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假药罪辩护范文怎么写?
审判长、审判员:我受制造、销售假药案被告人龚XX的委托,担任他的辩护人。今天,他依法出庭履行辩护职责。现根据法庭调查查明的事实和有关法律规定,提出如下辩护意见:辩护人注意到起诉书指控龚XX制造、销售假药,在本案侦查阶段侦查机关对龚XX采取强制措施时,龚XX,辩护人还注意到,在昨天的法庭调查中,包括在法庭调查前,审判长就起诉书征求龚XX意见时,龚XX供认,他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有人委托他代为加工毒品。辩护人认为,被告人龚XX的行为确实是应当予以负面评价的行为。但其行为是否应在刑法中予以负面评价,需要结合龚XX涉嫌犯罪的法律要件进行分析。从这个角度看,辩护人认为被告人龚XX的行为不构成生产、销售假药罪,也不构成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一、被告人龚Xx的行为不构成生产、销售假药罪(一)被告人龚Xx不具有生产、销售假药的主观故意,1、对被告人龚Xx不利的若干言词证据。虽然龚Xx承认受委托加工毒品,但刑事案件事实的认定要结合全案证据进行分析。从本案证据来看,对被告人龚XX不利的证据是被告人的供述、被告人的供述和郭的证言。但的供述与的供述,以及的供述与郭的证言之间存在诸多矛盾,不能相互印证。不能证明他们曾告诉龚XX委托加工心可舒丸。具体为:(1)证人郭称,其独自前往淄博联系龚XX加工心可舒片时,龚XX问他提供的药方是否为治疗心血管疾病的,但这些只是郭的单方陈述,龚XX并未供述,故无法确认。(2)郭说他和去淄博找龚XX时,龚XX问要不要生产心可舒颗粒。俞金勇还对龚XX说“我们要自己制作心可舒”,但俞金勇没有证实这一点,龚XX也没有招供,所以无法证实。(3)被告人当庭供述,郭本人到淄博联系龚××加工药丸。回来后,郭告诉自己,已经明确告诉龚XX是心可舒丸,但辩护人认为,即使的供述属实,也只是一份证据,证明力有限。而且,郭本人也没有证实他从淄博回来后有没有告诉过。(4)被告人供述,他与郭到淄博与龚Xx商量。在提到加工价格时,俞金勇告诉龚XX,中药厂的生产成本不到2元,龚Xx答应拿一块包装。郭没有证实此事,但龚××没有招供。(5)被告人供述,其提供给龚××的产品配方和技术上写有“新”字样,经审理不属实。(6)被告人供述,他和到淄博找龚××××交定金、拉药丸时,龚×××曾向他们展示过他们厂生产的部分心可舒胶囊和心可舒片,但第一,淄博×××从未生产过这些产品。第二,没有证实上述事实,龚Xx也没有供认。(7)俞金勇供述其与将沃华新片的药品检验报告传真给龚某某。在调查阶段,俞金勇交代,药检报告是王晓春通过威力药业前同事拿到的。被告王晓春否认他不知道检验报告的来源。在法庭审理阶段,被告人不能说出检验报告的来源,而则供述自己没有看到将检验报告传真给龚某某,也没有与龚某某在一起。同时,结合XX制药质检科科长李的证言,确认产品检验依据的是片剂通用标准,与龚XX的供述一致。故不能认定等人将沃华新公司的检验报告传真给龚XX的事实。综上所述,销售假药的行为应该严厉打击。买卖假药的行为对个人和社会稳定有很大的危害和不利,必须杜绝,既伤财又威胁生命。但也有人为这种行为辩护,主要是站在被告人的角度,涉嫌参与犯罪为自己辩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