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药房管理系统

中医医疗机构应当配备医务人员,主要是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主要提供中医药服务;经考试取得医师资格的中医医师,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培训考核合格后,可以在执业活动中采用与其专业相关的现代科学技术方法。在医疗活动中运用现代科学技术方法,应当有利于保持和发挥中医药的特色和优势。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中医药服务的监督检查,将下列事项作为监督检查的重点: (一)医疗机构和中医医师是否超出规定范围开展医疗活动;(二)中医药服务发展是否符合国务院中医药主管部门制定的中医药服务基本要求;(三)发布中医医疗广告是否符合本法规定。中医药主管部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不得拒绝和阻挠。国家制定中药材种植、养殖、采集、贮藏和初加工的技术规范和标准,加强中药材生产和流通全过程的质量监督管理,保障中药材质量安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

第十五条从事中医医疗活动的人员,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的规定,通过中医医师资格考试取得中医医师资格,并注册执业。中医医师资格考试的内容应当体现中医特色。以学徒方式学习中医或者经过多年实践取得医学技能专长的人员,由至少两名中医医师推荐,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组织实践技能和效果考核合格,方可取得中医医师资格;根据考核内容进行执业注册后,可以以个人执业形式或者在注册执业范围内的医疗机构从事中医医疗活动。国务院中医药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中医药技术方法的安全风险,制定本款规定人员的分级评估办法,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发布。

第十六条中医医疗机构应当配备医务人员,主要是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主要提供中医药服务;经考试取得医师资格的中医医师,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培训考核合格后,可以在执业活动中采用与其专业相关的现代科学技术方法。在医疗活动中运用现代科学技术方法,应当有利于保持和发挥中医药的特色和优势。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站和有条件的村卫生室应当合理配备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应用和推广中医药适宜技术方法。

第十七条开展中医药服务,应当以中医药理论为指导,运用中医药技术和方法,并符合国务院中医药主管部门制定的中医药服务基本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