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帮我找一份文件《农业部关于2014年度农产品质量安全例行监测工作的通知》(农办发[2065 438+04]5号)。

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方案2014

根据中央农村工作会议和全国农业工作会议精神,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65 438+03]106号)要求,在巩固现有整治成果的基础上,农业部将于2014年继续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保持高压严打态势,确保广大群众实施方案如下:

一、总体目标

严格按照《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使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禁用药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以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实施为主题,针对农产品质量安全存在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实行最严格的监管和最严厉的处罚,强化执法监督,严查大案要案,严厉打击非法生产、销售、使用农业投入品和非法添加有毒有害物质等危害农产品质量安全的行为, 查处一批大案要案,打掉一批黑窝点,严惩一批违法犯罪分子,公布一批典型案例。 农产品质量安全执法能力进一步提高。案件查处率达到100%,举报受理率达到100%,形成了全民参与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社会共治* * *的良好局面。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出问题和隐患得到有效遏制,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稳步上升,努力确保不发生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

二、整治任务

(一)农药和农药使用专项整治行动

1.重点整治:在农药市场监管方面,重点开展农药产品质量和标签的监督抽查,严厉打击生产经营假冒伪劣农药、非法添加隐藏农药成分、捆绑销售未注册农药等行为,确保农药产品质量,净化市场秩序;在农药使用管理方面,重点抓好蔬菜、水果、茶叶、中药材等鲜活农产品的生产和使用,严厉打击非法使用甲胺磷等禁用农药和克百威、氧乐果、水胺硫磷、灭多威、三氯杀螨醇等限用农药的行为。

2.主要措施:一是加强农药质量管理。充分利用农药成分监测技术和农药执法信息平台,加强市场监管和抽查,深入生产企业进行重点抽查,查处非法添加隐藏农药成分、制售假冒伪劣农药等违法行为。二是加强农药管理。大力推进剧毒农药定点管理,积极推进全国剧毒农药定点管理示范县、示范店创建工作。积极探索经营许可或备案管理制度,鼓励发展直供直销、连锁配送等现代营销体系。三是加强农药残留监测。进一步完善农药合理使用标准和农药残留标准体系。落实生产经营主体科学使用农药、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的主体责任,组织相关检测机构加强蔬菜、水果、茶叶专业化、规模化生产基地(标准园区)农药残留监测。同时,探索低毒生物农药补贴机制。四是加强农药使用管理。加强安全合理使用农药的培训和指导,利用各种资源对农民和专业服务组织进行有害生物防治培训。重点监督检查病虫害防治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种植大户、标准园等施药场所和用药记录的建立情况,确保农药安全合理使用,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和生态环境安全。

该行动由种植科牵头,相关下属单位参与。

(二)“瘦肉精”专项整治行动

1.整治重点:在饲料生产经营中,以生猪、肉牛、肉羊育肥饲料产品为重点,严厉打击饲料生产中非法添加“瘦肉精”和非法经营含“瘦肉精”饲料的行为。在养殖环节,以生猪、肉牛、肉羊为重点,锁定问题多发区域,严厉打击向养殖场(户)投放“瘦肉精”的行为。在收购和贩运过程中,严厉打击销售瘦肉精、教唆养殖场(户)使用瘦肉精、收购和贩运含瘦肉精的活畜、在贩运过程中使用瘦肉精的行为。

2.主要措施:一是开展饲料生产经营环节整治。督促饲料生产企业全面落实新饲料法律法规体系,严格执行原料进厂、产品出厂检验、产品召回和报告等制度,继续开展《饲料质量安全管理规范》示范创建工作;加强对饲料商店的监督检查,督促建立健全购销台账,禁止销售“三无”饲料产品和拆包分装饲料;完善饲料中瘦肉精等违禁物质抽检制度,加强新型非法添加剂隐患排查。二是开展养殖环节整治。督促养殖场(小区)完善养殖档案,建立活畜养殖安全承诺制度和屠宰保障制度;加强对养殖户的日常监督检查和“瘦肉精”抽检,及时将涉案线索移送公安机关。加强对农民的宣传教育和培训,“瘦肉精”相关法律法规要进村入户,让农民知道使用“瘦肉精”是违法犯罪行为,提高质量安全责任意识,掌握风险防控方法。三是开展收购贩运环节整治。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收购、贩运企业(合作社、经纪人)和活体动物交易市场的监督管理,督促建立收购、贩运活体动物的证明材料查验制度和记录制度;探索通过备案管理活体动物收购贩子,要求其做出不出售、不教唆使用“瘦肉精”、不收购和贩运含有“瘦肉精”的活体动物的承诺;已取得工商营业执照的收购贩运企业(合作社、经纪人)应及时将监管信息通报相关部门;省际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站要加强对过往运载活动物车辆的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本次行动由畜牧部门牵头,相关部门和下属单位参与。

