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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扩展:
一、中药品种保护条例
中药一级保护品种的保护期分别为30年、20年和10年。《中药品种保护条例》将中药保护品种分为一类和二类管理。中药一级保护品种的保护期分别为30年、20年和10年,中药二级保护品种的保护期为7年。
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中药一级保护品种保护期的,生产企业应当在品种保护期届满前六个月按照本条例第九条规定的程序申报。延长的保护期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国家中药品种保护评审委员会的评审结果确定;但是,保护期的每次延长不得超过第一次批准的保护期。
二、法律依据
《中药品种保护条例》第十二条:中药品种保护期限分别为30年、20年和10年。中药二级保护品种为七年。
《中药品种保护条例》第十五条中药一级保护品种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保护期的,生产企业应当在品种保护期届满前六个月,按照本条例第九条规定的程序报告。
延长的保护期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国家中药品种保护评审委员会的评审结果确定;但是,保护期的每次延长不得超过第一次批准的保护期。
三、中药品种的保护措施:
1,中药一级保护品种的保护措施。
在保护期内,该品种的处方组成和工艺方法由获得中药保护品种证书的生产企业和有关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单位和个人保密,不得公开。负有保密责任的有关部门、企业和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必要的保密制度。
向国外转让中药一级保护品种的处方组成和工艺方法,应当按照国家有关保密的规定办理。
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保护期的,生产企业应当在该品种保护期届满前六个月按照《中药品种保护条例》规定的程序申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确定的延长保护期不得超过首次批准的保护期。
2.中药二级保护品种的保护措施。中药二级保护品种保护期满后可以延续7年,生产企业应当在保护期满前6个月按照《条例》规定的程序进行申报。
3.除对临床紧缺的中药品种另有规定外,已批准保护的中药品种仅由获得中药保护品种证书的企业在保护期内生产。