贷款诈骗的司法适用
一,网上支付犯罪概述
1.什么是网上支付?
网络支付是由网络终端通过网络实现的。近年来,支付宝、微信支付等第三方支付平台发展迅速,成为人们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此外,支付宝和微信等第三方支付平台已将其服务领域扩展到在线理财、信贷和缴纳公用事业费。除了快捷支付,还衍生出余额宝、蚂蚁花呗、蚂蚁借呗等网络金融产品。
第三方支付平台的快捷支付和衍生功能在服务人们生活的同时,也不可避免地带来了更多的风险。由于第三方支付平台的特殊性和涉及的法律关系的复杂性,涉及网络支付的犯罪呈现出与传统财产犯罪完全不同的特点,实践中在法律适用上往往存在诸多争议。
2.网络犯罪的主要特征和行为类型。
总的来说,网络支付犯罪具有信息交流的强烈扭曲性、行为的隐蔽性、危害的广泛性和法律适用的争议性等特点。
主要行为类型有:
(一)非法获取网上支付账户中的财产
比如,利用事先知道或者非法获取的他人支付账户信息,登录他人账户非法获取账户内资金或者与账户关联的银行卡内资金;以及利用事先知情或者非法获取他人网上支付账户信息,或者冒用他人名义开立消费、信用账户进行套现,或者利用他人已经开立的消费、信用账户进行套现。
(3)非法使用网络支付账户进行消费或透支。
如果网店店主与收银员串通,收银员先在网店购买商品,用消费信贷产品支付给网店店主。买家确认收到货物后,消费信贷产品的资金将转入卖家账户,卖家扣除“手续费”后,剩余资金返还给买家。
(4)网上支付账户虚假记账等。
(5)使用网上支付账户进行支付结算。
比如非法设立第四方支付平台,在未取得国家支付结算牌照的情况下,依托合法的第三方支付平台,以正常商业交易的名义,汇集大量支付账户开展支付结算业务。
综上所述,网络支付犯罪相对集中,不仅涉及常见的盗窃、诈骗犯罪,还涉及贷款诈骗、信用卡诈骗、非法经营、破坏生产经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犯罪。本文从网络支付成立的贷款诈骗典型案例入手,进一步阐述了贷款诈骗的相关法律适用和抗辩要点。
两个。典型案例及分析
朱犯诈骗罪、贷款诈骗罪等一审刑事判决。
(2017)祥兴子楚0921254号
[基本信息]
如2065438+2006年3月,被告人杰夫从长沙市湖南中医药大学附近网吧的网络管理员处获取陈的身份证,并提供给被告人朱顺。朱某持陈某身份证于2016年3月6日在长沙开福区三义路联通营业厅办理了一张手机卡,在中国民生银行长沙四方坪支行办理了一张民生银行卡。杰夫让女友周某某用陈某某的身份证拍照进行网贷验证。后朱顺利用陈的身份在淘宝、新浪微博、“闪银”上注册,并在网贷公司进行了如下贷款:2065438+2006年6月25日向捷信消费金融有限公司借款苹果6S手机一部,消费价值5688元。
被告人朱等人利用刘某、李某、唐某等11人的身份信息,获取某第三方支付账户余额,骗取财物。最终,法院认为,被告人朱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冒用他人身份诈骗非金融机构,且数额巨大。
法院最终认定被告人朱顺犯诈骗罪,以贷款诈骗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五个月、有期徒刑三年、有期徒刑六年。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刘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以贷款诈骗罪判处被告人刘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
[分析]
在这种情况下,有两个典型的辩护点。
1.初犯、* *犯、从犯等的辩护。
即具体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廖家良系初犯、偶犯、从犯,在本案中起次要作用,犯罪数额较小。诈骗的受害者是归还赃物的贷款公司,而不是个人。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请求法院对其适用缓刑。最终,虽然法院认为他不符合缓刑条件,但还是部分采纳了辩护意见,最终对他从轻处罚。
2.帮助维护信息网络犯罪的轻罪。
即具体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周江主动提出帮其补办电话卡,并开车送朱顺到他们那里,但不知道目的是什么,是否属于犯罪行为。周江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补办了电话卡,不存在主观故意或恶意侵占他人财物。被告人周江在更换电话卡后没有参与任何诈骗活动,故不构成诈骗。最终,法院认为,周江多次听从朱某安排协助实施相关犯罪行为,认定其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在周江多次帮助实施相关违法行为的情况下,辩护人不认罪的策略是值得质疑的,因为很难说从常理推断他实施了很多行为是合理的,但行为的合法性是毋庸置疑的。但法院通过多次帮助直接认定了非法占有的目的,从而确立了诈骗罪,值得怀疑。重复实施不能直接证明非法占有的存在。如有疑问,应作出有利于被告人的判决,不存在非法占有的目的。总的来说,认定周江的行为为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是合理的。辩护人从一开始就采取轻罪辩护的策略,而不是无罪辩护,可能更容易被法官采纳。
三个。贷款诈骗的其他法律适用及抗辩要点
1.本罪的构成
