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目录分类
法律分析:药品目录分为“甲类目录”和“乙类目录”。《甲类目录》中的药品为临床治疗所必需,应用广泛,疗效好,在同类药品中价格低廉。“乙类药品目录”中的药品可供临床使用,疗效较好,且同类药品价格略高于“甲类药品目录”。《甲类目录》由国家制定,各地不得调整。《乙类目录》由国家制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根据当地经济水平、医疗需求和用药习惯进行适当调整。国家药品目录原则上每两年调整一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目录相应调整。
法律依据:《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管理暂行办法》第七条应当是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取得《药品注册证》的化学药品、生物制品、中成药(民族药),以及按照国家标准加工的中药饮片,符合临床必需、安全有效、价格合理的基本条件。支持符合条件的基本药物按要求纳入药品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