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医疗机构中药煎药室管理规范人员要求
第八条具有一定理论水平和实践经验的中药师负责煎药室的业务指导、质量监督和组织管理。
第九条煎药人员应当接受中药煎药相关知识和技能的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从事中药煎药工作。
煎药人员应有计划地接受相关专业知识和操作技能的在职培训。
第十条煎药人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健康检查。传染病患者、皮肤病患者、乙肝病毒携带者、体表伤口未愈者,不得从事煎药。
第十一条煎药人员应注意个人卫生。煎药前洗手,工作时穿专用工作服并保持清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