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有哪些农产品税收优惠政策?

农产品税收优惠关系到经营者的切身利益,但也是一把“双刃剑”,必须明确。

对于减免税项目,税收法规采用项目列举法的,免征企业所得税:

(1)蔬菜、谷物、马铃薯、油籽、豆类、棉花、大麻、糖、水果和坚果的种植;

(2)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

(3)种植中药材;

(四)树木的培育和种植;

(五)饲养畜禽;

(6)林产品采集;

(七)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业技术推广、农业机械操作维修等农、林、牧、渔业服务项目;

(8)远洋渔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九)花卉、茶叶等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种植;

(10)海水养殖和内陆养殖。

总结一下,可以理解为:一般情况下,企业所得税要么全免,要么减半,免征的多,减半的少,企业范围在缩小。

怎样才能正确获得农产品的税收优惠?

要想正确得到农产品税收优惠,要理解和记住三个要领,我们是可以做到的,即纳入税收管理是前提,规范操作和正确核算是核心,按时申报是关键。

纳入税收管理的标志是办理税务登记,按规定开始纳税申报。根据税法规定,所有从事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办理税务登记,无论是否有减免税,都必须正常进行纳税申报,否则所有减免税都不成立。这是一个不可跨越的大前提。

对于农产品行业的减免税管理,除了上述普遍适用于所有纳税人的规定外,还有专门针对方便农民纳税的规定。核心是对农业生产者生产销售的农产品进行税收管理,允许其一次性完成纳税申报、减免税和开具发票。

我想向农民强调一点,现实中很多农产品的生产者,尤其是一些应该办证的大户,往往误以为反正是免税的,不管是办证还是报税都没关系。只有赶时间,没办法的时候才能办证,还是觉得“规矩”太多,手续复杂。事实上,在注册前已经产生的销售额是不能免税的,很可能会造成“偷税漏税”等涉税违法行为。因此,税务登记是一个不可避免的步骤。

农产品的税收优惠可以总结为三句话:

农产品增值税法定税率为13%(2017年7月起改为11%);

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

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企业可免征或减征企业所得税。

第一句意思是增值税基本税率17%,低税率13%。也就是说,对一般纳税人征收增值税时(小规模纳税人按3%的税率征收),所有在13%低税率注释范围内的农产品,都应计算为13%。

第二句有三个关键词要理解:“农业生产者”,即只有“直接从事生产的单位和个人”才有免税资格,纯粹从事经销或销售的单位和个人没有免税资格。

第三句话也有三个重点:“企业”,因其免征或减征“企业所得税”,特指依法负有缴纳企业所得税义务并直接从事上市项目生产的生产性企业(其他法律法规适用于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个体企业),大致可概括为国有、集体、各类合作社、股份公司及其他具有法人组织的生产性企业。

“农林牧渔项目所得”其实就是前述的“农产品”范围,经营行为的定义是一样的(即“自产自销”),只是计税依据变成了“应税所得”。“免或减征”,即免则免;减免是指按照应纳税所得额乘以25%的法定企业所得税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税收优惠政策关系到经营者的切身利益。如何用好这把双刃剑?农业企业、合作社、家庭农场有很多优惠政策。如何利用农业税收政策规范自身项目的发展?如果巧妙地运用一些国家政策,可以省下不少钱,从而达到“四两拨千斤”的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