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哪几种药方,是什么颜色的?
根据《处方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处方是指在诊疗过程中,由注册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以下简称医师)为患者开具,经取得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以下简称药师)审核、配制、核对,作为患者用药凭证的医学文书。
处方包括医疗机构病房用药医嘱。处方是医生为患者用药的书面凭证,是药师调配药品的依据,具有法律、技术和经济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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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方标准由卫生部统一规定,处方格式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统一制定,处方由医疗机构按照规定的标准和格式印制。医生在开具处方时应遵守以下规则:
1,患者一般情况和临床诊断填写清楚完整,与病历相符。
2.每张处方仅限一名患者使用。
3.字迹清晰,不得涂改;如需修改,应在修改处签名并注明修改日期。
4.药品名称应当使用规范的中文名称,没有中文名称的可以用规范的英文名称书写;医疗机构、医师和药师不得自行编制药品简称、采集名称或者使用代码;药品的名称、剂量、规格、用法、用量应当准确规范,药品用法可以用规范的中文、英文、拉丁文或缩写书写,但不得使用“遵医嘱”、“自用”等模糊词语。
5.应填写患者的专职年龄、新生儿和婴儿的日期和月龄,必要时应注明体重。
6.西药和中成药可以分开开,也可以在同一张处方中开,但中药饮片要分开开。
7.应开西药和中成药,每张处方不得超过5种药品。
8.中药饮片处方应按“君、臣、佐、使”的顺序书写;配药煎药的特殊要求在药品右上方注明,并加括号,如布裹、先煎、后降等。对饮片的产地和炮制有特殊要求的,应当在药品名称前注明。
9.药品的用法和用量应符合药品说明书中规定的常规用法和用量。特殊情况需超剂量用药的,应注明原因,并重新签名。
10,除特殊情况外,应注明临床诊断。
11,处方开出后在空白处画一条斜线表示处方开完。
12、开处方者的签名样式和专用章应与医院药剂科保存备查的样本样式一致,不得随意更改,否则应重新登记备案样本。
同时,药物的剂量和数量要用阿拉伯数字书写。剂量应使用法定剂量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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