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重疾医疗保险如何登记
1.城镇参保人员门诊大病医疗项目包括:门诊化疗(含内分泌特异性抗肿瘤治疗)、放疗、同位素抗肿瘤治疗、介入性抗肿瘤治疗、恶性肿瘤中医抗肿瘤治疗;重症尿毒症门诊血液透析腹膜透析;肾移植后的抗排斥治疗;精神分裂症、抑郁症(中度或重度)、躁狂症、强迫症、精神发育迟滞伴精神障碍、癫痫伴精神障碍、偏执型精神病。
2.个险人员的门诊重疾医疗项目包括:恶性肿瘤的门诊化疗(含内分泌特异性抗肿瘤治疗)、放疗;重症尿毒症门诊血液透析腹膜透析;肾移植后的抗排斥治疗。
3.该镇医务人员门诊大病医疗项目包括:恶性肿瘤门诊化疗(含内分泌特异性抗肿瘤治疗)、放疗;重症尿毒症门诊血液透析腹膜透析;精神分裂症、抑郁症(中度或重度)、躁狂症、强迫症、精神发育迟滞伴精神障碍、癫痫伴精神障碍、偏执型精神病。
二、门诊大病医疗登记程序
1.参保人员因重特大疾病需要门诊就医的,应当到就近的县医保中心或街道(镇)医保服务点(以下简称服务点)挂号(医保人员到指定的县医保中心或服务点,下同)。挂号后可享受重疾门诊医保。
办理重特大疾病门诊就医登记时,应携带《门诊就医登记申请表》、市医保局规定范围内的定点医疗机构出具的上海市社会保障卡(以下简称社保卡)或社会保障卡(仅限医保用)(以下简称医保卡)。
2.被保险人可以委托他人代为办理。委托人应携带本人和被保险人的有效证件(如身份证、户口簿等。)处理的时候。
三、门诊大病医疗机构的选择
1.因治疗项目不同,大病门诊患者可按规定选择相应的大病门诊医疗机构进行治疗(医保人员从指定区县范围内的一、二级大病门诊医疗机构中选取)。恶性肿瘤相关治疗限于两家医疗机构,同一治疗项目限于1定点医疗机构。
2.参保人在登记有效期内需要变更定点医疗机构的,应携带社保卡或医保卡及有效证件(如身份证、户口簿)到原县医保中心或服务点申请注销原门诊大病登记,再按上述规定重新登记。
四、门诊大病医疗登记期
1,重特大疾病门诊就医登记有效期6个月(自定点医疗机构开具门诊重特大疾病申请表之日起计算)。超过6个月后需要继续就医的,应当按照上述规定重新登记。
2.恶性肿瘤患者享受重疾医疗待遇的期限暂定为首次确诊或肿瘤复发之日起18个月。18个月期满后,因病需要放化疗的,经定点医疗机构确认后,可酌情延长6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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