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药材收购、初加工、销售是否需要前置许可?
根据《药品经营质量管理条例》第三章药品生产经营企业的设立和品种管理第九条新建药品生产企业,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医药管理局(总公司)审批后方可设立。建成后将按照《药品管理法》的要求进行验收。审查合格的,发给《药品生产企业证书》,企业凭此证书申请药品生产企业。第十条开办药品经营企业,必须经当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后方可成立。建成后将按照《药品管理法》的相关要求进行验收。审查合格的,发给《药品经营企业证书》。经营企业凭此证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营业执照》。第十一条有国家标准或省、自治区、直辖市标准的新药投产前,必须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医药管理局(总公司)审查符合要求,发给《药品生产许可证》,方可向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批准文号手续。第十二条《药品生产企业证书》、《药品经营企业证书》和《药品生产许可证》的格式由国家医药管理局统一规定,由国家医药管理局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医药管理局(总公司)颁发。第四章标准化和计量第十三条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必须严格按照法定标准组织药品的生产、检验、购销。中药材已按部颁部颁标准检验采购,其他品种应按地方标准检验采购。第十四条为保证药品质量在有效期和责任期内符合法定标准,药品生产企业必须制定并执行高于法定标准的内控标准。第十五条药品生产企业必须制定原辅料、中间体和半成品的工艺用水质量标准。经营企业应建立定期(季度、年度)仓库盘点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