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药房管理系统

医院药房管理系统

为规范我院医院药房管理,保障用药安全有效,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山东省药品使用管理条例》、《山东省药品使用质量管理规范》、《山东省药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办法》,制定本制度。

第一章人事管理

一.人事档案

从事药品质量管理、采购、验收、养护、储存和调配的人员应当建立个人档案,包括身份证复印件、相关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专业技术职称复印件、年度业务考核表等。

第二,健康记录

从事药品质量管理、制剂、验收、养护、储存等直接接触药品的工作人员,应当每年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的二级以上医疗机构或者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进行健康检查,建立健康档案。

第三,学习系统

从事药品质量管理、采购、验收、维护、储存和调配的人员应当接受药品法律法规和专业知识培训,每周集中学习时间不得少于1学时。

第二章药品管理

一、药品的采购和验收

药品采购要以保证质量为前提,从具有合法资质的药品生产和药品批发企业采购药品,严格审查供应商、药品购销人员的资质,建立供应商档案。

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收人员对药品的包装、规格、标签、说明书、合格证及其他标识逐一进行验证;不符合要求的,不得采购。

建立真实完整的药品进货验收记录,做到票、账、货相符。采购验收记录应保存1年以上,但不少于3年。

第二,药物的保管

设置与诊疗范围和用药规模相适应的药房、药库,并与诊疗区分开。药房和药库的内墙、天花板、地面应光滑平整,门窗应严密。

药品在常温(0-30℃)、阴凉(不高于20℃)和冷藏(2-10℃)条件下储存,保持相对湿度在45-75%之间。对储存有特殊要求的药品,应当按照药品说明书或者包装上标明的条件和有关规定储存。做好温湿度的监测和管理。如果温度和湿度超过规定范围,应及时调整和记录。

药品养护人员应当定期进行检查和养护,并做好记录。库存药品每季度维护一次,陈列药品每月维护一次,重点品种每半月维护一次。影响药品质量的隐患应当及时消除;对过期、污染、变质的不合格产品,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处置。

第三,调配药物

配制药品的人员必须具备药学相关资质。

配制的药品应当与诊疗范围相适应,必须以注册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或者乡村医生开具的处方或者医嘱为依据。没有医生的处方,不得配制药品。

药品配送应遵循“先产先出”、“近期先出”和按批号配送的原则。

调剂、拆方药品时,应当根据临床需要设置独立的调剂、拆方场所或者专用操作台,并定期清洗消毒,保持工作环境整洁;使用的容器和工具要定期清洗消毒,防止药物污染;拆卸时不允许徒手直接接触药品,详细记录至少保存一年。

处方配制后,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妥善保管。

四、中药饮片的管理

从事中药饮片采购、储存、保管和调剂的人员应当接受相应的专业技术培训,并取得相关资格证书。

中药饮片的采购、储存、保管、调配和质量管理应当按照《医院中药饮片管理规范》的相关规定执行。

中药饮片调剂人员在调配处方时,应当按照《处方管理办法》和《中药饮片调剂操作规程》的有关规定进行试配。每次剂量的重量误差应在5%以内。

动词 (verb的缩写)医疗用毒性药品、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管理

按照《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购买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和其他特殊管理的药品,应当从具有相应资质的药品生产或者经营企业购买。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和放射性药品应当存放在专用仓库或者专柜,做到双人保管,专账记录,账物相符。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使用必须凭执业医师开具的专用处方,单个处方的最大用量应当符合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的规定。处方调配人员、审核人员应当认真核对、签名、登记;处方不符合规定的,处方调配人和审核人应当拒绝调配药品。

对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处方进行专册登记,加强管理。麻醉药品处方至少保存3年,精神药品处方至少保存2年。

六、药品安全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

按照《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和《山东省药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药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工作应当遵循预防为主、常备不懈的原则,贯彻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反应及时、果断处置、依法处置的原则。

药品安全突发事件发生后,应当立即向所在地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并逐级向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药品安全突发事件发生后,积极配合有关部门查找造成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原因,如重大药品质量事件、群体性药品事故、严重药品不良反应、制售假劣药品大案要案等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突发药品安全事件。

第三章医疗器械管理

按照《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从取得《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的生产企业或者取得《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的经营企业购买合格的医疗器械,并验证产品合格证。

一次性医疗器械不得重复使用;用过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销毁,并做好记录。

对于医疗器械引起的不良反应,填写《疑似医疗器械不良事件报告表》并按相关规定进行报告。

第四章档案、记录和凭证的管理

1.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并严格执行。

2.有关人员、药品、药品采购单位等档案应由专人保管。

3.医生处方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由专门人员保管。

4.处方授权人和医师签名,经医务处审批后,处方签名笔迹应在药房存档。

第五章其他

1.工作人员必须持有相关的职业资格证书。

2.药房和药库的管理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3.医疗废物的处置应符合《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

4.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