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医药法的立法目的
1,传承和弘扬中医药,保障和促进中医药发展,保护人民健康;
2.国家加强中医药服务体系建设;
3.促进中医药在国际上的传播和应用。中医药立法的目的是继承和发扬中医药,保障和促进中医药发展,保护人民健康。
中医药是中华民族在与疾病的长期斗争中积累的宝贵财富。其有效的实践和丰富的知识蕴含着深刻的科学内涵,是中华民族优秀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中华民族的繁荣昌盛和人类健康做出了不可磨灭的贡献。新中国成立以来,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中医药工作,制定了一系列政策措施,推动中医药事业发展取得了显著成绩。中医药的发展离不开法治的保障。
一、中医药法的立法原则
1.大力发展中医药事业,贯彻中西医并重的方针,建立符合中医药特点的管理体制,充分发挥中医药在我国医疗卫生事业中的作用。
2、中医药发展应遵循中医药发展规律,坚持继承与创新相结合,保持和发挥中医药特色和优势,运用现代科学技术,促进中医药理论和实践的发展。
3.国家鼓励中医和西医互相学习,互相补充,协调发展,发挥各自优势,促进中西医结合。
二、立法时间:
2065438+2007年7月1日正式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是继承和弘扬中医药,保障和促进中医药发展,保护人民健康的法律。
中医药是包括汉族和少数民族医药在内的中国所有民族医药的总称,是反映中国人民对生命、健康和疾病认识的医学和药学体系,具有悠久的历史传统和独特的理论和技术方法。
中医药是中国医疗卫生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国家大力发展中医药事业,实行中西医并重的方针,建立符合中医药特点的管理体制,充分发挥中医药在中国医疗卫生事业中的作用。
中医药发展应当遵循中医药发展规律,坚持继承和创新相结合,保持和发挥中医药特色和优势,运用现代科学技术推动中医药理论和实践的发展。
国家鼓励中医和西医互相学习,互相补充,协调发展,发挥各自优势,促进中西医结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中医药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中医药管理体系,促进中医药事业整体发展。
国务院中医药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全国的中医药工作。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与中医药管理有关的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中医药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与中医药管理有关的工作。
国家加强中医药服务体系建设,合理规划和配置中医药服务资源,为公民获得中医药服务提供保障。
国家支持社会力量投资中医事业,支持组织和个人捐赠、资助中医事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
第八条国家支持中医药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鼓励中医药科技创新,推广应用中医药科技成果,保护中医药知识产权,提高中医药科技水平。
第九条国家支持中医药对外交流与合作,促进中医药在国际上的传播和应用。
第十条对中医药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