(3)原料奶中非法物质专项整治行动。

1.重点整治:突出奶业主产省、奶牛养殖大县和重点奶牛养殖区,以婴幼儿配方乳粉奶源安全为重点,严厉打击生鲜乳生产、收购、运输中的各类非法添加行为,重点打击非法收购生鲜乳、牟取不合格生鲜乳暴利、恶意争夺奶源行为,严厉打击非法收购、运输“黑窝点”。

2.主要措施:一是严格审核奶站和运输车辆资质条件。重点对婴幼儿配方乳粉企业奶站、运输车辆的奶源资质进行重新审核,备案备案,重点监管。二是加强奶站和运输车辆的日常监管。重点检查奶站和运输车辆的规范管理、生鲜乳的质量检验、不合格生鲜乳的处理、安全制度的落实等情况。,不符合要求的停业整顿,整改后仍不合格的坚决取缔。三是加大原料奶质量安全抽检力度。监测采样覆盖所有奶站和运输车辆,监测指标覆盖国家公布的所有禁用添加剂。组织开展婴幼儿配方乳源质量安全专项监测,加大抽检密度,增加抽检频率。四是严厉打击违法行为。监测执法联动,行政司法衔接,对生鲜乳生产、收购、运输过程中的违法行为,发现一起,查处一起,绝不手软。五是督促奶站和运输车辆经营者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加强监督检查。省市县签订《生鲜乳质量安全责任状》,明确奶站和运输车辆监管责任人,落实监管责任。

本次行动由畜牧部门牵头,相关下属单位参与。

(四)兽用抗菌药物专项整治行动

1.整治重点:在兽药生产经营方面,严厉打击生产销售禁用兽药、假冒伪劣兽药和违反兽药国家标准非法生产的行为,特别是擅自改变处方、非法添加禁用兽药、人用药品或其他药品的违法行为。严肃查处无兽医处方擅自销售兽用处方药的行为。在兽药使用方面,以兽用处方药使用为重点,严厉打击超剂量超范围用药、违规使用原料、不执行停药期、无兽医处方使用兽用处方药等违法行为。

2.主要措施:一是整顿规范生产环节。重点加强对不符合兽药国家标准的违法生产行为的监管,特别是对擅自改变处方、非法添加禁用兽药、人用药物或其他药物等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在监督抽检和日常监管中将违法添加处方外其他成分的企业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实施动态跟踪,依法严肃查处其违法行为。加大力度查处地下制售假兽药“黑窝点”,及时摧毁假黑窝点。对于跨省作案的,及时将相关信息通报给涉案省份,确保案件得到有效查处。二是整顿和规范经营环节。重点规范兽用抗菌药物特别是兽用处方药的经营活动,加大对假冒伪劣兽用抗菌药物的查处力度,对违法产品一律予以赔付销毁、溯源、立案查处、及时处理,并将查处情况通报标称企业所在地省级兽医主管部门。严肃查处无兽医处方擅自销售兽用处方药的行为。清理整顿兽用抗菌药物标签说明书,查处擅自改变标签说明书内容的违法行为,如增加产品有效成分、扩大适应症、改变用法用量等。三是整顿和规范使用环节。重点加强兽用抗菌药物特别是兽用处方药使用监管,加大监督、指导和检查力度,严厉打击超剂量超范围用药、违规使用原料、不执行停药期、无兽医处方使用兽用处方药等违法行为。

此次行动由兽医局牵头,相关下属单位参与。

(五)畜禽屠宰专项整治行动。

1.整治重点:以生猪屠宰高发时段和区域为重点,严厉打击生猪屠宰、收购屠宰病死畜禽、注水或其他物质、宰前使用“瘦肉精”等行为,特别是以增重为目的非法使用沙丁胺醇的行为。

2.主要措施:一是抓好生猪屠宰许可管理。严格执行生猪屠宰准入条件和标准,加强小屠宰场管理。严肃查处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出借、转让定点证书和标志的违法行为,一经发现,报请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取消其定点屠宰资格。二是落实屠宰环节质量安全监管责任。监督落实进货查验登记、肉品检验和“瘦肉精”自检制度。严厉打击收购屠宰死猪、注射水或其他物质、宰前使用“瘦肉精”的行为,特别是以增重为目的使用沙丁胺醇的违法行为。三是严厉打击生猪乱宰行为。加强对城乡结合部、重要节假日私屠滥宰集中的专业村(户)的巡查,严厉查处私屠滥宰、冒用或使用伪造定点屠宰证或标志的违法行为,取缔私屠滥宰窝点,没收涉案肉类和屠宰工具。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对涉嫌犯罪的及时移交公安机关查处。

