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副产品税收优惠政策
1.农、林、牧、渔业项目所得,可以免征或者减征企业所得税;
(一)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1.种植蔬菜、谷物、马铃薯、油籽、豆类、棉花、大麻、糖、水果和坚果;
2.培育新的作物品种;
3.中草药种植;
4.树木的栽培和种植;
5.家畜和家禽的饲养;
6.收集森林产品;
7、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业推广、农业机械操作与维修等农、林、牧、渔业服务项目;
8.海洋捕鱼。
扩展数据:
根据《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483号发布)第六条规定,下列土地免征土地使用税:
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检查印发的通知》(国税帝子[1988]15号)第十一条规定,是指直接从事种植、养殖、饲养的专业用地,不包括农副产品加工场地和生活办公用地。
可以从进项税额中扣除的凭证包括:
1.增值税专用发票;
2.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3.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
4 .农产品收购发票或销售发票;
5.用于纳税的完税凭证;
6 .道路、桥梁、闸门通行费发票;
7.客运证明。因此,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批发零售企业取得的免征增值税政策蔬菜的普通发票,不得作为计算进项税额抵扣的凭证。
农副产品因销售者身份不同,税率也不同:
①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是指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包括:“公司+农户”经营模式中的种子生产、畜禽养殖)
②经营者:13%低税率。
③加工商:17%正常税率。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鲜肉蛋产品免征流通环节增值税的通知》;从事农产品批发和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部分新鲜肉蛋产品免征增值税。
免征增值税的鲜肉产品,是指猪、牛、羊、鸡、鸭、鹅及其整块或分割的鲜肉,冷藏或冷冻肉,内脏、头、尾、骨、蹄、翅、爪。
免征增值税的鲜蛋制品是指鸡蛋、鸭蛋、鹅蛋,包括鲜鸡蛋、冷藏鸡蛋和经破壳分离的蛋液、蛋黄、蛋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