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障残疾人有什么社会保障?
第四十六条国家保障残疾人享有社会保障的权利。
政府和社会采取措施改善残疾人的社会保障,保障和改善他们的生活。
第四十七条残疾人及其所在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社会保险。
残疾人所在的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残疾人家庭应当鼓励和帮助残疾人参加社会保险。
对生活确有困难的残疾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
第四十八条各级人民政府通过多种渠道为生活确有困难的残疾人提供生活、教育、住房等社会救助。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其他措施,保障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后仍有特殊困难的残疾人家庭的基本生活。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贫困残疾人在基本医疗、康复服务以及必要辅助器具的配置和更换等方面给予帮助。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生活不能自理的残疾人给予护理补贴。
第四十九条对无劳动能力、无扶养人或者无扶养能力、无生活来源的残疾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规定给予扶助。
国家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兴办扶助残疾人的机构。
扶持和托养残疾人的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侮辱、虐待、遗弃残疾人。
第五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为残疾人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提供便利和优惠。残疾人可以免费随身携带必要的辅助器具。
盲人持有效证件可免费乘坐市内公共汽车、电车、地铁、轮渡等公共交通工具。免费邮寄盲人书籍。
国家鼓励和支持提供电信、广播、电视服务的单位对盲人、听力残疾人和言语残疾人给予优待。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逐步增加对残疾人的其他照顾和帮助。
第五十一条政府有关部门和残疾人组织应当建立和完善社会各界为残疾人捐赠和服务的渠道,鼓励和支持残疾人慈善事业的发展,开展志愿者助残等公益活动。
扩展数据:
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
第三十条国家保障残疾人的劳动权利。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安排残疾人就业,为残疾人创造就业条件。
第三十一条残疾人就业应当遵循集中与分散相结合的原则,采取优惠政策和扶持保护措施,多渠道、多层次、多形式地使残疾人就业逐步普及、稳定、合理。
第三十二条政府和社会举办残疾人福利企业、盲人按摩机构和其他福利单位,集中安排残疾人就业。
第三十三条国家实行残疾人按比例就业制度。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并为残疾人选择适当的工种和岗位。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保障残疾人就业的义务。国家鼓励用人单位安排超过规定比例的残疾人就业。
残疾人就业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第三十四条国家鼓励和支持残疾人自主择业、自主创业。
第三十五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农村基层组织应当组织和扶持农村残疾人从事种植业、养殖业、手工业和其他形式的生产劳动。
第三十六条国家对安排残疾人就业达到或者超过规定比例或者依法集中安排残疾人和从事个体经营的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给予税收优惠,并在生产、管理、技术、资金、物资、场地等方面给予扶持。国家对从事个体经营的残疾人免收行政事业性收费。
参考资料:
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