此次行动由兽医局牵头,相关下属单位参与。

(六)水产品非法添加违禁物质专项整治行动。

1.以国内市场销售的主要品种和出口的主要品种为重点,以水产养殖企业、“三品一标”认证的水产养殖场、出口水产品健康养殖示范场和原料备案场所为重点,严厉打击养殖户违规使用硝基呋喃类药物、孔雀石绿等违禁物质的行为。

2.主要措施:一是加强产地水产品质量安全监测。以添加硝基呋喃代谢物、孔雀石绿、氯霉素等禁用物质为重点,对公众消费的主要品种和市场主要出口品种开展了产地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和风险监测。对监督抽检不合格的水产品,坚决依法查处,发现一起,查处一起,绝不手软。二是指导落实水产养殖生产者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督促水产养殖企业、获得“三品一标”认证的水产养殖场、健康养殖示范养殖场、出口水产品原料备案养殖场(区)完善生产记录、用药记录、销售记录等档案,加强养殖场(户)质量安全法律法规宣传教育培训,提高生产者质量安全责任意识,掌握风险防控方法,让生产者不敢、不能、不愿生产不合格水产品。三是加强水产品质量安全日常监管。推动渔政机构建立健全日常执法监管机制,加强对养殖场户的日常监督检查。进一步加强检查与处罚的联动,提高质量安全执法的制度化、规范化水平。严厉打击农民违规使用硝基呋喃类药物、孔雀石绿等禁用物质以及原料和不执行停药期等违法行为。

此次行动由渔业局牵头,相关下属单位参与。

(七)农资打假专项行动。

1.集中整治:以种子、农药、化肥、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农机等产品为重点,以春耕、三夏、秋冬种等重点农时为重点,突出农产品主产区、小规模经营聚集区、区域接合部等重点区域的农资批发市场、专业市场、配送中心、经销大户和农村流动摊贩,严厉打击无证生产经营行为。

2.主要措施:一是进行源头控制。加强生产许可控制,严禁降低标准审批。全面清查农业生产经营主体,进一步建立健全农业生产经营主体档案。重点督促生产企业严格执行产品质量管理制度,依法严厉查处无证生产或擅自委托生产等违法行为。二是加强市场监管。开展农资门店日常巡查并做好巡查记录,全面掌握、纠正、排查各类区域性、行业性风险。针对突出问题,科学制定和实施农产品监督抽查计划,强化地县级作用,加大监督抽查力度。加强检查与处罚的联动,实现检查与查处的“无缝衔接”,完善监督抽查检查结果的通报、反馈和* * *共享机制。三是严查大案要案。积极拓展案源,认真研究违法活动的新特点、新方式,准确把握销售伪劣农资违法分子的特点,做好线索梳理工作。深挖制售假劣农资源头,按照“五不放过”原则,以挂牌督办、集中办案的形式严查大案要案。及时曝光典型案例,充分发挥司法震慑作用。四是推进信用体系建设。开展农业企业信用评价,建立农业生产经营主体信用档案,实施分类监管,探索完善守信褒奖失信惩戒机制,让守信者处处受益,失信者寸步难行。强化农资生产经营企业责任意识,督促企业建立健全产品质量保证、购销台账、索证索票、优质服务承诺等制度,规范农资生产经营行为。五是加强宣传服务。推进放心农资连锁经营和配送,畅通农资销售主渠道,扩大放心优质农产品覆盖面。加强指导服务,充分利用技术优势,做好农业信息的收集、发布和技术咨询,满足农民对农业信息的多样化需求。

此次行动由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局牵头,相关部门和下属单位参与。

三。主要活动的安排

2月底组织召开全国农资打假专项行动电视电话会议,全面部署2014农资打假工作,启动春季行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局牵头)。

3月,召开全国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会议,部署年度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落实监管任务(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局牵头)。组织2014“放心农资下乡进村宣传周”,举办放心农资下乡进村现场咨询活动,加大农资打假宣传力度,普及识假辨假知识,积极营造春耕打假保农险良好氛围(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局牵头)。组织召开兽用抗菌药物专项整治行动座谈会,部署落实整治任务(兽医局牵头)。

