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方书写规范

根据《处方管理办法》第二章;处方书写应符合患者一般情况,临床诊断填写清楚完整,并与病历相符。每张处方仅限一名患者使用。字迹清晰,不得涂改。如需修改,应在修改处签字并注明修改日期。

药品名称应当用规范的中文名称书写。如果没有中文名字,可以用规范的英文名字书写。医疗机构、医师和药师不得自行编制药品简称或使用代码,药品的名称、剂量、规格、用法、用量应当准确规范。

药品用法可以用规范的中文、英文、拉丁文或缩写形式书写,但不允许使用“遵医嘱”、“自用”等歧义性词语。患者年龄应填写完整年龄、新生儿和婴儿的日期和月龄,必要时注明体重。西药和中成药可以分开开,也可以合开一张处方,中药饮片要分开开。

医师应当按照诊疗规范和药品说明书中的医疗、预防、保健需要、适应症、药理作用、用法、用量、禁忌症、不良反应和注意事项等内容处方用药。医疗用毒性药品和放射性药品的处方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扩展数据

西药和中成药每种药物应分别开具处方,每张处方不得超过5种药物。中药饮片处方一般应按“君、臣、佐、使”的顺序排列,并在药物右上方注明配药、煎药的特殊要求,用括号括起来,如裹布、先煎后滴等。对中药饮片的产地和加工有特殊要求的,应当在药品名称前注明。

药品的用法用量应按照药品说明书规定的常规用法用量使用。特殊情况需超剂量用药的,应注明原因并再次签字。除特殊情况外,应注明临床诊断。开完药方后在空白处画一条斜线,表示药方开完。

开处方者的签名样式和专用章应与医院药剂科保存的留样备查一致,不得随意更改,否则应将留样重新登记备案。

参考来源;中国政府网-《处方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