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口药品通关单的适用范围

1.《进口药品通关单》适用范围:

(1)药品是指用于预防、治疗、诊断人体疾病,有目的地调节人体生理功能,并规定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用法用量的物质,包括中药材、中药饮片、中成药、化学原料药及其制剂、抗生素、生化药品、放射性药品、血清、疫苗、血液制品、诊断药品等。

(2)《进口药品目录》中管理的进口药品,见国家美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海关总署2003年第9号公告附件4(四)国655号、国544号[2006]。

(三)从境外进入保税仓库、保税区、出口加工区的药品,免办进口备案、口岸检验等进口手续。从保税仓库、出口监管仓库、保税区、出口加工区进境的药品,海关应当查验《进口药品通关单》,并按规定办理通关手续。

2.《进口药品通关单》的适用范围:

(1)出口药品因损坏、短缺、质量差或规格不达标而被退回。

(二)经批准以加工贸易方式进口的原料和药材,免办进口备案、口岸检验等进口手续,其原料和成品禁止转内销。因特殊情况确实无法出口的,按规定移交当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处理,海关予以核销。

(三)在展览会、技术交流或者类似活动中展示或者演示的进口展览药品,属于海关监管的临时进口货物,进口时无需办理药品进口备案手续和口岸查验。货主遗弃的展览药品,经海关批准后,由海关移交当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监管销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