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医诊所备案制申请条件
(一)个人开办中医诊所,应当具有中医执业资格证书并经注册后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执业满三年,或者具有中医(专科)执业资格证书;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举办中医诊所的,诊所主要负责人应当符合上述要求;
(二)符合《中医诊所基本标准》;
(三)中医诊所名称符合《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
(四)符合环境保护和消防的有关规定;
(五)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二、申请材料
(1)中医门诊记录信息表;
(二)中医诊所主要负责人的有效身份证明、医师资格证书和医师执业证书;
(三)其他卫生技术人员名录、有效身份证明和资格证书;
(4)中医诊所管理规章制度;
(5)医疗废物处理方案及诊所周边环境说明;(中医诊所的举办者有必要独立如实反映诊所的周边环境,如诊所的位置、周边环境设施等。)
(6)火灾应急预案。(仅要求负责消防、消防设施、日常维护和紧急逃生通道的人员。)
(7)医疗机构房屋产权证明或使用证明、房屋租赁合同、诊所平面图;
(8)诊疗设备清单;
(九)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举办中医诊所的,还应当提供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资质证明(营业执照或者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及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者其他组织代表的身份证明。
三、中医诊所备案管理暂行办法主要包括:
1.举办中医诊所的,向拟举办诊所的县级中医药主管部门申报备案后,方可开展执业活动。
2、中医诊所备案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1)中医门诊记录信息表;
(二)中医诊所主要负责人的有效身份证明、医师资格证书和医师执业证书;
(三)其他卫生技术人员名录、有效身份证明和资格证书;
(4)中医诊所管理规章制度;
(5)医疗废物处理方案及诊所周边环境说明;
(6)火灾应急预案。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举办中医诊所的,还应当提供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资质证明、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或者其他组织代表的身份证明。
法律依据
中医诊所备案管理暂行办法
第三条第三款:“县级中医药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中医诊所的备案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
第十四条设置中医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医疗机构管理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遵守医疗机构管理的有关规定。
举办中医诊所的,应当将诊所的名称、地址、诊疗范围、人员配备等情况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备案后,方可开展执业活动。中医诊所应当在诊所内公示诊疗范围、中医执业医师姓名及其执业范围,不得开展超出备案范围的医疗活动。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中医药主管部门制定,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发布。
医疗机构备案管理暂行办法
第四条举办中医诊所的,应当向拟举办诊所的县级中医部门备案后,方可执业。
第八条县级中医药主管部门收到备案材料后,对材料齐全、符合备案条件的予以备案,并当场颁发《中医诊所注册证》;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备案要求的,应当当场或者自收到备案材料之日起五日内告知备案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国家逐步推进中医诊所管理信息化,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实行网上申请备案。
第十五条县级中医药主管部门应当自中医诊所备案之日起30日内,对已注册的中医诊所进行现场核查,核实相关材料,并定期进行现场监督检查。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