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评价药师职称?条件是什么?
第二条国家实行执业药师资格制度,纳入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资格制度统一规划。
第三条执业药师是指通过全国统一考试,取得执业药师资格证书,并在药品生产、经营和使用单位注册执业的药学技术人员。执业药剂师英文翻译:执业药剂师
第四条凡从事药品生产、经营、使用的单位,均应配备相应的执业药师,并作为设置从事药品生产、经营、使用单位的必备条件之一。国家医药产品管理局负责明确界定和检查执业药师需要担任的职位。
第五条人事部和国家医药产品管理局共同负责全国执业药师资格制度的政策制定、组织协调、资格考试、注册和监督管理。
第二章考试
第六条执业药师资格实行全国统一大纲、统一命题、统一组织的考试制度。一般每年举行一次。
第七条国家医药产品管理局负责组织起草考试科目和考试大纲,编写培训教材,建立试题库,设置试题。按照培训与考试相分离的原则,统一规划和组织考前培训。
第八条人事部负责组织考试科目、考试大纲和试题,并会同国家医药产品管理局对考试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确定合格标准。
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获准在中国境内工作的其他国籍人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参加执业药师资格考试:
(一)取得药学、中药学或者相关专业中专学历,从事药学或者中药学工作满七年。
(二)取得药学、中药学或相关专业大学专科学历,从事药学或中药学工作满五年。
(三)取得药学、中药学或者相关专业大学本科学历,从事药学或者中药学工作满三年。
(4)取得药学、中药学或相关专业第二学士学位,研究生班毕业或取得硕士学位,从事药学或中药学工作满1年。
(五)获得药学、中药学或相关专业博士学位。
第十条通过执业药师资格考试者,授予由人事部统一印制、人事部和国家医药产品管理局盖章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药师资格证书》。证书全国有效。
第三章登记
第十一条执业药师资格实行注册制度。国家医药产品监督管理局是全国执业药师资格注册主管机关,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是注册主管机关。人事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部门有责任对执业药师注册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取得《执业药师资格证书》,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申请注册。注册后,可以按照注册的执业类别和范围从事相应的执业活动。未经注册的,不得作为执业药师执业。
第十三条注册申请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取得执业药师资格证书。
(二)遵纪守法,恪守药师职业道德。
(三)身体健康,能够坚持从事执业药师工作。
(四)经单位批准。
第十四条批准注册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当在《执业药师资格证书》注册栏加盖注册专用章,同时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国家医药产品管理局统一印制的《执业药师注册证》,并报国家医药产品管理局备案。
第十五条执业药师只能在一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执业药师变更执业领域和范围的,应当及时办理注册手续。
第十六条执业药师注册期限为三年,有效期满前三个月,持证人必须到注册机构办理重新注册手续。重新注册时,除第十三条规定外,还必须有继续教育证明。
第十七条执业药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单位向注册机关申请注销注册:
(a)死亡或被宣布失踪。
(二)受到刑事处罚的。
(三)受到取消执业资格处罚的。
(四)因健康或其他原因不能或不宜从事执业药师业务的。
凡注销注册的,由省(区、市)注册管理机构向国家医药产品管理局备案,并由国家医药产品管理局定期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