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医执业药师的管理要求
1.中药材的采集坚持“最大持续产量”的原则。
2.道地药材要用传统方法加工;原产地初加工严禁滥用硫磺熏蒸。
3.农村中医技术人员不得自行种植、采集和使用的中药材包括:①国家规定需要特殊管理的麻醉药品原植物;(二)国家规定需要特殊管理的有毒医用中药材;(三)国家规定需要特殊管理的濒危野生植物药材。
4.自种、自采、自用的中药材只准在本村医疗机构使用,不得上市流通,不得加工成中药制剂。
5.中药材专业市场管理:(1)城乡市场均可销售中药材,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二)禁止销售假冒伪劣中药材;(三)严禁从中药材市场或其他不具备中药饮片生产经营资质的单位或个人购进中药饮片,确保中药饮片安全;(4)未经批准,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经营中药饮片和中成。
药和其他药物;(五)严禁从事饮片分装、换标等活动;(六)禁止销售国家规定的27种有毒药材;(七)严禁非法销售国家规定的42种濒危药材。
6.进口药材申请包括首次进口药材申请和非首次进口药材申请。
7.首次进口药材是指不同国家(地区)、不同申请人、不同药材的进口药材。取得进口药材批准文件后,向口岸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非首次进口直接向口岸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非首次进口药材实行目录管理,具体目录由国家医药产品监督管理局制定和调整。
8.进口药材批准文号:(简称省、自治区、直辖市)14位年号和14位药材序号。
9.首次进口药材的申请人,应当在取得《进口药材批准书》后1年内,从《进口药材批准书》注明的到达口岸组织药材进口。进口药材时,进口单位应当向口岸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10.一级保护野生动物物种是指濒临灭绝的珍稀野生药用物种。
11.二级保护野生动物物种是指分布面积减少,资源处于枯竭状态的重要野生药用物种。
12.三级保护野生动物物种是指资源严重减少的主要常用野生药用物种。
13.国家重点保护野生药材名录:(1)一级(禁止出口、禁止猎捕):虎骨、豹骨、羚羊角、梅花鹿茸;(2)ⅱ级(限制出口,持许可证):马鹿茸、甘草、麝香、蟾酥;黄连、黄柏、蛤蚧、哈蟆油、穿山甲、厚朴和杜仲;蕲蛇、乌梢蛇、白花蛇、人参、熊胆和血竭;(三)三级(限制出口,持许可证):紫草、阿魏、防风、山茱萸、猪苓、肉苁蓉;川贝、川贝、五味子、黄芩、胡黄连、连翘、石斛;牡荆、诃子、刺五加、秦艽、远志和天冬;龙胆、阿莎丽、羌活。
14.中药饮片的包装必须有印刷或标签。
15.中药饮片的炮制必须符合国家药品标准。国家药品标准没有规定的,必须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的炮制规范进行炮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