量、购销价格、购销日期等。).

2.卖的药不能收回。

3.国家禁止销售的药品不得销售。

参考: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