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门诊医疗保险报销比例

法律主观性:

1.城镇职工医疗保险1。在职职工:门诊免赔额为2000元,即门诊发生的医疗费用中,超出2000元的部分予以报销,报销比例为50%;2.退休职工:门诊免手续费金额为1.300元,即门诊发生的医疗费用中,只报销超过1.300元的部分,70岁以下的报销比例为70%,70岁以上的为80%。3.最高限额:无论何种人群,门急诊医疗费用最高限额为20000元。4.特殊疾病:一个医保年度内,特殊疾病门诊免赔额为400元,符合规定治疗范围的医疗费用报销比例与普通住院相同。第二,城镇居民医疗保险。1.普通门诊:在一个医保年度内,普通门诊不设起付线,门诊统筹基金支付范围内的医疗费用按60%的比例报销。统筹基金个人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为400元。2.特殊疾病:一个医保年度内,特殊疾病门诊免赔额为400元,符合规定治疗范围的医疗费用报销比例与普通住院相同。第三,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1,村卫生室和村中心卫生室医疗费用报销60%,每次就诊处方药费用限额10元,医院医生临时补液处方药费用限额50元。2.在镇卫生院就医报销40%,每次就诊检查费、手术费限额50元,处方费限额100元。3、二级医院报销30%,每次检查费和手术费限额50元,处方药费限额200元。4、三级医院报销20%,每次就诊检查费和手术费限额50元,处方药费限额200元。5.中药发票附赠处方,限额1元。6、乡镇合作医疗门诊补偿限额为5000元。7.特殊疾病:一个医保年度内,特殊疾病门诊免赔额为400元,符合规定治疗范围的医疗费用报销比例与普通住院相同。

法律客观性:

《合肥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第二十三条参保人员住院治疗属于城镇职工医疗保险范围的基本医疗费用,由统筹基金支付。在市一级及以下、二级、三级医院住院,统筹基金起付标准分别为200元、400元、600元;同一自然年度内住院两次以上的,从第二次住院起统筹基金起付标准为每次100元、200元、300元。统筹基金起付标准以下的医疗费用,由参保人员个人支付。超过统筹基金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部分,由统筹基金和个人* * *承担。个人承担的比例,三级医院10%,二级医院8%,一级及以下医院6%;退休人员和工作超过30年的员工的个人承诺将减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