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有哪些配套政策?
遵循计划经济和市场调节相结合的原则,国家对农产品流通的总体要求是:随着农村商品经济的发展,适当减少指令性计划管理,改进指导性计划管理,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
粮食,在保证完成国家定购任务的前提下,已经放开多年。取消“大米由粮食部门收购,其他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的规定。中央和地方政府实行专项储备粮制度。当市场价格下跌时,政府将根据保护价配额收购储备,以保护生产者的利益。当市场价格过高时,政府以合理的价格出售一些储备粮,以稳定市场,保护消费者的利益。国家专项储备粮的调拨要适当集中,重点向商品率相对较高的主产区和国家定购粮销售较多的农户倾斜。随着市场的发展,专项储粮应逐步过渡到市场吞吐,以保持粮食市场和价格的稳定。粮食销售将继续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下放。
棉花将继续由供销合作社收购和管理。其中棉花品种育种区的棉花委托给了好的棉花厂收购。建议在产区投资,共同开发适合棉花的荒地。生产的棉花五年内不纳入分配计划。
烟草、蚕茧、麝香、甘草、杜仲、厚朴继续由国家指定的部门管理。南方集体林区的木材(竹子、松脂)、天然橡胶、卖边茶仍按国务院现行规定办理。
食用油(油籽)、糖(糖)、生猪、绵羊毛、红麻等产品的购销实行计划指导,通过制定指导价格来指导生产和流通,建立和完善购销合同制度。为了保证国计民生的需要,国营商业和供销社必须对油、糖、猪肉、绵羊毛、红麻保持一定数量的合同收购和国家储备,以稳定市场。
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完全放开生猪,其决定权属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
其他农产品,根据不同情况,逐步实行市场调节,放开价格,多渠道、少环节自由购销,加强宏观指导和管理。
凡放开的产品,未经国务院批准,一律不得纳入部门或地方的计划管理。
第二,打破地区封锁,取消不分青红皂白的检查站,保证货物流通畅通。
为建立全国统一的农产品市场,保障正常的农产品流通秩序,国务院重申:严禁地区封锁,任何部门和地方不得干预流通部门执行国家计划和正当的经营活动;已经放开的农产品,任何地区和部门不得限制出口;各地交通线上设置的检查站,必须持有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重新审核后颁发的许可证,无证检查站一律撤除;坚决制止各种乱收费、乱罚款的违法行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应根据上述精神下发通知,并监督执行,违者将严肃处理。
三、继续发挥供销合作社和国营商业在农产品流通中的作用。
供销社和国营商业是国家农产品流通计划的主要执行者,是稳定和繁荣城乡市场的主导力量。继续深化改革,完善企业经营机制,增强企业自我发展能力。逐步实现政府监管职能与经营职能分离,除政策性经营亏损由国家补贴外,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供销合作社是农民集体所有的合作商业组织。供销合作社可以经营所有放开的产品和农民生产生活需要的商品;其他部门专营的农产品,应委托基层供销社收购,不必另设收购网点。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积极引导和支持供销合作社的发展,切实解决供销合作社特别是基层合作社的困难。必须坚决制止一些地方政府调整供销社的资金和物资,擅自改变隶属关系和限制业务范围,维护供销社的合法权益。
供销合作社和国营商业要适应农村商品经济发展的需要,积极实行与农民和其他购销组织的多种形式的联合与合作,更好地为农业生产和农民生活服务。
四、鼓励集体和个人进入流通领域,发展多渠道经营。
近年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个人通过各种方式组织起来进入流通领域,对搞活农产品流通、促进农业生产发展、方便农民生活、发展农村第三产业发挥了积极作用。各有关部门要给予热情支持,引导其合法经营。凡是放开的农产品,都可以由集体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经营,可以长途贩运,也可以从事批发业务。粮油等关系国计民生产品的批发业务必须审批。集体和个人申请从事农产品流通的,应当予以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应允许他们在银行或信用合作社开户和结算,并应建立风险保证金制度。对在本市从事农产品流通的农民,有关部门应当在经营场所等方面提供便利。要通过引导、服务、管理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逐步提高多渠道流通的规范化和组织化程度。
五、积极发展产销一体化管理组织。
