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墓的类型
墓葬俗称山坟,古墓是清朝以前的墓葬。
古代的葬俗因时因地而异,有土葬、火葬、水葬等。
土葬很常见。
简介
明清墓葬大多有碑,容易辨认;清代九品官以上墓葬较多,其官职一般刻在墓碑上。一旦发现,应及时报告。
明清以前的墓葬在墓地表面很难分辨,所以必须特别注意推土的发展。
明清时期尘土飞扬的沙墓;明清以前有很多土坑墓和砖室墓。
随葬器物多为木棺,也有瓮棺、陶棺、石棺、石棺;由于各种原因,有些人在埋葬后将死者的遗体挖出来,放入棺材或陶罐中,移至其他地方安葬,俗称迁(迁)葬,也称二次葬。
其葬具多为陶罐,俗称骨坛。
坟墓里有许多陪葬品。明清以前,多与家用器皿和生产工具随葬,也有专门作为随葬品的,如汉墓出土的陶屋、陶炉、陶片、陶猪等。明清时期,薄葬盛行,随葬品很少,以玉器、金银等饰品为主。
源流
中国古代墓葬中的墓与葬既有联系又有区别。
“墓”是指放置尸体的固定设施,“葬”是指放置尸体的方式。
在考古学上,这两者常被统称为“墓葬”。
在墓葬中,往往有各种陪葬品。
从古至今,由于受“祭祖”、“死如生”等传统观念的影响,人们对丧事非常重视。
因此,墓葬资料提供的不仅仅是埋葬习俗和埋葬制度本身,还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社会政治、经济、生产、生活、风俗、宗教、观念等。
因此,墓葬所展示的葬俗和葬制往往被视为当时社会的缩影,对墓葬的研究意义重大。
“墓”作为放置尸体的固定设施,随着人类文化的进步而发生,随着时代的发展而变化。
起初,尸体的处理非常简单。
《系辞下的易经》说:“古之葬人,酬其厚衣,葬于田中,不封或树,有无数丧期。”
即以茅草包裹尸体,弃之荒野,不挖坟墓。
后来人们可能不忍心看到亲人的尸体被动物吃掉,就开始掩埋,于是出现了专门放置尸体的坟墓。
旧石器时代,由于人类常以天然洞穴为住所,所以也以天然洞穴或石棚为墓地,放置尸体。例如,穴居人的坟墓和他的住所在同一个洞穴里。
进入新石器时代后,由于生产力和生活水平的提高,人们开始有意识地建造各种形式的墓葬,墓葬和葬俗更加流行和多样,并明显具有制度化的特征。
我国发掘的3000多座母系氏族公社墓葬表明,史前时期的葬俗因时代、地域、文化不同,在墓葬形制、葬式、葬具等方面表现出不同的特点。
尽管如此,在史前时期,文化认同一般是以氏族制度为基础的,所以在符合氏族制度的墓葬制度中往往存在一些* * *认同原则。
新石器时代,人们挖坑埋葬尸体,成为黄河流域最常见的埋葬方式。宗族墓地出现,有单葬、多葬、二葬。
随着社会的发展,也出现了成人和婴儿分开葬制和分级葬制。
到原始社会末期,坑墓已经从黄河流域发展到长江流域、东南沿海和东北地区,男女合葬。男性仰面直立,女性侧弯的事实表明,宗法社会结构更为规则,身份等级的差异通过墓葬的大小、埋葬器具的可用性或质量以及随葬品的质量更加明显。
比如龙山时期,随着社会经济和技术的进一步发展,在宗族墓地原则普遍存在的同时,由于等级差异,不同等级埋葬的现象更加突出,甚至因为聚落的等级差异,出现了不同规格的贵族墓地,其中以良渚文化最为明显。
矾山和尧山遗址都是良渚贵族墓地,但矾山墓地的规格明显高于尧山墓地。此外,良渚贵族墓地还有很多规格低于瑶山的。
