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中国药品技术监督体系由哪些部门组成。
我国药品技术监督机构包括药品检验机构和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直属的其他技术机构。
(1)药品检验机构
中国药品检验机构分为四级:中国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所、省、自治区、直辖市、地(市)、自治州、盟、县级药品检验所。
中国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所是中国药品检验的最高技术仲裁机构,是国家药品检验所的业务技术指导中心。其他药品检验机构直属同级药品监督管理机构,依法承担药品审批和药品质量监督检查所需的药品检验工作。
其主要职责是:负责药品、生物制品和进口药品、生物制品的国家检验和技术仲裁,承担其抽样检验,提供国家药品质量公报要求的数据和分析,全面上报和反馈药品质量信息;承担药品和生物制品国家标准的技术审评、修订或起草工作;负责药品和生物制品验证用标准物质的研制、标准化和发放;负责生产菌株、细胞菌株和医用标准菌株的收集、鉴定、保存和发放;-展示与药物和生物产品核查有关的科学研究;指导全国药品检验机构的专业技术工作,培训技术和管理人员。
(2)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直属的其他技术机构包括国家药典委员会、国家中药品种保护审评委员会、药品审评中心、药品审评中心、药品认证管理中心、执业药师资格认证中心。
①国家药典委员会
国家药典委员会隶属于国家美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是负责组织制定和修订国家药品技术标准的技术委员会,是国家药品标准化管理的法制机构。其具体职责包括组织制定和修订中国药典和药品标准,并编写其英文版;组织制定和修订《中国药典》中药颜色图谱、《中国药典》中药薄层色谱颜色图谱、中国药品通用名称和药品红外光谱,编写《中国药典》临床使用说明书和《中国药典》注释。
②国家中药品种保护评审委员会
国家中药品种保护审评委员会,简称中药保护委,成立于6月1993,6月65438+10月10,是中药保护品种国家审定的专业技术审评咨询机构。
其主要职责是:贯彻执行《中药品种保护条例》,制定章程,配合有关部门起草和修订中药品种保护技术评价标准和工作程序;负责对申请中药品种保护和延长保护期的企业进行技术审查;负责中药同品种保护品种的审查,办理中药同品种药品批准文号撤销或终止的技术审查,国家请求撤销中药品种的技术审查及相关争议的协调;承担国家美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的中药保护品种批准文件和证书的颁发和公告工作;负责中药出口品种向国外卫生主管部门发证前的技术审查。
③美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药物评价中心。药品审评中心是国家美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直属机构,是药品注册管理的技术审评机构。其主要职责是依据国家美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颁布的《药品注册管理办法》负责相关药品注册申请的技术审评,为药品注册的科学化、规范化提供技术支持。
④美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药物评价中心。药品审评中心是国家美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直属机构,其职责主要是负责以下事项的技术业务组织和相关工作:(1)国家基本药物目录的制定和调整;非处方药目录的制定和调整;试生产期间和上市后的再评价和药品淘汰筛选;国家药品和医疗器械不良反应监测。
⑤国家美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认证管理中心。药品认证管理中心是国家美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直属事业单位,主要职责是:参与GLP、GCP、GMP、GSP、GAP(中药材生产质量管理规范)、GUP(医疗机构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等六项法规及相应管理办法的制定和修订;对申请认证的单位进行现场检查和认证,负责发布药品认证公告;负责相关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的培训。
⑥国家美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业药师资格认证中心。执业药师资格认证中心是国家美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直属事业单位,业务隶属于人事教育司。其主要职责是受国家美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委托,负责执业药师资格考试、注册和继续教育的技术业务组织工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第八条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主管全国药品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药品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配合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国家药品产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药品监督管理工作。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以下简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药品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药品监督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设立或者指定的药学专业技术机构,承担依法实施药品监督管理所需的审评、检查、验证、监测和评价工作。
第一百零三条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机构和药物临床试验机构遵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和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的情况进行检查,并监督其持续符合法定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