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国家新医保药品目录
此次调整,目录中新增* * * 111药品,调出目录药品3个。从谈判和招标情况来看,有147个目录外药品参与谈判和招标(含原目录药品更新谈判),121个药品谈判或招标成功,总体中标率为82.3%。新药谈判招标,平均价格下降60.1%。此轮调整后,国家医保药品目录药品总数达到2967个,其中西药1586个,中药1381个;还有892种中药饮片没有调整。
此次调整,国家医保局在加强研究论证、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引入招标机制,完善合同续签规则,优化评审程序,目录调整的科学化、规范化、精细化水平迈上新台阶。在调整中,国家医保局牢牢把握“保基本”的功能定位,将基金承受能力作为必须坚守的“底线”,尽力满足广大参保群众的基本用药需求;紧盯国家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大局,将符合条件的新冠肺炎治疗药物纳入目录,以实际行动助力疫情防控;推出临床价值和性价比更高的品种,成功升级用药安全。同时,本次调整在确保基金安全的基础上,继续适当放宽了目录内部分品种的支付范围,药品的可及性和用药公平性得到了进一步提高。
国家医保局成立以来,连续五年调整药品目录,共新增618个药品,将一批疗效不确定、临床易滥用或淘汰的药品调出目录,导致用药人群发生深刻变化。中国药协发布的《中国医疗保险药品管理改革进展与成效蓝皮书》显示,2018年以来,医疗机构使用医保药品比例逐年上升,主导地位进一步巩固,临床用药合理性得到积极提升。同时,创新药进入医保的速度明显加快,常用药价格水平明显下降,重大疾病和特殊人群用药保障水平大幅提高,明显减轻了人民群众的药品负担。
下一步,国家医保局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将认真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扎实工作,勇往直前,狠抓新目录实施,努力提高广大人民群众用药保障水平。同时做好新冠肺炎治疗药物价格指导和医疗费用保障工作,以实际行动助力疫情防控和健康中国建设。
国家医疗保险局发布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关于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国家药品目录(2022年)的通知
医保[2023]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医疗保障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局):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进一步提高参保人员用药保障水平,根据《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管理暂行办法》和《2022年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药品目录调整工作方案》, 国家医保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组织制定了《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国家药品目录(2022年)》(以下简称《2022年》)。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及时调整支付范围。
2022年药品目录包含西药和中成药2967种,其中西药1586种,中成药1381种。此外,还有892种中药饮片可以由基金支付。各地要严格执行2022年药品目录,不得自行调整目录中甲乙双方药品品种、备注和分类。要及时更新信息系统和数据库,将本次调整新增药品按规定纳入基金支付范围,同步转出基金支付范围的药品,及时在智能监管子系统中维护,加强基金监管。
第二,规范支付标准
协议期内,谈判药品(以下简称谈判药品)和竞争性药品执行国家统一的医保支付标准,各统筹地区根据基金承受能力确定其自付比例和报销比例。对于招标药品,市场实际价格超过支付标准的,超出部分由参保人承担;市场实际价格低于支付标准的,由医疗保险基金和参保人按实际价格分摊。鼓励各地医保部门开展探索,优先将招标药品通用名下价格不高于支付标准的品种纳入定点医疗机构和“双通道”药店范围,支持临床优先使用,减轻患者负担。
在协议有效期内,谈判药品或竞争药品有《2022药品目录》未规定规格,需要纳入医保支付范围的,由企业向国家医保局提出申请,由医保局根据协议条款确定支付标准,并在全国范围内执行。协议期内有与谈判药品上市通用名称相同的药品,其网上价格不得高于谈判确定的同规格医保支付标准。省医保部门可以根据市场竞争情况和同类仿制药价格,调整该药品的医保支付标准。协议期内,谈判药品或竞争性药品纳入国家组织的药品集中采购或政府定价的,省级医保部门可根据有关规定调整药品医保支付标准。
2022药品目录中医保支付标准标注“*”的,各地医保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不得在公开文件、新闻宣传等公开渠道公布其医保支付标准。
第三,扎实推进上市药品落地
2022年药品目录自2023年3月1日起正式实施(谈判药品中的阿齐福定片和清肺排毒颗粒新的医保支付标准自2023年4月1日起实施)。《国家医疗保障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
通知》(医保[2021]50号)自2023年3月1日起同时废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集中采购机构要在2023年2月底前在省级药品集中采购平台上直接链接谈判药品。谈判药品网上价格不高于支付标准。参与目录准入招标的企业,在支付标准有效期内,投标药品网上价格不高于参与投标时的报价(具体企业、药品、报价另行通知)。
各省级医保部门要按照《关于建立健全国家医保谈判药品“双通道”管理机制的指导意见》(医保发[2021]28号)和《关于适应国家医保谈判常态化持续做好谈判药品落地工作的通知》(医保函[2021]182号)要求,及时更新本省纳入“双通道”单独支付的药品范围,并同步实施鼓励各地积极探索通过“双渠道”提高罕见病药品供应保障水平的有效模式。规范“双渠道”药店准入程序,进一步提高“双渠道”药店在农村、边远地区和经济欠发达地区的覆盖率。2023年6月5438+2月31前,各省要依托全国统一的医疗保险信息平台电子处方中心,建立健全全省统一、高效、规范的处方流通机制,实现省内“双通道”处方流通电子化。继续完善谈判药品落地监测机制,按要求定期向国家医保局报告2022年药品目录中谈判药品的使用和支付情况。
各地医保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定点医疗机构合理配备和使用目录内药品,并结合医疗机构用药实际,对其年度总量进行合理调整。要加强对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工伤保险协议医疗机构和工伤康复协议机构的协议管理。要将2022年药品目录药品的合理配置和使用纳入协议,积极推动新目录的实施。
四、规范民族药、医用制剂、中药饮片的管理。
各省级医保部门要按照《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管理暂行办法》的要求,完善程序、细化标准、科学测算,将符合临床必需、价格合理、疗效确切条件的民族药、医疗机构制剂和中药饮片纳入基金支付范围。有条件的地区可以同步确定医疗保险支付标准。同时,建立动态调整机制,将不合格药品及时调出支付范围。
2022年药品目录实施期间,重大问题将及时向国家医保局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报告。
附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国家药品目录(2022年)
首先,每个例子
第二,西医部分
第三,中成药部分
四。协议期内谈判的药品(包括竞争性药品)
动词 (verb的缩写)中药饮片
国家医疗安全管理局(NHSA)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65438+10月65438+2023年3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