中原地区的陶寺墓地也有不同等级的墓葬,墓葬规格可分为三类,七八级。
结构演变
地下部
在原始社会早期,坟墓的形式非常简单,只在地下挖一个坑。这个坑一般很小,只能容纳尸体,没有棺材,尸体也没有什么特别的包裹。
到新石器时代晚期,大汶口文化晚期,少数墓坑面积较大,坑沿四壁用天然木材建造,上部用天然木材覆盖。
随着社会历史的发展,墓葬结构发生了很大的变化。
主要有以下三种:第一种木质地宫:进入阶级社会后,墓葬制度有严格的阶级和等级之分,统治阶级墓葬规模非常宏大。
河南安阳侯家庄一座亚洲形商代墓葬,墓葬面积约330平方米,总面积1800平方米。
各级国王和贵族的坟墓都是木制的。
椁是装棺的“宫室”,即棺外之棺。把切割整齐的大木方或厚板做成扁扁的大盒子,有榫头和榫眼,下面有底盘,上面有大盖子。椁分为几格,棺椁放在中间。两侧和上下围了几个隔间,叫做隔间,分别放置随葬品,比如棺材。
棺中女尸完好,有漆器、帛书、棉绣、乐器、竹简、木俑、农畜产品、中药材、版画等1000余件。
“黄肠谜”是郭牧弓玄的发展,其规模和复杂程度是郭牧狄公的巅峰。
黄肠指雪松黄芯,即雪松芯作榫;“铭”指的是议事厅的建筑形式,榫钉结构的前身,方木交叉建筑。榫之后就没有了实际的建筑意义,变成了礼仪的象征,也就是“铭”“合”为建筑形式。
到了汉代,榫头已经脱离椽子,堆积在椽子周围,成了“字谜”。如果你从里面看,所有的墙只能看到椽子的末端。
根据文献记载,这种埋葬制度最晚出现在战国时期。目前,已知最早的皇昌字谜出土于凤翔秦咏诚秦景公1号墓。此外,西汉早、中、晚期均有黄裳字谜发现。
其中,西汉中期北京大保台汉墓1号墓是由15000多根柏椽拼成的宏大拼图,高3米,达到墓顶。里面有回廊和前后房,是黄肠拼图的成熟形式。
第二种砖石地下宫殿:从汉代开始,砖石墓葬被广泛使用,木棺墓逐渐被取代。
这是我国古代墓葬制度划时代的变化。
这种变化主要是从西汉中期开始的,后来蔓延到全国各地。
西汉中期,中原地区流行空心砖墓。西汉末年开始出现石墓,墓内雕刻人像,故称“浮雕石墓”。
坟墓的结构和布局也是模仿现实生活中的房子。
从汉代到隋唐、宋、元、明、清,用砖石建造的墓葬和地宫一直在不断发展。
第三种土洞地宫:在北方黄土丰富的地区,利用土层厚、粘性强、质地均匀、降水少的特点开凿土洞地宫,壁上有精美的雕刻和壁画。
例如,与Xi安干陵一起埋葬的陵墓,永泰公主、张淮王子和义德王子的陵墓,以及唐僖宗的竟陵地宫。
陪葬品
在原始社会早期,墓中随葬品主要是死者生前喜欢和使用的物品,包括陶器、石骨工具、装饰品等。
同一个墓地,每个墓的随葬品数量和厚度往往差别不大。
坟墓
原始社会后期,出现了贫富分化的现象。
比如在TombNo。10温口文化晚期,有结构复杂的随葬器具。死者佩戴精美的玉饰、玉铲、象牙器皿和近百件精美的陶器。
进入阶级社会后,贫富分化更加悬殊。王及贵族墓葬中的随葬品极其丰富和精美,有青铜器、玉器、漆木器、骨角、陆等。
人殉制度在商朝也很流行。人殉就是用活人埋葬死去的氏族首领、父母、奴隶主或封建领主。
王上和大贵族的墓中有几十位烈士,从100到200人不等,包括墓主人的侍从、宫女和嫔妃、警卫和各种杂工。
西周早期人殉仍然普遍,中期以后略有减少。
自战国以来,埋葬木俑和陶俑的习俗盛行,可视为人祭的替代品。
自西汉中期以来,增加了各种陶器随葬品,包括仓库、炉灶、水井、磨坊和亭台的模型,以及猪、狗和鸡的模型。
