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后非法添加西药的保健食品案如何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后保健食品非法添加西药案的处罚: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使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使用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生产的食品,或者使用回收食品为原料生产的食品。

第八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处以2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一万元以上的,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吊销许可证。使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或者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或者使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