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定评标标准和方法应遵循哪些原则?
一是坚持科学评标、集体决策、质量第一、价格合理,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维护集中招标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这里强调的是,在制定评标标准和方法时,必须贯彻集中招标采购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必须维护集中招标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虽然评标标准和方法的制定是一个技术决策过程,但其对医药行业发展方向的指导作用不可低估。因此,评标标准和方法必须符合行业政策要求和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发展方向,服从和服务于医药卫生行业改革发展的总体需要。任何带有地方保护色彩、片面强调价格标准的倾向,都不利于药企做大做强的倾向,是不可取的。
二、坚持招标文件确定的标准和方法,对招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招标文件中未包含的标准和方法不得作为评标的依据。为贯彻集中招标采购活动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评标委员会作为评价和比较依据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只能是招标文件中包含的标准和方法。在评标过程中,招标人和评标委员会均不得修改评标标准和方法。招标文件中未包含的评标标准和方法不得作为评标的依据。目前,一些地区的招标人和评标委员会不在招标文件中全面公布评标标准和方法,或者只公布评标要素和指标,但不公布评标权重和评分方法,或者在评标过程中改变评标标准和方法。这些做法都是违反招投标法的不规范行为,需要通过执行工作规范来认真纠正。
第三,坚持服务于招标人的临床用药需求,充分考虑各级各类招标人的用药差异,满足不同人群的用药需求。该原则明确了药品集中招标的根本目的和制定评标标准和方法的出发点。如果集中招标采购的评标活动不能尊重招标人的用药习惯,满足招标人的临床用药需求和不同人群的消费需求,集中招标采购活动就失去了意义和方向。这一原则一直贯彻在工作规范和文件范本中提出的评标标准和方法中。比如《工作规范》要求,纳入集中招标采购目录的品种不得分散采购,采购方式的选择以公开招标为主。
同时规定不能通过集中招标采购的品种可以通过集中议价采购,不能通过集中议价采购的品种可以备案采购。因战争、自然灾害、重大疫情和重大事故等紧急采购,以及卫生部和省级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情形,必须实行集中招标采购的品种,可以不实行集中招标采购。这些规定旨在及时保证医疗机构的临床用药需求。《工作规范》要求将招标药品分为专利药品和优质优价的中成药、GMP药品和非GMP药品,分类进行评价比较,确定中标候选品种,这一切都是为了满足不同级别医疗机构的用药习惯和不同人群的用药消费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