麦角碱管理系统

法律分析:所有麦角毒碱衍生物(包括甲磺酸二氢麦角毒碱、尼麦角林、甲磺酸二氢麦角毒碱、麦角毒碱咖啡因、麦角毒碱咖啡因、甲磺酸α-二氢麦角毒碱)的生产企业应按照《药品注册管理办法》及其他相关规定(见附件)提交修订说明书的补充申请。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药品的研究、生产、经营、使用和监督管理,适用本法。本法所称药品,是指用于预防、治疗、诊断人体疾病,有目的地调节人体生理功能,并规定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用法用量的物质,包括中药、化学药品和生物制品。

第三条药品管理应当以人民健康为中心,坚持风险管理、全过程控制和社会治理的原则,建立科学严格的监督管理体系,全面提高药品质量,确保药品的安全、有效和可及性。

第四条国家发展现代医药和传统医药,充分发挥其在预防、医疗和保健中的作用。国家保护野生药材资源和中药品种,鼓励培育道地药材。

第九十三条国家实行基本药物制度,选择适当数量的基本药物品种,加强生产和储存组织,提高基本药物供应能力,满足疾病预防控制对基本药物的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