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中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本条例所称文明行为,是指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导向,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规定,践行社会主义道德,维护公序良俗,引领社会风尚,促进社会文明进步的行为。第三条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在党委的统一领导下,坚持以人为本、德治依法、正面引导、奖惩结合的原则,实行政府组织实施、部门分工负责、各方协调、公众参与的机制,形成全社会* * *建设、* *治理、* *享受的文明氛围。第四条市、县级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负责统筹推进本行政区域的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建立文明行为促进联席会议制度,研究制定文明行为促进政策措施,协调解决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通报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市、县级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办公室负责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的指导、协调、监督、检查、评估和考核等具体工作。第五条市、县两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作为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相关政策措施,保障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的投入,促进文明行为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市、县两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以及工会、* *青年团、妇女联合会等群众团体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文明行为宣传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上级人民政府和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的要求,推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的具体实施。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组织村(居)民依法制定和实施村规民约、居民公约,宣传和引导文明行为。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支持和参与文明行为宣传,有权对不文明行为进行劝阻、制止、举报和投诉,有权对文明行为宣传提出意见和建议。
市、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举报、投诉和接受意见建议的方式。受理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办理和答复,不得泄露举报人、投诉人、建议人的身份信息以及其他可能对其产生不利影响的信息。
国家公职人员、教育工作者和公众人物应在促进文明行为方面发挥模范作用。第七条每月最后一天是本市新时代文明实践活动宣传日。第二章文明行为基本规范第八条公民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公序良俗、文明公约等文明行为规范,弘扬传统美德,加强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和个人品德建设,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倡导和鼓励实行互助、节俭、移风易俗、扶弱济困、见义勇为、无偿捐赠、志愿服务等有益于社会文明进步的行为。第九条在公共场所,应当文明礼貌,维护公共秩序,遵守下列规定:
(1)着装整洁得体,不大声喧哗,不争吵谩骂,不使用污言秽语;
(2)等候服务有序排队,先乘电梯后出门,上下楼梯靠右;
(三)观看文艺演出、体育比赛和参加其他群众性活动时,遵守活动规定,服从现场管理;
(四)开展广场舞、文艺演出、体育锻炼、商业促销等露天活动,合理使用场地和设施并控制音量,不影响他人正常生活、学习和工作;
(五)合理使用公共设施,不占用或躺卧公共座位。第十条在生产和生活中,应当珍惜生态环境资源,保持公共环境整洁,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乱扔烟头、纸屑、果皮、包装物等废弃物,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到指定地点;
(二)不随意排放、倾倒或遗撒污水;
(三)不在露天场所或者垃圾收集容器内焚烧秸秆、树叶、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不在禁止区域或者禁止时段露天烧烤,不燃放烟花爆竹;
(四)不得在城市建(构)筑物的临街墙体外晾晒、悬挂影响市容的物品。第十一条在日常生活中应当养成健康的生活习惯,维护公共卫生和安全,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随地吐痰、嚼口香糖,不随地便溺;
(2)不要在禁止吸烟的场所吸烟;
(三)用餐时使用公用筷子和勺子,有条件的实行分餐制;
(4)患有或疑似患有流行性感冒等传染性呼吸道疾病时戴口罩,咳嗽或打喷嚏时用纸巾、手帕、手肘套捂住口鼻,避免对他人指指点点;
(五)在患有或者疑似患有传染病、携带或者可能携带病原体时,配合采取相关检查、隔离、观察、治疗等措施,如实提供相关情况;
(六)不非法猎捕野生动物,不非法买卖野生动物及其产品,不过量食用野生动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