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南省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一条为了加强政府采购的管理和监督,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公平交易,维护市场竞争秩序,反腐倡廉,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省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单位(以下简称用户)使用和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包括财政专户管理的预算内资金和预算外资金以及需要财政归还的贷款)进行物资采购,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维护公众利益的原则,保证采购质量,努力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第四条本省各级政府财政部门是政府采购的主管部门(以下简称采购主管部门),负责本级政府采购的管理和监督,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政府采购政策和实施办法;

(二)编制年度政府采购预算;

(三)管理和监督政府采购活动;

(四)制定和调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公开招标采购范围的限额标准,报同级政府审批;

(五)审批政府采购计划;

(六)收集、发布和统计政府采购信息;

(七)审批进入本级政府采购市场的供应商资格;

(八)审核并取得本级政府采购业务招标代理机构的代理资格;

(九)组织政府采购人员的培训;

(十)处理政府采购中的投诉;

(十一)办理政府交办的其他与政府采购有关的事项。第五条政府采购分为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分别由政府集中采购机构(以下简称采购机构)和用户组织实施。采购机构由各级政府指定。采购机构在采购主管部门的领导下,履行下列职责:

(一)编制政府采购计划;

(二)组织集中采购业务,包括组织招标、投标、开标、评标、决标,签订采购合同,接受采购物资;

(三)接受用户委托采购;

(四)建立采购信息系统;

(五)办理采购部门安排的其他事务。

采购机构的人员经费和业务经费由财政部门统筹安排;不足部分可从政府采购节省的资金中给予定额或定额补贴。

货物采购有特殊要求的,有必要由招标机构代理。经采购代理机构审查并经采购主管部门同意,可以将临时采购代理业务委托给招标代理机构。

采购机构应当严格按照采购主管部门或者用户的委托,保质保量按时完成采购任务。

在政府采购中,用户的主要职责是:根据政府采购目标和采购主管部门批准的单位预算,编制本单位年度政府采购计划;向采购代理机构提供拟采购货物的工艺、规格、质量、性质和商务条件等详细、明确的要求;配合采购机构做好货物验收和签证工作。第六条采购代理机构编制政府采购计划并报采购主管部门批准后,属于集中采购的项目,由采购代理机构组织实施;属于分散采购的,由用户组织实施。第七条集中采购以竞争性招标和有限竞争性招标为主,竞争性谈判采购、询价采购和单一来源采购为辅。其范围可以扩展到下一级政府采购。

竞争性招标采购是指采购机构以招标公告方式邀请不特定的供应商(投标人)投标,并按规定程序选定供应商(中标人)的采购方式。

有限竞争性招标采购是指采购机构向一定范围或一定数量的投标人发出投标邀请书,并按程序选定中标人的采购方式。

竞争性谈判采购是指采购机构或用户直接邀请三家以上供应商就采购事项进行谈判并选择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询价采购是指采购组织或用户对两家以上供应商提供的报价进行比较,以确保价格具有竞争力的采购方式。

单一来源采购是指采购机构或用户直接向供应商采购的采购方式。

分散采购参照集中采购组织实施。第八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必须实行竞争性招标:

(一)单项材料采购金额超过654.38±0万元(含本数);

(二)采购5万元(含本数)以上的大宗材料;

(三)政府集中采购目录规定应当集中采购的物资。第九条本办法第八条规定金额以上的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采购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实行有限竞争性招标采购:

(一)采购项目因其复杂性或专业性,只能从有限范围的供应商处获得;

(二)公开招标成本过高,与采购项目价值不相称的;

(3)政府认可的有限竞争性采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