3-6月组织天然橡胶种苗基地实地调查和种苗质量抽查,确保橡胶农业良种良苗(农垦总局负责)。

4月,组织开展“菜篮子”产品主产县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题培训班,切实提升基层监管能力(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局牵头)。

5月,组织开展上半年养殖场(户)瘦肉精跨省监测,督促各地加强抽检和隐患排查(畜牧部门牵头)。

6月组织农产品质量安全宣传周,提高全社会质量安全意识(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局牵头)。

6-8月,组织开展夏季打假百日行动,切实保障“三夏”生产和农产品质量安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局牵头)。

7月,召开农产品质量安全基层监管会议,交流各地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的好经验好做法。公布今年上半年查处的农产品质量安全大案要案,震慑犯罪分子。(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局牵头)

7-8月,组织工作组赴农药生产使用大省和蔬菜、水果、茶叶生产重点省(区、市),深入农药生产企业、经营门店、田间地头和管理机构开展农药执法监督检查(种植司牵头)。

9月,组织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监督检查,督促各地落实整改任务(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局牵头)。组织开展下半年养殖场(户)瘦肉精跨省监测,督促各地加强抽检和隐患排查(畜牧部门牵头)。

10-11月,组织开展秋冬季农资打假行动,确保秋冬季农资生产顺利进行(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局牵头)。

6月2015,1公布一批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案件,震慑不法分子。召开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会议,重点部署2014年度农产品质量安全整治工作,总结全年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对重大案件处理得力的集体和个人给予通报表扬,部署2015年度工作。(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局牵头)

四、工作要求

(一)强化责任落实。各地农业部门要把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加大监管、检测和执法投入,强化工作力量,切实落实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责任。各地要根据实际情况,尽快制定有针对性的工作方案,重点突出、措施有力、任务细化、要求明确,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要加大督促检查力度,督促各地落实方案要求,对重点地区、重点案件实施现场指导、督查督办,切实指导各地开展工作。

(2)加强检查监控。各地农业部门要结合本地实际,针对整改重点和出现的问题,有针对性地开展风险隐患排查,及时发现各类区域性、行业性风险隐患和“潜规则”。对于发现的隐患,要及时预警,主动防患于未然。在此基础上,要加强巡查和执法检查,不给违法行为留下生存空间。要制定科学有效的监测方案,坚持常规监测和监督抽查相结合,切实加大监测力度,及时发现问题。

(三)加大执法办案力度。各地农业部门要将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执法纳入农业综合执法范围,系统梳理相关法律法规,切实加强行政执法,出重拳、露头就打。对于发现的违法行为,要一查到底,绝不放过源头。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要完善查办大案要案工作机制,采取挂牌督办、集中办案的方式,查办一批大案要案,严惩一批犯罪分子,曝光一批典型案件,充分发挥司法震慑作用。农业部将对有效查处大案要案的集体和个人给予通报表彰,充分调动地方工作积极性。各地要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鼓励人民群众监督举报,积极拓宽案源线索。

(四)加强协调配合。各地农业部门要加强系统内的协调配合,形成监管合力。要着力突出源头治理,加强与工业和信息化、工商、食品药品等部门的协调配合,采取综合措施,防止禁用化学品、禁用药物流入种植养殖领域。食用农产品从产地到批发市场、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的监管职能要与食品药品部门做好衔接;对于畜禽屠宰监管职能尚未转移到地方的,要加强与商务部门的衔接,及时向当地政府报告,确保整改任务落实到位。在查办案件过程中,要加强省际之间的联合执法,建立案件会商、抽检结果共享、信息互通等制度,使产地和销售地更加紧密联系、协调配合,形成执法合力。

(五)完善长效机制。各地农业部门要把集中整治与日常监管有机结合起来,注重总结整治中的好经验好做法,充分发挥地方的主动性创造性,积极探索许可、质量追溯、诚信管理等方面的有效监管制度和机制,切实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效能。要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培训,引导生产者科学合理使用农业投入品。加大专项整治成效宣传力度,及时曝光典型案例,形成强大宣传声势,营造良好舆论氛围。

(6)加强信息报送。建立固定的整治信息报告机制。定期信息(附表1)每季度上报一次,上一阶段整治的统计信息应在2005年4月、7月、6月、10月和2065年6月+10月前上报;每月上报案件信息(表2),每月15前报送案件协查信息,重大案件(移送司法机关的案件)报送详细案情。各省级农业部门要切实做好信息统计报送工作,责任要落实到人。请于3月14日前确定一位同志为信息联络员,并将姓名、单位、职务、工作电话、手机、电子邮箱报送我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