目前,我国农村出现了一批集贸、工、农、产、供、销于一体的经营组织,在连接千家万户建立专业化商品生产基地,提高农产品生产组织化程度,降低市场风险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国营商业、外贸企业、供销社、农产品加工企业、农业(畜牧、水产)科技推广部门、乡镇企业等。,有条件的地方可以牵头或参与产销一体化经营活动,不受行政区划限制。对国家不管理、国家定购的农产品,可以通过产销一体化经营组织起来,使产地与销区直接挂钩,以销定产,签订合同,建立长期稳定的供求关系,逐步形成合理的区域分工。各部门应鼓励和支持所属单位参加产销一体化经营组织,原资金和物资供应不变。
六、逐步建立和完善以批发市场为中心的农产品市场体系。
农产品市场体系的建立是中国流通体制改革的一个重要方面。继续发展多种形式的农产品初级市场,同时有计划地建立几个主要农产品的批发市场,逐步形成以批发市场为中心的农产品市场体系。应采取措施积极引导农产品在市场上的批发交易,逐步减少粮食等重要农产品的场外交易,在现货交易的基础上逐步发展为远期合约和期货交易。农产品批发市场实行统一的交易规则,市场管理者不得参与市场交易。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加强市场管理和合同管理。农产品批发市场的设立,在政府的统一组织协调下,在有关部门的参与下,制定批发市场的发展规划,并作为一项公共事业纳入当地经济发展和城乡建设的总体规划。在统一规划下,鼓励多方建设,多渠道融资,调动各方积极性办好批发市场。对按统一规划建设的农产品批发市场的固定资产投资,应给予税收优惠。
七、加强农产品流通基础设施建设。
目前,我国农产品收购、储藏、运输等基础设施,远远不能满足农村商品经济发展的需要,必须尽快解决。在今后的国家基本建设计划中,农产品流通设施建设的投资比例要大幅度提高,各级计委要作出相应的安排。重要农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的国家储备和中转库建设以及公路建设,由国家和地方政府安排专项资金。大型农业开发项目和农业商品粮基地建设要相应增加对农产品流通设施建设的投入。为支持供销社和经营农产品的国有商业企业尽快改变落后和不足的流通设施,对新建和改建流通设施给予优惠贷款利率和税收。鼓励集体和个人建设仓储设施,经营仓储业务。各部门的仓储设施要逐步向社会开放,实行仓租制,实行企业化经营,自负盈亏。合理调整粮食调出地区与粮食调入地区之间的利益关系。粮油销区要严格按照计划调拨,分担产区储存困难,逾期不按计划数量调拨的,承担贷款利息和仓储费;产地待价而沽,不按时移交的,应当承担由此给对方造成的经济损失。铁路、公路运输企业,在农产品购销旺季,应当对农产品主产区和大型批发市场所需运力给予重点照顾和大力支持。
八、大力发展和合理调整农产品加工业。
根据国家现行产业政策的要求,大力发展和合理调整农产品加工业,不仅有利于解决农产品的购销问题,而且可以为国内外市场提供多种适销对路的产品,为农产品商品生产的发展开辟更加广阔的前景。
在统筹安排、统筹规划的基础上,调整农产品加工业布局。积极支持主产区发展农产品初级加工业,逐步改变财政困难,以及农民收入不高、生产后劲不足的局面。银行应相应增加乡镇工业贷款规模。城市一般不再发展新的农产品初级加工能力。对现有农产品加工企业,要加快技术改造步伐,提高产品质量和档次,增加花色品种,实现精加工和深加工,促进农村农产品初加工产业发展,逐步形成农产品加工业合理分工。要防止一哄而起,避免重复建设。国家继续对需要重点扶持的农产品加工业实行优惠政策。同时,严格控制棉花等原料供应不足、加工能力过剩的加工业。
九、切实安排好农产品收购资金。
近年来,一些地方不断出现“买白条农产品”的现象,挫伤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各地农产品收购所需资金应由政府主导,银行、金融、商业企业分别筹措,并负责全部工作,按时到位。中国人民银行和有关专业银行要保证粮棉油等主要农产品收购贷款资金的供应,并管好资金。已转为国家储备的农产品占用的临时贷款,应及时转为年度贷款。要尽快解决在中国工商银行和中国农业银行开户的问题。各级财政部门必须保证拨给粮食企业的资金按时足额到位。要认真清理粮食企业不合理的资金占用,限期追回挪用的收购资金,并追究领导责任。
十、各级政府要像重视生产一样重视流通,加强宏观调控。
农产品流通涉及部门多,政策性强,工作量大。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领导,把搞活农产品流通作为一件大事来抓,像重视农业生产一样重视农产品流通。今后,各级政府要建立协调制度,由政府负责人定期召集有关部门会商,及时解决农产品流通中的问题。
坚持和完善重要农产品储备监管制度。中央和地方政府要根据需要,研究确定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农产品储备,建立储备基金。除国家储备外,要积极引导企业和农户采取各种措施进行必要的储备,建立多层次的储备体系。对于重要农产品,各地要逐步建立和完善风险基金制度,保护生产者、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利益。
我们应该协调和平衡国内外贸易。对以出口为主的农产品,外贸企业要提前与产区和农户签订合同,指导生产,不执行合同者要对造成的损失承担经济责任。对主要面向国内市场的农产品,外贸企业要在稳定国内市场价格的同时,在市场上收购和出口。国内外贸易都不允许提价抢购,以维持市场和生产的稳定。
各地要在国家改革总体方案的指导下,根据实际情况,积极开展农产品流通体制改革试点,不断深化改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