本罪的主体是自然人,单位不构成本罪。
对于以单位名义实施贷款诈骗的,应对相关自然人进行处罚;主观上,本罪要求有直接故意,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金融机构的贷款管理制度和金融机构对贷款的所有权;客观上表现为编造(捏造)事实或者隐瞒真相,骗取金融机构的行为。
2.金融机构的范围
(1)范围概述
金融机构的范围远远超出了银行等普通机构。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金融机构代码》,金融机构的类型和具体范围如下:
(2)诈骗小贷公司行为的定性。
根据上述编码规范,小额贷款公司属于金融机构范畴。司法实践中也定性为骗取小额贷款公司贷款罪。
根据962号刑事审判参考案例:小额贷款公司是由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授权省级政府部门批准设立的其他金融机构。第一,银监会可以负责非银行金融机构的设立审批。第二,小额贷款公司是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授权的省级政府部门批准设立的。第三,银监会和人民银行作为金融机构的相关主管部门,授权省级政府主管部门(金融办或相关机构)对小额贷款公司的业务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3.区分支付欺诈和支付纠纷。
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和会议纪要精神,合法取得款项后未按规定用途使用贷款,到期未归还款项的,不能以贷款诈骗罪定罪处罚;确有证据证明行为人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因不具备给付条件而以欺骗手段取得给付,在犯罪时能够履行返还货物的义务,或者因管理不善、欺诈、市场风险等非其意志的原因在犯罪时不能返还给付。,而不应以贷款诈骗罪定罪处罚。
实践中有很多上面提到的案例,辩护人要特别注意无罪辩护的要点。
相关问答:金融机构编码标准是银监还是人民银行?2014 9月19日,中国人民银行正式发布金融行业标准《金融机构代码》。经过充分调研、材料整理、标准制定、专家评审、广泛征求意见,最终形成了《金融机构守则》。《金融机构代码规范》规定了金融机构代码的编码对象、编码结构和表达形式,涵盖银行、证券期货、保险、交易结算类金融机构、金融控股公司等机构。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金融机构代码》的通知(银发〔2009〕363号)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为统一金融机构编码方式,加强信息系统间的互联互通,提高信息共享效率, 规范人民银行和金融机构在信息系统和数据仓库建设、开发、升级和改造中使用的金融机构代码,确保金融机构代码信息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中国人民银行编制了金融机构代码,现印发给你们。请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城市中心支行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区内相关金融机构。附录:金融机构代码规范中国人民银行2009年11月30日附录金融机构代码规范(略)相关问答:如何识别金融行业骗子公司?目前全国的金融机构都是持牌经营,也就是说正规的金融机构都有金融业务牌照。这个鉴定很简单,看是否属于两会下的监管机构。目前监管机构分为两部分,一部分是银监会下属的,如银行、保险公司、信托公司等。有的在证监会下面,比如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公司。
有些是备案制的,比如私募基金公司。
这些公司都有渠道可以查询。银监会和证监会官网都有机构名单可以查询,私募公司在官网查询,基金业协会。
2010年,中国人民银行发布了《金融机构代码》(以下简称代码),从宏观层面统一了我国金融机构的分类标准,首次明确了我国金融机构的范围,明确了各类金融机构的具体构成,规范了金融机构的统计编码方式和方法。
代码中的金融机构分类:
货币当局
1,中国人民银行;
2.国家外汇管理局。
监察机构
1,中国银行保监会;
2.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银行存款金融机构
1,银行;
2.城市信用合作社(含合作社);
3.农村信用合作社(含合作社);
4.农村资金互助合作社;
5.金融公司。
银行业非存款金融机构
1,信托公司;
2.金融资产管理公司;
3.金融租赁公司;
4.汽车金融公司;
5.贷款公司;
6.货币经纪公司。
证券金融机构
1,证券公司;
2.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
3.期货公司;
4.投资咨询公司。
保险金融机构
1,财产保险公司;
2.人寿保险公司;
3.再保险公司;
4.保险资产管理公司;
5.保险经纪公司;
6.保险机构;
7.保险损失评估公司;
8.企业年金。
交易和结算金融机构
1,交换;
2.登记结算机构。
金融控股公司
1,中央金融控股公司;
2.其他金融控股公司。
新兴金融企业
1,小贷公司;
2.第三方财富管理公司;
3.综合金融服务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