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方制度的主要内容是
法律分析:为落实《处方管理办法》,规范医院处方管理,提高处方质量,促进合理用药,保障医疗安全。根据《执业医师法》、《药品管理法》、《医疗机构药事管理条例》、《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医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法律依据:《处方管理办法》
第十条处方书写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一)处方中记载的患者一般事项应当清晰完整,并与病历相符。
(二)每张处方限一名患者用药。
(3)处方字迹应清晰,不得涂改。如有修改,必须在修改处签名并注明修改日期。
(4)处方应当使用规范的中文或者英文名称。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和医师、药师不得编制自己的简称或者使用代码。药品的名称、剂量、规格、用法、用量应当准确规范,不得使用“遵医嘱”、“自用”等模糊用语。
(五)年龄必须足够逼真,婴幼儿应写日期和月龄。必要时,婴儿应表明自己的体重。西药、中成药、中药饮片要分别开药。
(6)西药和中成药处方,每种药需单列一行。每张处方不得超过五种药物。
(七)中药饮片处方可按君、臣、佐、使顺序书写;在药品背面和上方注明发药和煎药的特殊要求,并加括号,如布裹、先煎、后降;对药品的产地和加工有特殊要求的,应写在药品名称前。
(8)剂量。一般应按照药品说明书中的常用剂量使用。特殊情况需超剂量时,应注明原因并重新签字。
(九)为便于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审核处方,医生在处方时必须注明临床诊断,特殊情况除外。
(十)处方后的空白处应标有斜线,以示处方已开完。
(11)开处方者的签名样式和专用章必须与药剂科留样备查的样式一致,不得随意更改,否则应重新登记留样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