到了东汉,明器的种类和数量更多了。
这是中国古墓葬随葬品的一大变化。
魏晋南北朝时期,随葬品主要是陶瓷、器皿、陶塑、陶俑和盗墓动物。
隋唐五代时期,大量陶俑是主要的随葬品。
陶俑可以分为两类:出行时的护卫行列和家中的仆役、侍者。
从宋代到明代,随葬品主要是实用物品和珍宝,包括陶瓷、金银器和玉器。
地面部分
坟墓
从殷末到周初,墓葬上开始出现土葬墓。
春秋战国以后,墓越来越大,形似小山。
特别是皇帝陵墓的封藏,是一个发展变化很明显的大工程。
以下是皇陵封土的几种形式:
第一个“方”。
它的做法是将墓上方的土层夯实,使之成为一个上小下大的方锥,因为它的上部是一个小方平顶,好像方锥的顶部被切掉了一样。
所以,这一天是“在边上”。
陕西临潼秦始皇陵的陵墓看起来像一座土山,其形式是典型的方形。
汉代帝王墓的墓葬也采用方形形式。
第二种是“以山为陵”。
即以山为陵,唐代帝王的陵墓都采用山为陵的形式。
唐代昭陵以九嶷山为陵,凿山而建。
第三种“宝成宝鼎”。
即在地宫上方建造一座高大的砖城,并在砖城内加入泥土,使其成为城墙上方的穹顶。
这种城墙叫“宝城”,上面的圆形墓叫“宝顶”。
宝城前还有一座向前突出的方塔。塔上建有方形塔,称为“方城塔”,楼内竖立有皇帝或皇后的谥号碑。
明、清两代的皇帝、皇后都采用这种墓型,由方城、宝城、宝顶组成。
历史意义
墓葬研究是以考古出土的墓葬材料和文献资料为基础,探讨社会习俗和宗教行为观念的研究领域。
因此,墓葬研究与人们的死亡观和死后世界密切相关。
因为生与死是每个社会都必须面对的问题。
无论古今社会,一个成员的死亡往往暗示着其对整个社会的威胁。
因此,生死问题不仅具有社会意义,还具有宗教意义。
在古代社会,由于人的寿命普遍相当短,死亡是日常生活中经常发生的事情。
人类的普遍习俗会在一个社会成员死亡后,通过一套丧葬仪式的实施,帮助死者离开生者的社会,进入另一个世界。
而我们也可以从陌生人对待死者、面对死亡的态度中窥探出这个社会宗教信仰的特点。
丧葬制度通常包括葬礼仪式和埋葬。
生者为死者举行的一套仪式,以结束他与这个世界的关系,并确保或引导死者进入另一个世界;埋葬以生者认为合适的方式处理死者的遗体。
丧礼是丧礼的延续,在很多文化中,丧礼之后都有祭祀,生者试图与死者沟通的活动。
由于中国人一直对丧葬持谨慎态度,人类实际上可以利用墓葬材料来讨论中国古代的宗教和社会现象。
先秦两汉文献在讨论墓葬制度时,通常有两个重点,一是墓葬制度的发展,二是墓葬制度的等级制度。
前者可以通过墓葬的建筑形式探讨来世世界的社会观念,后者说明墓葬可以体现基于社会阶级的丧葬礼仪。
曾子曾说,“慎终追远,人德复厚”,这既是他个人的期望,也反映了丧葬仪式在当时社会中的重要地位。
中国历史上对丧葬的重视,至少从商王墓的存在就可见一斑。
春秋时期,墓葬和丧葬制度的出现,可以作为那个社会人们重视丧葬的标志。
在战国时期,虽然有一些关于薄葬的言论,但这些意见恰恰说明厚葬是整个社会的大势所趋。
这并不是说所有考古发掘的墓葬都是厚葬。
另一方面,即使普通人实际上无法进行重葬,仍然会有要求重葬的欲望,这也恰恰说明了普通墓葬自战国以来就以先进的地位使用陶制随葬品的重要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