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扶贫政策
全县贫困户和特困供养人员。对贫困人群全额补贴参保人;贫困户按照每人140元的标准给予定额补助。对具有多重身份属性的人员,按照“优先”的原则给予补贴,补贴总额不超过280元。
二、享受待遇的条件
集中征缴期间未缴费的非贫困户,可通过零星缴费方式参保,按当年个人缴费标准与政府补助标准之和缴纳保险费,自缴费之日起60日后开始享受城乡居民医保待遇。
(一)新生儿动态参保,由监护人在出生后90日内办理参保登记和缴费,按当年个人缴费标准缴费,自出生之日起享受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待遇;缴费90天以上的,自缴费之日起60天后开始享受城乡居民医保待遇。
(二)贫困户新增人员实行动态参保,不受集中征缴年限限制,享受参保补贴政策。个人只缴纳140元,各级财政补贴140元。
(3)现役军人退出现役当年,城乡居民医保银行全年动态参保,缴费标准为当年城乡居民个人缴费标准,自缴费之日起享受城乡居民医保待遇。
(4)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可在暂停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后90日内参加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缴费标准为当年城乡居民个人缴费标准,自缴费之日起可享受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待遇;超过90天的,从缴费之日起60天开始享受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待遇。
三、医疗保险待遇政策
(1)门诊治疗
医疗机构级别以卫生行政部门出具的执业注册批准书或医院级别认可文件为依据。没有明确等级标准的医疗机构,参照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批的一级医疗机构执行;经市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医疗机构参照二级医疗机构执行;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医疗机构参照三级医疗机构执行。
2.慢性病门诊治疗:
①对患有高血压(1级高血压、2级高血压、3级高血压中的高危和极高危)且无靶器官损害和糖尿病(1型、2型)的被保险人,赔付标准按照《关于完善城乡居民高血压糖尿病门诊用药保障机制的实施意见》(黔医保发[2019])执行。
②类风湿性关节炎(类风湿性关节炎)、关节病(髋、膝)、精神病、脑血管病及其后遗症(伴有严重功能障碍)、糖尿病(伴有心、脑、肾、神经系统慢性疾病)、高血压(伴有心、脑、肾损害)、慢性阻塞性肺气肿、肺心病、活动性肺结核、风湿性心脏病、老年痴呆症、心肌病、慢性支气管炎。对政策范围内的肝硬化、慢性活动性肝炎、尘肺病、心脏病合并心功能不全、冠心病、甲减、帕金森病、重症肌无力的医疗费用,支付比例为60%,不设起付线,每年封顶线为4000元。慢性病证明办理流程:需向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提供公立医疗机构二级以上疾病证明、相应辅助检查报告、住院病历及身份证(户口本)复印件,由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提交县医保局审核同意后办理。
3.特殊疾病门诊治疗:对各类恶性肿瘤、白血病(慢性粒细胞白血病规范药物治疗除外)、再生障碍性贫血、系统性红斑狼疮、器官移植抗排斥治疗、罕见病等特殊疾病,在二级以上公立医疗机构门诊治疗政策范围内的医疗费用支付比例为75%,不设起付线。一个自然年度,基金累计支付6万元。
(二)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待遇
1.被保险人在就医地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期间发生的费用,按以下政策报销。
医疗机构级别以卫生行政部门出具的执业注册批准书或医院级别认可文件为依据。没有明确等级标准的医疗机构,参照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批的一级医疗机构执行;经市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医疗机构参照二级医疗机构执行;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医疗机构参照三级医疗机构执行。
2.封顶线:年累计报销封顶线25万元(不含重疾保险)。
3.异地就医、转诊和转院备案:
(1)参保人员在市外住院,需到区(县)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或医疗* * *机构牵头医院进行系统转诊登记。
(2)危重患者到参保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实行电话建档。因意外伤害住院治疗的,按规定报商业保险机构作为转诊备案。
③参保人员长期在统筹地区外居住的,办理异地就医登记,遵循转诊政策。未办理异地就医登记的,按不参照统筹地区政策执行。
(4)在同一医疗机构患同一疾病需要多次住院的患者,每年只需办理一次转诊手续。
(三)25种重大疾病的治疗25种重大疾病在原省级认定的定点医疗机构治疗的,按整合前原重大疾病的标准报销。
(四)意外保险福利
1.无第三方责任的被保险人造成的意外伤害,在定点医疗机构和有救治能力的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住院费用符合三个目录规定的,按基本医疗保险住院政策报销。因意外伤害在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不纳入意外伤害保险基金,由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外伤的后续处理(如取钢板植入物等。)按普通住院纳入基本医疗支付。
2.非支付范围:
(1)应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2)应由第三方责任人承担的费用及其后续处理;
(3)应由公共卫生承担;
3.参保人因意外伤害在本市住院的,医院应当在入院48小时内向商业保险机构报案;在市外住院的,参保人或其家属应在入院后5个工作日内向参保地商业保险公司报告。超过规定时间报案的,报销比例降低30个百分点,减少的部分费用不再纳入大病保险和医疗救助范围。承办商业保险机构在接到报告后3日内将调查报告反馈给入院医院、被保险人或其家属,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
(五)大病保险待遇政策基本医疗报销后,政策范围内的个人年累计自付费用超过9000元的,可进入大病保险补偿,9000元至3万元(含3万元)以内报销60%;年度累计自付费用超过3万元至5万元(含5万元)的部分按65%报销;70%的年度累计自付费用超过5万元。封顶线30万。贫困户大病保险起付线在一般人群基础上降低50%,各档补偿比例提高5个百分点。即基本医疗报销后,政策范围内个人年度累计自付费用超过4500元,在3万元以内(含3万元)按65%报销;年度累计自付费用超过3万元至5万元(含5万元)的70%;75%的年度累计自付费用超过5万元。贫困户大病保险没有封顶线。
(六)医疗救助政策贫困户转诊住院,经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报销后,年度救助限额内住院医疗费用自付比例为70%,年度救助限额为5万元。降低的比例不纳入医疗救助报销范围。
四、住院报销流程
(1)一站式即时结算。医保扶贫对象在市内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三重保障“一站式”即时结算,患者出院只需自付份额。具有双重或多重特殊属性的,不得重复报销。
(2)非一站式即时结算。医保扶贫保障对象在非联网医疗机构住院的,回来报销时,需向乡镇(街道)综合门诊站提供身份证或户口本复印件、住院发票原件、出院小结、住院费用清单及银行存折(卡)复印件。如果是意外受伤,提交到县政务中心28号窗口(人寿保险公司)。医保经办机构将在25个工作日内完成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报销的审核,并将报销费用直接划入患者指定银行账户,实现基金支付“一卡通”。特殊病历和可疑病历除外。
法律依据: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第二条社会救助制度坚持底线、难救助、可持续,并与其他社会保障制度相衔接,社会救助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社会救助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及时的原则。
第三条国务院民政部门统筹全国社会救助体系建设。国务院民政、应急管理、卫生、教育、住房城乡建设、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医疗保障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相应的社会救助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应急管理、卫生、教育、住房城乡建设、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医疗保障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相应的社会救助管理工作。
前两款所列行政部门统称为社会救助管理部门。
第四条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负责社会救助申请的受理、调查和审查,具体工作由社会救助机构或者管理人承担。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做好相关社会救助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