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中缅边境民间贸易监管和税收优惠办法
(一)对边境地区生产和人民生活必需的一切生产资料、民族特需品和农副产品,免征进口关税和增值税(产品税)(产品名称见附件1);
(二)边境地区人民所需物品(名称见表2)减征30%的进口关税。表2所列货物法定税率低于30%的,凭证按法定税率减半计算;进口增值税(产品税)减半征收。
(三)进口国家限制进口的烟、酒、化妆品、机电产品(产品名称见表三),按法定税率征收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产品税);
(四)除附表一、附表二和附表三所列产品外,缅甸产品的进口关税和增值税(产品税)应按法定税率减半计算和征税。
(五)对进口的非缅甸本土产品按法定税率征收进口关税和进口增值税(产品税)。第九条出口货物除国家限制出口的以外,免征出口关税。第十条所有减免税进口货物在运往云南销售时,应由有关公司或企业报昆明海关批准,并按国家税法规定缴纳税款。未经海关批准,将货物运往外省销售的。除按照国家税法规定缴纳税款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行政处罚实施细则》第十一条第四项的规定,处以货物等值以下或者应纳税款二倍以下的罚款。第十一条凡外省企业通过民营贸易企业(公司或商行)进出口货物,或与民营贸易企业(公司或商行)联合进出口货物,均按国家税法规定征税,不享受民营贸易进出口税收优惠。第十二条违反本办法,构成走私或者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由海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行政处罚实施细则》及其他有关规定处理。第十三条本办法由海关总署负责解释。第十四条本办法自1992年2月1日起施行。
附件:附表1:免税进口商品清单
附表二:降税进口货物名称清单
附表3:应税进口货物名称清单
附表1:免税进口商品名称清单
1.粮食及其制品:大米、小麦、玉米、小米、荞麦、薏米、豆类、薯类、杂粮、面条、饵料、面粉、糕点、豆腐、粉丝、淀粉、饲料、麸皮、酒曲、通心粉;
2.干鲜果蔬:蔬菜、瓜果、甘蔗、辣椒、竹笋(丝)、食用菌、芋头片;
油料和动物油:花生、芝麻、紫苏籽、瓜子、油菜籽、蓖麻、茶果、山苍子、桐子、草鱼、黄油、牛油、猪油、菜籽油、花生油、芝麻油、茶油、葵花油、椰子油、橡胶籽油、山苍子油、桐油、草鱼油等。
4.各种药材及中成药:槟榔、黄姜、大枣、黄荆子、千张纸、玉京、黄草、肉桂、川芎、黄连、胖大海、茯苓、鸡筋、龟甲(板)、琥珀、其他中西药;
5.竹、木、藤、草及其制品:竹、木、藤、草、棕、其制品、家具、胶合板;
六、牲畜及制品:牛、马、骡、猪、鸡、鸭、鹅、羊、肉、蛋、奶、皮(革)、毛、角、胆汁、骨、胶、蜡、筋(濒危野生动物及制品除外);
七、水产品:各种鱼干、各种鲜鱼、虾、蟹、海蜇、鱿鱼、墨鱼、海带、干螺肉、鱼粉(海参、鱼翅、鱼肚、鱼唇、鲍鱼除外);
棉麻及制品:棉花、木棉、大麻、棉绒、棉纱、棉布、棉毯;
农具和手工具:锄头、犁、斧、锯、锉、刀和其他手工具;
10.民族用品:锣、象脚鼓、装饰品、民族服饰、大号;
11.矿石、矿砂和废金属:矿石、矿砂和废金属;
其他类别:咖啡豆、茶叶、草果、八角、糖、蜂蜜、紫胶、烟叶、汽油、柴油、煤油、带齿的金片、羊毛毡、煤、化肥和牛车。
附表二:降税进口货物名称清单
下列进口货物关税减征30%,进口环节增值税(产品税)减半征收:
1.尼龙面料、尼龙服装、尼龙蚊帐、尼龙蚕丝被、尼龙伞;
二是各种日用塑料制品;
三、罐装奶粉、炼乳、咖啡粉、味精;
打火机、火石、吉他、拖鞋和羊毛。
附表3:应税进口货物名称清单
1.烟草及其制品(少数民族需要的烟草和烟叶卷烟除外);
二、各种酒;
第三,各种化妆品;
国家限制进口的机电产品:汽车、计算机、电视、显像管、摩托车、录音机、录音磁芯、冰箱、洗衣机、成套录像设备、录像机(放像机)、照相机、手表、空调、复印机、音像磁带复制设备、计算器、自行车、收音机、电风扇、集成电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