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依法防控新型冠状病毒疫情坚决打赢疫情防控攻坚战的决定
(一)实行全省联防联控机制,做好疫情监测、调查、预警、防控、防输入、防扩散、防输出工作,确保疫情早发现、早报告、早诊断、早隔离、早治疗,并及时发布疫情信息,回应社会关切。
(二)加强疫情防控物资和生活用品储存、生产、采购、供应的统筹规划,加强与疫情防控和应急救援相关的慈善捐赠活动的规范管理,优先满足一线医务人员和患者对疫情防控物资的需求。
(3)协调复工、返校、返校工作,在健康诊断、交通组织等方面采取有效措施,有效防控复工、返校、返校后疫情。加强政府服务一线管理,实行“审批不见面”,高效优质满足工作需要。
(四)组织做好一线医务人员及其家属的安全工作,及时落实因参加疫情防控工作而患病、致残、死亡人员的相关待遇,对在疫情防控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三是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按照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统一部署,充分发挥群防群治力量,组织督促辖区内各单位、社区落实防控措施,做好防控工作。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发挥自治作用,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社区疫情防控宣传教育和健康提示工作,落实相关防控措施,及时收集、登记、核实和报送相关信息。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应当配合做好疫情防控工作。四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要按照《全国新冠肺炎诊疗和防控方案》的要求,结合本行政区域疫情防控的实际需要,科学配置医疗救治和卫生防疫人员,集中优势力量做好重点地区和重点人群的疫情防控工作。新冠肺炎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做好监测、预测、流行病学调查、疫情报告等防控工作。
医疗机构要严格执行传染病预检分诊、发热门诊制度和片区管理等规定,依法对新冠肺炎患者或疑似患者进行隔离治疗,在指定场所对密切接触者进行医学观察并采取其他必要的防控措施,确保应收尽收;做好医院感染控制、医疗废物处置和医务人员个人防护工作。五、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社区物业管理机构和其他组织应当落实疫情防控主体责任,建立健全防控责任制和管理制度,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和设施,加强对本单位和社区人员的健康监护, 督促来自疫情严重地区的人员和密切接触者按照政府有关规定接受健康服务管理,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异常情况,并按照政府要求采取相应的防控措施。
航空、铁路、客运、城市公共交通等公共服务单位应当全面落实车站、机场、港口、码头、服务区等交通工具和重点场所的各项疫情防控措施。
宾馆、饭店、商场、超市、农贸市场、银行等公共场所的经营或者管理单位,应当保证经营服务场所符合疫情防控要求。六、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居住、工作、学习、旅行和从事其他活动的个人,应当自觉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服从疫情防控的指挥和管理,依法接受调查、检查、监测、医学观察和隔离治疗等防控措施,并如实提供相关信息;出现发热、乏力、干咳等症状时,应立即采取防护措施,及时到发热门诊就医,避免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来自疫情严重地区的人员和密切接触者应主动向所在单位或社区报告和登记,并按照政府有关规定接受健康服务管理;不得编造或者传播虚假疫情信息。
个人要了解防疫知识,做好自我防护,严格遵守公共场所佩戴口罩的规定,减少户外活动,不违规组织和参加人群聚集活动;维护环境和个人卫生,不非法交易和食用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七、依法加强治安管理、市场监管等执法工作,严厉打击抗拒疫情防控、暴力伤医、扰乱市场秩序和社会秩序等违法犯罪行为,确保社会稳定有序。
任何单位和个人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服从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决定、命令或者不配合政府依法采取的调查、检查、监护、医学观察、隔离、治疗等措施,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依法履行报告职责,拖延报告、瞒报、谎报,或者阻碍疫情防控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依法对相关责任人员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新冠肺炎患者或者疑似患者违反隔离治疗有关规定,出入公共场所,参加人员聚集活动,故意传播新冠肺炎或者造成病毒传播危险,危害公共安全,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妨碍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的正常诊疗活动,公安机关应当对疫情防控中侵害医务人员安全、扰乱医疗秩序的违法犯罪行为采取措施;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任何单位和个人在疫情防控期间哄抬防疫用品和民生商品价格,制售假冒伪劣产品,欺骗消费者,散布谣言,非法交易、食用野生动物及其产品,扰乱市场秩序和社会秩序的,由公安机关或者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个人隐瞒疫情病史、前往疫情严重地区、与患者或疑似患者接触、逃避隔离或治疗、暴力伤害医生的,除依法严格追究相应法律责任外,有关部门还应按照有关规定将其违法犯罪行为记入信用档案,依法采取惩戒措施。
疫情防控期间,本省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积极履行职责,依法从严从快处理各种妨碍疫情防控的违法犯罪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