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指南:免检商品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1989,1年8月实施)规定,国家商检部门负责对列入商检机构实施检验的进出口商品目录的进出口商品进行检验。列入法定检验清单的进口货物,海关凭商检机构在进口货物报关单上加盖的印章验放;列入法定检验清单的出口商品,海关凭商检机构签发的检验证书、放行单或者出口货物报关单上加盖的印章验放。

问:我应该什么时候办理检查手续?

a:在向海关申报之前应该办理进出口检验手续。

问:商检的内容是什么?

答:商检的内容是指商品的质量、规格、数量、重量、包装以及是否符合安全卫生要求。

问:商检机构实施检验的进出口商品目录是由谁制定的,有多少种进出口商品?

答:根据对外贸易发展的需要,国家商检局制定、调整并公布了《商检机构实施检验的进出口商品目录》。目前的商品清单于7月1995日生效。《类别目录》所列进出口商品有18类和2012类,其中进口816类,出口1577类。进口货物主要有:成套及单台机器设备、电气设备、通讯设备、家用电器、车辆、仪器仪表、医疗诊断设备、钢材、羊毛、棉花、化纤及其面料、浆纸、皮革、塑料、橡胶、化肥、烟草、农药、石油及其制品、食糖、木材等。出口商品主要有:粮油、肉蛋、水产品、水果、干果、蔬菜、罐头、糖、烟、酒、乳制品、土特产、中药材、丝、棉、麻、纱、布、羊毛、丝绸、服装、轻工、化妆品、家用电器、建材、陶瓷、有色金属及矿产、煤炭、石油。

问:什么情况下可以申请免检?

答: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均可向国家商检局申请免检,经国家商检局审核批准后可免检:

(1)获得过国际质量奖的商品(3年以内);

(2)国家商检局认可的相关国际组织进行质量认证,咨询检验机构对质量长期稳定的商品进行检验;

(3)连续三年出厂合格率100%,商检机构检验合格率100%,无质量异议的出口商品;

(四)商检机构检验合格率和用户验收合格率连续三年达到100%,受到用户和消费者好评的进口商品。

问:进口商品检验不合格怎么办?

答:进口商品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强制性标准或者其他必须实施检验的检验标准的,必须在商检机构的监督下进行技术处理,经复验合格后,方可销售和使用;对不能作技术处理或者复验不合格的,商检机构应当责令收货人退货或者销毁。同时,收货人应保留一定数量的实物或样品,以备国外索赔。

问:当进口货物在口岸发现残损或短缺时,如何进行商检?

答:进口货物在口岸卸货时,如发现残损或数量、重量短缺,收货人应及时向口岸商检机构申请检验并出具证明。

问:除了商品的质量和数量检验外,还有哪些检验?

答: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商检还负责出口食品的卫生检疫和对非协议国家出口动物产品的病虫害检疫。此外,商检还负责鉴定进口商品的环保状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