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
1.姓名和住所。任何农民专业合作社都必须有自己的名称,并且只能使用一个名称。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名称应当反映合作社的业务内容和特点,并符合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住所是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登记事项之一。合作社变更住所,必须办理变更登记。登记机关登记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住所只能有一处。合作社的住所应当在登记主管机关的管辖范围内。住所的确定需要农民专业合作社全体成员通过自己的章程来决定。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组织特点和服务内容出发,其住所可以是专门的场所,也可以是成员的家庭住址。
2.经营范围。即章程应当明确农民专业合作社经营的产品或者服务的内容。这也是工商登记时确定农民专业合作社经营范围的依据。
3.会员资格和会员资格,退出和除名。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以及从事与农民专业合作社业务直接相关的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组织,能够使用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的服务,承认并遵守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履行章程规定的人社程序的,可以成为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可以根据合作社的实际情况,在符合法律规定的前提下,对合作社的资格、成员资格、退出和除名等作出更加具体、明确的规定。
4.成员的权利和义务。《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十六条、第十八条规定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的权利和义务,应当根据合作社的实际情况予以规定,也可以规定符合合作社需要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5.组织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任期和议事规则。是否设立董事会,是否设立执行监事或监事会等。由公司章程决定。公司章程还规定了董事长或董事会、执行监事或监事会的职权、任期和议事规则。设立会员代表大会的,还应当在章程中规定会员代表大会的产生办法和任期、代表比例、代表大会的职权和会议的召开。
6.成员的出资方式和出资额。成员出资的具体方式、期限和数额由章程确定。《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没有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法定最低出资额,但是应当在章程中记载农民专业合作社当期的出资总额。
7.财务管理,盈余分配和损失处理。章程应当规定合作社的财务管理制度、盈余分配和亏损处理的方法和程序。国务院财政部门还将专门制定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农民专业合作社要根据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的财务会计制度,制定自己的财务管理制度,加强财务管理。
8.修改章程的程序。章程的修改须经会员大会讨论,并经会员所持表决权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章程可以对表决权的数量作出更高的规定,以修改章程。同时,修改章程的具体程序也必须在章程中明确规定。
9.解散原因和清算方式。当法定事由出现或法定、约定的条件满足时,如约定的存续期限届满或约定的经营活动终止,合作社即行解散。解散时,应当依法妥善处理合作社的财产、债权和债务。因此,章程应当根据农民专业合作社第六章的有关规定,规定解散的原因和清算方式。
10.公告事项及发布方式。为确保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交易对手及其他利害关系人及时了解其生产经营等重要信息,章程应当根据合作社的业务特点以及成员和债权人的分布情况,规定相关信息的公告事项和方式。
11.其他需要规定的事项。农民专业合作社也可以根据自身具体情况,在上述事项之外作出其他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